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牙植体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0022626阅读:415来源:国知局
假牙植体结构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植体,特别是指一种应用于齿槽骨极度萎缩的假牙植体结构。
【背景技术】
[0002]—般对于齿槽骨健全的植牙方式是以骨内种植体(endosteal implant)最多,其主要是将种植体植入上下颂骨组织内,以支持义齿(假牙),相当于在即将要镶装的牙床下植入的人工牙根。该种植体根据外形和类型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手术方法和手术器械植入。完成人工牙根的植入后,再将带有螺纹固定的义齿组装到人工牙根内。
[0003]但位于齿槽骨萎缩的患者而言,则必须先重建人工的齿槽骨,而后再人工牙根上植入齿槽骨,最后才能组装义齿,而此种必须重建增骨手术的方式不仅手术复杂,且整体成本高对于特殊口腔必须客制化的部分则无法施作。
【实用新型内容】
[000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提高整体稳定性,且可供无齿槽骨的患者进行植牙的假牙植体结构。
[0005]为了达成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解决方案是:
[0006]一种假牙植体结构,包括:
[0007]一基托,该基托形成至少一通孔;及
[0008]至少一植体,该植体直立设置于该基托,且于植体远离该基托的一端形成一固定部。
[0009]所述基托包括一设置于该植体下方且位于一侧的内侧基托及至少一设置于该植体下方且对应于该内侧基托的外侧基托。
[0010]所述内侧基托及所述外侧基托之间形成一安置区。
[0011]所述外侧基托形成二相互对应的通孔。
[0012]—种假牙植体结构,包括:多个植体,各植体于一端形成一固定部;二基托,各基托包括一设置于该些植体下方且位于一侧的内侧基托及多个分别设置于该植体下方且对应于该内侧基托的外侧基托,其中该内侧基托及外侧基托形成多个通孔;及一连接件,其连接于各内侧基托。
[0013]所述内侧基托及外侧基托之间形成一安置区。
[0014]所述各外侧基托形成二相互对应的通孔。
[0015]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假牙植体结构对于已无齿槽骨的患者通过本实用新型的基托结构无需进行增扩骨手术的程序即可达到植牙的目的,同时基托植入于牙床内后通过通孔可供新增的骨膜纤维有足够的附着空间以增加整体的稳固性。对于齿槽骨极度萎缩的患者通过本实用新型的基托结构无需进行植入人工牙根的程序即可达到植牙的目的,同时让整体进行植入时更加便利且成功率大幅提升。
【附图说明】
[0016]图1为本实用新型图1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之立体示意图。
[0017]图2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之使用状态示意图。
[0018]图3为本实用新型另一较佳实施例之立体示意图。
[0019]图4为本实用新型另一较佳实施例之另一角度立体示意图。
[0020]图5为本实用新型另一较佳实施例之使用状态示意图。
[0021]其中:
[0022]假牙植体l、la
[0023]基托10、10a
[0024]通孔100、100a
[0025]内侧基托102,102a
[0026]外侧基托104,104a
[0027]安置区106、106a
[0028]植体12、12a
[0029]固定部14、14a
[0030]连接件16a
[0031]假牙2、2a
[0032]牙床3、3a。
【具体实施方式】
[0033]为了进一步解释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阐述。
[0034]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一”、“两”、“上”等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之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可实施之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0035]请参阅图1及图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的立体示意图及使用状态示意图。本实用新型一种假牙植体结构,假牙植体I主要由基托10、植体12及固定部14组成,而在固定部14主要用以安装假牙(牙冠),其中在基托10上需形成至少一通孔100,其中基托10包括一设置于该植体12下方且位于一侧的内侧基托102及至少一设置于该植体12下方且对应于该内侧基托102的外侧基托104,内侧基托102及外侧基托104之间形成一安置区106,而外侧基托104形成二相互对应的通孔100。
[0036]由图2可清楚了解,本实施态样以装设单一假牙为例,因此仅需单一植体12,假牙2则需安置于固定部14上。本实用新型的植牙主要应用于齿槽骨极度萎缩的患者,当为单一假牙时,仅需植入具有单一植体12的基托10于牙床3内即可,基托10包括有内侧基托102、外侧基托104以及位于内侧基托102与外侧基托104之间并共同界定的安置区106,内侦_托102与外侧基托104由相互对应并共同连接植体12,内侧基托102与外侧基托104的相对应结构可视作为齿槽骨,而安置区106则用以夹入牙床3以增加整体植入后的稳定性,基托10位置固定则可让牙床周边的肉包覆,由于内侧基托102与外侧基托104上形成有至少一个通孔100,因此当基托10植入于牙床3内后通过通孔100可供新增的肉有足够的附着空间,此外,对于齿槽骨极度萎缩的患者通过本实用新型的基托10结构无需进行植入人工牙根的程序即可达到植牙的目的,同时让整体进行植入时更加便利且成功率大幅提升。
