一种无公害驱鸟拌种剂及其制备方法

文档序号:8501939阅读:540来源:国知局
一种无公害驱鸟拌种剂及其制备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属于一种农作物拌种剂,特别涉及一种无公害驱鸟拌种剂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0002]近年由于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国家对鸟类保护法的推广普及和对猎枪等器械的限制使用,鸟的种类、种群数目急剧增加,不仅外露的水果更易遭到鸟类侵袭;就新播种的种子也难逃,像灰喜鹊、乌鸦等大嘴巴的鸟类的盗食,致使农作物缺苗现象严重。鸟害已成为农业生产中的一大难题。而使用防鸟网除成本较大,而且使用寿命短,费工费时,而且在外界烈日暴晒和大风情况下容易老化破裂。有时防鸟网会造成部分鸟死亡,而且利用防鸟网驱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上驱鸟现阶段主要用毒药毒杀鸟禽的办法,如直播的麦种,稻种,菜种,飞机播种,均采用毒药(锌硫磷、异柳磷、灭威、呋喃丹等)拌种的方法扼杀鸟群危害,造成鸟尸遍地的惨状。使用鞭炮、声音驱鸟器等声音驱鸟的方法,费工费力不安全,成本高,且鸟很快就会适应,很快就会再次入园危害。化学农药的大量使用不仅毒害了鸟类而且严重污染了环境,以上办法都不是积极疏导,而是堵与杀的办法,长期使用均造成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不良后果,已严峻到了非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解决不可的地步。

【发明内容】

[0003]本品采用驱鸟剂(MA)为主要原料,添加色素、缓释剂、载体等材料溶解制成。使用后可缓慢持久地释放出一种影响禽鸟中枢神经系统、令鸟类极为恶心厌恶的气体,鸟雀闻后即会飞走,在其记忆期内不会再来。广泛用于农作物,果园,播种,飞播造林,飞播种草等需避鸟场所。可有效驱赶,且不伤害鸟类。
[0004]本发明原料性质及来源:
本发明驱鸟剂原料采用江苏新沂果蔬品质研究所生产的驱鸟剂(MA)原油,产品质量符合:Q/320381GAE03 (执行标准),经检验对人畜无毒,对白鼠,兔的眼睛及皮肤无刺激作用;经测定结果表明驱鸟剂(MA)原油无致癌,致突变和致畸。水稀释液具生物降解性,对人畜完全无公害。是制造各种剂型驱鸟剂的核心材料。
[0005]色素采用的是辣椒红色素,辣椒红色素是以辣椒为原料,采用科学方法提取、分离、精制而成的天然色素。广泛应用于水产品、肉类、糕点、色拉、罐头、饮料等各类食品和医药的着色。亦可用于化妆品的生产。
[0006]缓释剂米用的是氨基横酸钠,CAS登记号为13845-18-6,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齐U,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行业。。
[0007]载体材料采用韩国生产的丙二醇,该品是一种无色或灰黄色粘稠状透明液体,无臭味,,经检验对人畜无毒,常用作化妆品和食品中。
[0008]本发明产品的成分有:驱鸟剂(MA)原油,辣椒红色素,氨基磺酸钠,丙二醇。
[0009]其中含:驱鸟剂(MA)原油:20?50%,辣椒红色素:10?15 %,氨基磺酸钠:5?10
%,丙二醇:3?5%ο
[0010]具体实施例:
每当制取100公斤(KG)本制剂的比例有两种:
(I)用秤量取组分中的驱鸟剂(MA)原油:20%,辣椒红色素:10 %,氨基磺酸钠:10 %,丙二醇:60%。混合在一起搅拌均匀后即可分为100克/瓶包装贮存备用。
[0011](2)用秤量取组分中的驱鸟剂(MA)原油:50%,辣椒红色素:15 %,氨基磺酸钠:5%,丙二醇:30%。混合在一起搅拌均匀后即可分为100克/瓶包装贮存备用。
[0012]使用方法:
本发明拌种剂用法用量:种子经浸种、催芽浙水,按:干种子:拌种剂=100:1的比例拌入,来回翻动3-5分钟,使拌种剂均匀粘附在种子表面,即可撒播。
【主权项】
1.本发明产品的成分有:驱鸟剂(MA)原油,辣椒红色素,氨基磺酸钠,丙二醇。
2.其中含:驱鸟剂(MA)原油:20?50%,辣椒红色素:10?15%,氨基磺酸钠:5?10%,丙二醇:3?5%ο
3.具体实施例: 每当制取100公斤(KG)本制剂的比例有两种: (I)用秤量取组分中的驱鸟剂(MA)原油:20%,辣椒红色素:10 %,氨基磺酸钠:10 %,丙二醇:60%,混合在一起搅拌均匀后即可分为100克/瓶包装贮存备用。
4.(2)用秤量取组分中的驱鸟剂(MA)原油:50%,辣椒红色素:15 %,氨基磺酸钠:5 %,丙二醇:30%,混合在一起搅拌均匀后即可分为100克/瓶包装贮存备用。
【专利摘要】本品采用驱鸟剂(MA)为主要原料,添加色素、缓释剂、载体等材料溶解制成。使用后可缓慢持久地释放出一种影响禽鸟中枢神经系统、令鸟类极为恶心厌恶的气体,鸟雀闻后即会飞走,在其记忆期内不会再来。广泛用于农作物,果园,播种,飞播造林,飞播种草等需避鸟场所。可有效驱赶,且不伤害鸟类。
【IPC分类】A01P17-00, A01N61-00
【公开号】CN104824031
【申请号】CN201410047295
【发明人】吕夫成, 陈松良
【申请人】吕夫成
【公开日】2015年8月12日
【申请日】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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