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装饰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拼接式悬浮地板。
背景技术:
悬浮式拼装地板也称组合式地板,成品为块状,可直接铺装在水泥或沥青的基础表面,无需粘接,每一块地板之间用独特的锁扣进行连接,安装十分的简单,还可以随意拆卸。
公共号cn206144096u公开了一种拼装塑料悬浮地板,地板本体上表面设有覆盖地板本体的软性护垫,该软性护垫厚度小于5mm并与地板本体相粘合接连为一体,在幼儿摔倒时可起到防护作用。
上述方案有如下不足:设置的拼装挂耳与拼装挂钩相配合的结构在使用时连接容易松动,挂钩易从挂耳中脱落;长期使用后挂钩易发生非弹性形变而不能完全复位。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拼接式悬浮地板。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拼接式悬浮地板,包括主体,主体下侧设有支撑脚,主体边沿设有榫头和榫槽,一个主体上的榫头与另一个主体上的榫槽拼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榫槽具有向上的开口;所述榫头包括并列设置的第一卡接条和第二卡接条,第一卡接条与第二卡接条之间间隔开设置;第一卡接条与第二卡接条根部与主体连为一体,第一卡接条与第二卡接条端部能向中心形变后卡入所述榫槽开口内;靠近所述第一卡接条和第二卡接条根部还设有加强第一卡接条与第二卡接条端部弹性形变能力的中间加固条。
如上所述的一种拼接式悬浮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接条与第二卡接条均为塑胶弹性卡条。
如上所述的一种拼接式悬浮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加固条垂直于第一卡接条和第二卡接条且中间加固条两端分别与第一卡接条、第二卡接条连为一体。
如上所述的一种拼接式悬浮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榫槽中心轴向贯通,第一卡接条或第二卡接条前端设有能勾住所述榫槽下沿的防脱卡钩。
如上所述的一种拼接式悬浮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榫头和榫槽为一体注塑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通过设置第一卡接条与第二卡接条,在连接时将第一卡接条与第二卡接条挤入榫槽中,使连接固定后榫头不易从榫槽脱离,需要拆开时先挤压第一卡接条和第二卡接条端部,再向外抽出榫头,操作方便。
2、通过在第一卡接条与第二卡接条间设置中间加固条,增加第一卡接条和第二卡接条的弹性,当榫头与榫槽连接时增加第一卡接条、第二卡接条与榫槽内壁的压力,使连接更牢固。
3、在第一卡接条末端设置防脱卡钩,将榫头压入榫槽后防脱卡钩与榫槽下沿相抵,防止脱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拼接式悬浮地板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拼接式悬浮地板的榫头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主体;2、榫头;201、第一卡接条;202、第二卡接条;203、中间加固条;204、防脱卡钩;3、榫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拼接式悬浮地板,包括主体1,主体1下侧设有支撑脚,主体1边沿设有榫头2和榫槽,一个主体1上的榫头2与另一个主体1上的榫槽3拼接。
所述榫槽3中心轴向贯通;榫头2包括并列设置的第一卡接条201和第二卡接条202,第一卡接条201与第二卡接条202之间间隔开设置;第一卡接条201与第二卡接条202根部与主体1连为一体,当第一卡接条201插入沿榫槽3一侧槽壁下滑插入榫槽3内时,第二卡接条202外侧面先接触榫槽3的另一侧槽壁并向第一卡接条201一侧形变,这样形变后的第二卡接条202和第一卡接条201能沿着触榫槽3两相对侧壁一起下滑插入。
榫槽3内靠近所述第一卡接条201和第二卡接条202根部还设有加强第一卡接条201与第二卡接条202端部弹性形变能力的中间加固条203,当榫头2插入榫槽时,第一卡接条201和第二卡接条202向内挤压中间加固条203并获得回弹的力,增加第一卡接条201、第二卡接条202与榫槽3内壁的压力,使连接更牢固。
所述第一卡接条201与第二卡接条202均为塑胶弹性卡条。
所述中间加固条垂直于第一卡接条201和第二卡接条202且中间加固条203两端分别与第一卡接条201、第二卡接条202连为一体。
第一卡接条201或第二卡接条202前端设有能勾住所述榫槽3下沿的防脱卡钩204,防脱卡钩204为直角三角形,防脱卡钩204的一条直角边与榫头2前端紧贴,防脱卡钩204的另一条直角边在向下穿过榫槽3后在返回方向上与榫槽3的下沿相抵,该设置使主体1之间的连接不易松动,同时防脱卡钩204的斜边在榫头2伸入榫槽3时贴在榫槽3上边沿滑动,起到引导榫头2伸入榫槽3的作用。
所述主体1、榫头2和榫槽3为一体注塑结构,生产成本较低,结构稳定性强,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硬度的塑料材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