[0037]上述的是以单一假牙为例,至于图3、图4及图5,为本实用新型另一较佳实施例之立体示意图、另一较佳实施例之另一角度立体示意图、及另一较佳实施例之使用状态示意图。为复数假牙同时须制作在左右两侧的例子。本实施例中的假牙植体Ia整体主要由复数植体12a、二基托1a及连接件16a组成,其中各基托1a包括有内侧基托102a及复数分别对应到植体12a的外侧基托104a,其中内侧基托102a可连接多个植体12a。而需植入到左右两侧牙床内的基托1a则利用连接件16a将左右两侧的内侧基托102a连接使成为一体式。其中该内侧基托102a及该些外侧基托104a形成复数通孔10a以及内侧基托102a及该些外侧基托104a共同界定一安置区106a,前述中每一个外侧基托104a会对应设置在一个植体12a下,而各外侧基托104a系形成二相互对应之通孔100a。
[0038]由图5可清楚了解,本实施态样以装设多颗假牙为例,因此每一个假牙2a都需固定在一个植体12a上,假牙2a则需安置于固定部14a上。本实用新型的植牙主要应用于无齿槽骨的患者,当一次须植入多颗假牙时,仅需将二基托1a植入于牙床3a内即可,基托1a包括有内侧基托102a、外侧基托104a以及位于内侧基托102a与外侧基托104a之间并共同界定的安置区106a,内侧基托102a与外侧基托104a设有相互对应并共同连接植体12a,内侧基托102a与外侧基托104a的相对应结构可视作为齿槽骨,而安置区106a则用以夹入牙床3a以增加整体植入后的稳定性,基托1a位置固定则可让牙床周边的肉包覆,由于内侧基托102a与外侧基托104a上形成有至少一个通孔100a,因此当基托1a植入于牙床3a内后透过通孔10a可供新增的骨膜纤维有足够的附着空间,此外,对于牙龈齿槽骨极度萎缩的患者透过本实用新型的基托1a结构无需进行植入人工牙根的程序即可达到植牙之目的,同时让整体进行植入时更加便利且成功率大幅提升。
[0039]另外,二基托1a需分别植入左右不同边的牙床,为了让二基托1a能以一体式的结构植入提升整体的稳定性及便利性,需利用连接件16a将左右两侧的内侧基托102a连接使成为一体式,如此一来二基托1a摆放的位置以及因客制化而须调整的角度都可藉由连接件16a进行改变。
[0040]上述实施例和图式并非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产品形态和式样,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其所做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畴。
【主权项】
1.一种假牙植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基托,该基托形成至少一通孔;及 至少一植体,该植体直立设置于该基托,且于植体远离该基托的一端形成一固定部。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假牙植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托包括一设置于该植体下方且位于一侧的内侧基托及至少一设置于该植体下方且对应于该内侧基托的外侧基托。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假牙植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侧基托及所述外侧基托之间形成一安置区。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假牙植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外侧基托形成二相互对应的通孔。5.一种假牙植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植体,各植体于一端形成一固定部; 二基托,各基托包括一设置于该些植体下方且位于一侧的内侧基托及多个分别设置于该植体下方且对应于该内侧基托的外侧基托,其中该内侧基托及外侧基托形成多个通孔;及 一连接件,其连接于各内侧基托。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假牙植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侧基托及外侧基托之间形成一安置区。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假牙植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各外侧基托形成二相互对应的通孔。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假牙植体结构,其主要包括基托、植体及固定部,固定部主要用以安装假牙(牙冠),其中在基托上需形成至少一通孔,基托植入于牙床内后通过通孔可供新增的骨膜纤维有足够的附着空间,此外,对于已无齿槽骨的患者通过本实用新型的基托结构无需进行植入式人工牙根的程序即可达到植牙的目的,同时让整体进行植入时更加便利且成功率大幅提升。
【IPC分类】A61C8/00
【公开号】CN204931868
【申请号】CN201520457013
【发明人】郑荣川
【申请人】郑荣川
【公开日】2016年1月6日
【申请日】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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