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手术医疗器械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在深部手术,没有开放空间条件的推送器。
背景技术:
在深部手术时,当医生完成病变处的处理工作后,在对创面进行缝合时,经常会用到推结器,但目前使用的推结器仅仅只是在推杆前部制成v型使用,将在外部的打好的结送入深部,现有的专利都是在解决送入一个结所遇到的问题。而在实际打结时,都是要结双结,才能完成一次缝合,但当我们将第二个结送入深部时,由于缝合线光滑且比较有韧性,往往第一个结已经有所松脱,都需要我们对第一个结进行调整,才能同时将两个结固定在创口。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并且在手术时能够一次将两个结送入创口部的推送器,以克服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深部双结推送器,包括固定柄和活动柄,所述固定柄与活动柄相互铰接在一起,所述固定柄的一端连接有推杆,所述推杆的一端连接在固定柄上,所述推杆的另一端设置有固定推头,所述推杆空心管状结构,所述推杆内设置有拉杆,所述拉杆的一端与活动柄相连接,所述拉杆的另一端连接有活动推头,所述活动推头的底部设置有推头柱,所述推头柱位于活动推头和固定推头之间,所述固定推头的端部设置有两个通孔,所述通孔的轴向为竖直方向。
所述固定推头和活动推头配合形成u型结构,且所述u型结构的开口朝外。
所述推头柱位于活动推头最外端。
所述固定推头上设置有一个凹槽,所述凹槽与推头柱匹配设置。
如上所述,本发明一种深部双结推送器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发明能够让医生在深部手术时一次将两个结同时送入创口部完成缝合,由于同时将两个结一起推到创口,不会遇到第一个结松脱偏离创口的问题,并且由于两个通孔在推头的顶部,使得结送入的位置准确,不会偏离;一次同时放入两个结,也极大的减少了缝合时间,减低了工作量。在固定推头上开有凹槽,可以让缝合线更好的固定在推头柱上,防止缝合线脱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结构图。
图2为本发明工作状态示意图。
图3为图1中a视角局部放大图。
图中1为固定柄,2为活动柄,3为推杆,4为拉杆,31为固定推头,311为通孔,312为凹槽,32为活动推头,321为推头柱。
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附图所绘制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发明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发明所揭示的技术内容所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所引用的如“上”、“下”、“前”、“后”、“中间”等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发明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3所示,一种深部双结推送器,包括固定柄1和活动柄2,所述固定柄1与活动柄2相互铰接在一起,所述固定柄1的一端连接有推杆3,所述推杆3的一端连接在固定柄1上,所述推杆3的另一端设置有固定推头31,所述推杆3空心管状结构,所述推杆3内设置有拉杆4,所述拉杆4的一端与活动柄2相连接,所述拉杆4的另一端连接有活动推头32,所述活动推头32的底部设置有推头柱321,所述推头柱321位于活动推头32和固定推头31之间,所述固定推头31的端部设置有两个通孔311,所述通孔311的轴向为竖直方向。
所述固定推头31和活动推头32配合形成u型结构,且所述u型结构的开口朝外。
所述推头柱321位于活动推头32最外端。
所述固定推头31上设置有一个凹槽312,所述凹槽312与推头柱321匹配设置。
所诉推头柱321的位置设置在活动推头32的底部,具体生产时只要能用推头柱321把两个结隔开即可。
所述两个通孔311设置尽量越靠外越好,因为在将双结最后推送时,离创口越近,行程越短,越不容易发生偏离。同时两个通孔311之间的距离越远越好,这样在推送时缝合线产生的拉力更趋近于水平方向的拉力,有助于推进双结。
本发明的使用原理为:在外部将两个结同时打好,然后套在推头柱321上,使得推头柱321将两个结隔开,再把缝合线的两端分别穿过固定推头31上的两个通孔311,即完成外部打结;然后拉住缝合线两端将双结送至创口,推动活动柄2,让推头柱321抬起,再拉紧缝合线两端就一次把双结都固定在创口了。
固定推头31上的两个通孔311可以使结受到均匀的横向拉力,方便推送过程,并且由于两个通孔311开的位置靠前端,使得缝合结到达位置更准确,不会受第一个结的影响。推头柱321表面经过抛光处理使得线在推送过程中不会磨损,也方便最后脱离双结。
综上所述,本发明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快捷,实用性强。所以,本发明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实际问题从而有很高的利用价值和实用意义。
上述实施方式仅示例性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及其效果,而非用于限制本发明。对于熟悉此技术的人皆可在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因此,凡举所述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发明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