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工程应用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公共建筑场地、以及安全工程中涉及的施工作业区的工程用的安全帽。
背景技术:
在日常工程作业中,安全帽作为一个有效的防护工具随处可见。在国家的安全施工监督管理中明确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带好安全帽。施工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特别是物体打击和高空坠落事故表明:凡是正确带好安全帽,就会减轻或避免事故的后果;如果未正确带好安全帽,就会失去或减小它保护头部的防护作用,使人受到严重伤害。本发明从“后处理阶段”入手,即人体在不可避免地遭受意外伤害时,安全帽所能提供的保护能力,尽可能的减小二次伤害,对头部进行必要保护。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工程用的安全帽,以解决安全工程中的作业防护,尤其是遭受伤害后避免二次伤害的安全帽。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工程用的安全帽,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帽包含半球壳状的帽主体,安装在所述帽主体前部的遮挡部分,以及固定在帽主体两侧的下颚带,所述帽主体上分布若干个感应缓冲装置,所述帽主体的内侧填有缓冲层。
所述感应缓冲装置包括载体,传感器,弹性部件,挡板以及控制器;所述载体具有一容置空间,且设有一开口,所述挡板与所述开口相匹配,且转动设置于所述载体上;所述弹性部件设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且其一端与所述载体固定连接,其另一端通过所述挡板压缩于所述容置空间内;
当所述传感器感应到所述安全帽以异常加速度下落时,所述传感器发送信号给所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挡板转动,释放所述弹性部件。
所述挡板通过锁片与所述载体转动连接。
所述弹性部件为弹簧。
所述传感器为重力加速度传感器。
所述缓冲层包括缓冲网和缓冲垫,所述缓冲网紧贴所述帽主体的内表面,所述缓冲垫为若干个凸起软垫,均匀分布在缓冲网上。
所述遮挡部分包含遮挡区和帽檐,所述遮挡区于帽主体的前部,所述帽檐与遮挡区的外边缘固定连接,并向上翘起,以增强遮挡效果。本发明由于采用以上技术方案,使其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的优点和积极效果:
本发明工作可靠,携带方便,具有安全、防护等特点。使用者正确佩戴安全帽后,内部安全装置将发生作用,当遭遇意外事故或者不明撞击时,安全帽的帽主体、缓冲网、缓冲垫首先承受这些意外的外力,其次在人体发生跌倒时,由感应缓冲装置作用下,释放其内部的弹性部件,则弹性部件首先触达地面,大大减少二次伤害,显著提升对头部的保护能力。本发明的安全帽在工程中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有效避免了意外事故中的二次伤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工程用的安全帽的正视图;
图2为图1的左视图;
图3为图1的俯视图;
图4为缓冲网局部视图;
图5为感应缓冲装置局部视图;
符号说明:
1‐帽主体;2‐遮挡区;3‐帽檐;4‐缓冲网;
5‐缓冲垫;6‐感应缓冲装置;7‐下颚带;
8‐弹性部件;9‐挡板;10‐锁片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工程用安全帽作进一步详细说明。根据下面说明和权利要求书,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将更清楚。需说明的是,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
参照图1至图4,本发明提供一种工程用的安全帽,所述安全帽包含半球壳状的帽主体1,以及位于所述帽主体1前部的遮挡部分,以及一根固定在安全帽两侧,可调节的下颚带7,所述安全帽主体1上分布若干个感应缓冲装置6,分布在安全帽的外部,所述帽主体1的内表面填有缓冲材料用来,与安全帽的半球壳状的帽主体1共同抵御外物的冲击。
所述感应缓冲装置包括载体,传感器,弹性部件8,挡板9以及控制器;所述载体具有一容置空间,且设有一开口,所述挡板9与所述开口相匹配,且转动设置于所述载体上;所述弹性部件8设置于所述容置空间内,且其一端与所述载体固定连接,其另一端通过所述挡板压缩于所述容置空间内;
当所述传感器感应到所述安全帽以异常加速度下落时,所述传感器发送信号给所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挡板9转动,释放所述弹性部件8。
所述挡板通过锁片10与所述载体转动连接。
作为一种优选方案,所述弹性部8件为弹簧,传感器为重力加速度传感器。
所述缓冲层包括缓冲网4和缓冲垫5,所述缓冲网紧贴所述帽主体1的内表面,所述缓冲垫为若干个凸起软垫,均匀分布在缓冲网4上,该缓冲垫可采用海绵,将海绵垫均匀粘贴在缓冲网4上,与缓冲网和帽主体共同抵御外物的冲击,可有效减小外力对头部的伤害。
所述遮挡部分包含遮挡区2和帽檐3,所述遮挡区2设于帽主体1的前部,帽檐3与遮挡区2的外边缘固定连接,并向上翘起,以增强遮挡效果。
当安全帽被正确佩戴后,所述安全帽的保护机构将发生作用,当佩戴者遭到撞击时,安全帽的主体和缓冲层首先承受并减弱这种外力,如果人体发生跌倒,感应缓冲装置6被触发,释放弹出部件,在头部着地时起到缓冲减震的作用,将二次伤害降到最低,最终实现二次保护。
以上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作了详细说明,但是本发明并不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即使对本发明作出各种变化,倘若这些变化属于本发明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仍落入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