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名称:一种七氟丙烷泡沫消灭火系统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适用于凝析油、正戊烷、环氧丙烷等低沸点可燃液体灭火的七氟丙烷泡沫消灭火系统,属消防灭火系统制造领域。
背景技术:
在目前的泡沫消防车的整个范围来看,主要是由消防水泵、水罐、泡沫混合系统、泡沫产生装置等组成,可以独立扑灭火灾。适用于扑救石油等油类火灾,也可向火场供水或泡沫混合液。是石油化工企业、输油码头、机场以及城市的专业消防必备的消防产品,然而该泡沫产生装置是利用空气而产生泡沫,但是介于空气泡沫对凝析油、正戊烷、环氧丙烷等低沸点可燃液体进行的灭火试验表明,空气泡沫难以彻底扑灭该类液体火灾。这样一来目前的泡沫消防车对于低沸点可燃液体火灾的扑救提出了新的难题。
发明内容设计目的避免背景技术中的不足之处,设计一种适用于凝析油、正戊烷、环氧丙烷等低沸点可燃液体灭火的七氟丙烷泡沫消灭火系统。设计方案为了实现上述设计目的,克服目前的泡沫消防车对于低沸点可燃液体火灾的扑救难的问题,本实用新型在结构设计上,打破常规的利用空气发泡系统,在现有的泡沫消防车中加入七氟丙烷代替空气发泡系统。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是七氟丙烷灭火剂是无色、无味且具有清洁、低毒、电绝缘性能好、灭火效率高等特点,七氟丙烷的饱和蒸汽压为0. 45MPa (25°C),在灭火系统管道内呈液态,能与泡沫混合液充分混合且为液体单相流,便于系统的应用;二是七氟丙烷气体泡沫兼具空气泡沫覆盖隔离和七氟丙烷气体化学抑制的双重灭火功效,因此利用七氟丙烷泡沫灭火系统,对于低沸点可燃液体及石油等油类的灭火效率远高于空气泡沫。技术方案一种七氟丙烷泡沫消灭火系统,水箱通过输水管道与水泵进口连通,水泵出口通过输水管道与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连通,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泡沫进口通过管道与泡沫储罐连通,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通过管道与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连通,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的七氟丙烷泡沫进口通过管道与七氟丙烷药剂储罐连通,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通过管道与泡沫发生装置进口连通。本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一是能够有效地扑灭凝析油、正戊烷、环氧丙烷等低沸点可燃液体;二是结构设计独特、简单、实用。
图1是七氟丙烷泡沫消灭火系统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参照附图1。一种七氟丙烷泡沫消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消防车,水箱1通过输水管道与水泵2进口连通,水泵2出口通过输水管道与泡沫比例混合器4进口连通,泡沫比例混合器4的泡沫进口通过管道与泡沫储罐3连通,泡沫比例混合器4出口通过管道与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6进口连通,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6的七氟丙烷泡沫进口通过管道与七氟丙烷药剂储罐5连通,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6出口通过管道与泡沫发生装置8进口连通。所述七氟丙烷药剂储罐5通过管道与七氟丙烷药剂输送装置7连通。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与泡沫比例混合器结构相同,系现有技术,在此不作叙述。消防车灭火系统启动后,消防水通过泡沫比例混合器后产生负压从而吸入泡沫液,形成泡沫混合液;当泡沫混合液再经过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时七氟丙烷药剂输送装置已经将一定比例的七氟丙烷药剂送入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中,从而形成七氟丙烷泡沫混合液,再通过泡沫发生装置产生泡沫,施加到燃液表面进行灭火。需要理解到的是上述实施例虽然对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思路作了比较详细的文字描述,但是这些文字描述,只是对本实用新型设计思路的简单文字描述,而不是对本实用新型设计思路的限制,任何不超出本实用新型设计思路的组合、增加或修改,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权利要求1.一种七氟丙烷泡沫消灭火系统,水箱⑴通过输水管道与水泵⑵进口连通,水泵⑵出口通过输水管道与泡沫比例混合器⑷进口连通,泡沫比例混合器⑷的泡沫进口通过管道与泡沫储罐⑶连通,其特征是泡沫比例混合器⑷出口通过管道与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 (6)进口连通,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6)的七氟丙烷泡沫进口通过管道与七氟丙烷药剂储罐⑶连通,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6)出口通过管道与泡沫发生装置⑶进口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七氟丙烷泡沫消灭火系统,其特征是所述七氟丙烷药剂储罐ω通过管道与七氟丙烷药剂输送装置⑵连通。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适用于凝析油、正戊烷、环氧丙烷等低沸点可燃液体灭火的七氟丙烷泡沫消灭火系统,水箱通过输水管道与水泵进口连通,水泵出口通过输水管道与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连通,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泡沫进口通过管道与泡沫储罐连通,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通过管道与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连通,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的七氟丙烷泡沫进口通过管道与七氟丙烷药剂储罐连通,七氟丙烷泡沫比例混合器出口通过管道与泡沫发生装置进口连通。优点一是能够有效地扑灭凝析油、正戊烷、环氧丙烷等低沸点可燃液体;二是结构设计独特、简单、实用。
文档编号A62C5/02GK202315035SQ201120473200
公开日2012年7月11日 申请日期2011年11月24日 优先权日2011年11月24日
发明者于小兵, 寿乐均, 应志刚, 徐康辉, 杨景, 杨阳, 王俊扬, 石广田 申请人: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