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木结构建筑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木梁柱连接结构。
背景技术:
木结构因其材料天成、结构自重轻、抗震性能好、可持续性强等优点,深受人们的喜爱。但在建筑过程中,建筑速度较慢,特别是木结构的榫卯节点制作颇为复杂、耗时,机械化程度低,生产效率低,工人劳动强度大。并且,榫卯节点部位相较于其他部位尺寸已经被削弱,是结构的薄弱环节,容易发生如脱榫、开裂等损伤,甚至发生断裂。因此,针对以上问题,本发明的目的是设计木构件装配式一体化,工业化生产后再进行现场组装。具有结构牢固,节点强度高,连接可靠,组装方便,施工速度快,工业化程度高等特点,可以大大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和工作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提供一种木梁柱连接结构,该连接结构节点强度高,连接可靠,组装方便,施工速度快,工业化程度高,可大大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和工作量。
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本发明一种木梁柱连接结构,包括下立柱、上立柱、木梁、节点连接筒、内隔板和楔形盖板;其中,节点连接筒包括箱型钢管以及垂直于箱型钢管外表面的u型套筒,在u型套筒开口两侧,竖直向粘贴有限位凸齿,水平向设有楔形凹进部,相应地,木梁设有与限位凸齿相匹配的凹槽,楔形盖板设有与楔形凹进部相匹配的楔形突出部;下立柱上端设有榫头,上立柱下端设有与之相匹配的榫眼。
进一步地,所述内隔板水平设于箱型钢管内腔中间位置,且下立柱的榫头穿过内隔板。
进一步地,所述内隔板下表面和上表面分别与下立柱连接端端面和上立柱连接端端面贴合。
进一步地,所述限位凸齿为条形钢板,通过粘钢胶粘于u型套筒开口两侧且错位布置。
进一步地,所述楔形盖板的长度宽等于u型套筒的长度,宽度等于u型套筒的截面宽度。
进一步地,所述下立柱与箱型钢管内侧面贴合处、上立柱与箱型钢管内侧面贴合处、下立柱与内隔板贴合处、上立柱与内隔板贴合处、榫头与榫眼连接处、木梁与u型套筒贴合处、木梁与楔形盖板贴合处以及楔形盖板与u型套筒契合处都涂有环氧树脂胶黏剂以提高结构的耗能水平。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
本发明的优点是结构牢固,节点强度高,组装方便,对安装施工人员无特殊要求,施工速度快,工业化程度高,可大大减轻工人劳动强度和工作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木梁柱连接结构侧视图。
图2为本发明图1的a-a剖面图。
图3为本发明图1的b-b剖面图。
图4为本发明节点连接筒立体图。
图中,1为下立柱;2为上立柱;3为木梁;4为节点连接筒;5为内隔板;6为楔形盖板;1-1为榫头;2-1为榫眼;3-1为凹槽;4-1为箱型钢管;4-2为u型套筒;4-3为限位凸齿;4-4为楔形凹进部;6-1为楔形突出部。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进一步说明本发明,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详细地描述,但不能将它们理解为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定。
实施例
如图1~图4所示,本发明一种木梁柱连接结构,包括下立柱1、上立柱2、木梁3、节点连接筒4、内隔板5和楔形盖板6。其中,节点连接筒4包括箱型钢管4-1以及垂直于箱型钢管4-1外表面的u型套筒4-2,在u型套筒4-2开口两侧,竖直向粘贴有限位凸齿4-3,水平向设有楔形凹进部4-4,相应地,木梁3设有与限位凸齿4-3相匹配的凹槽3-1,楔形盖板6设有与楔形凹进部4-4相匹配的楔形突出部6-1;下立柱1上端设有榫头1-1,上立柱2下端设有与之相匹配的榫眼2-1。
进一步地,所述内隔板5水平设于箱型钢管4-1内腔中间位置,且下立柱1的榫头1-1穿过内隔板5。
进一步地,所述内隔板5下表面和上表面分别与下立柱1连接端端面和上立柱2连接端端面贴合。
进一步地,所述限位凸齿4-3为条形钢板,通过粘钢胶粘于u型套筒开口两侧且错位布置。
进一步地,所述楔形盖板6的长度宽等于u型套筒4-2的长度,宽度等于u型套筒4-2的截面宽度。
进一步地,所述下立柱1与箱型钢管4-1内侧面贴合处、上立柱2与箱型钢管4-1内侧面贴合处、下立柱1与内隔板5贴合处、上立柱2与内隔板5贴合处、榫头1-1与榫眼2-1连接处、木梁3与u型套筒4-2贴合处、木梁3与楔形盖板6贴合处以及楔形盖板6与u型套筒4-2契合处都涂有环氧树脂胶黏剂,提高结构的耗能水平。
在具体实施例中,工地组装本发明的步骤为:
步骤一,安装下立柱1;
步骤二,在节点连接筒4内侧涂抹环氧树脂胶黏剂,然后将节点连接筒4套于下立柱1上;
步骤三,吊装木梁3并将其从u型套筒4-2上方置入u型套筒4-2内;
步骤四,在木梁3连接端上表面涂抹环氧树脂胶黏剂,然后将楔形盖板6沿着木梁3上表面水平推入u型套筒4-2内;
步骤五,在上立柱2榫眼2-1内涂抹环氧树脂胶黏剂,然后将上立柱2安装到节点连接筒4内。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发明作其它形式的限制,任何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可能利用上述揭示的技术内容加以变更或改型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但凡是未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内容,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改型,仍属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