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纤维,具体涉及一种远红外防护保健舒适纤维。
背景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满足人们不同需要的纺织品纤维层出不穷,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产业的不断发展,纤维的市场也在不断扩大,但是纤维大多都效果较为单一,制成的面料除了穿着美观外基本不具备其他功能,导致面料的实用性大大降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远红外保健、促进血液循环、吸湿透气、耐磨性高、使用寿命长的特点的远红外防护保健舒适纤维。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远红外防护保健舒适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远红外陶瓷纤维、维纶纤维以及菠萝叶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远红外聚酯纤维、腈纶纤维以及木棉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远红外陶瓷纤维占22-28份,所述维纶纤维占17-24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36-42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远红外聚酯纤维占19-27份,所述腈纶纤维占25-31份,所述木棉纤维占44-50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远红外陶瓷纤维占22份,所述维纶纤维占17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36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远红外聚酯纤维占19份,所述腈纶纤维占25份,所述木棉纤维占44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远红外陶瓷纤维占25份,所述维纶纤维占19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38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远红外聚酯纤维占22份,所述腈纶纤维占27份,所述木棉纤维占47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远红外陶瓷纤维占28份,所述维纶纤维占24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42份。
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远红外聚酯纤维占27份,所述腈纶纤维占31份,所述木棉纤维占50份。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远红外防护保健舒适纤维,本发明具有远红外保健、促进血液循环、吸湿透气、耐磨性高、使用寿命长的特点。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远红外防护保健舒适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远红外陶瓷纤维、维纶纤维以及菠萝叶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远红外聚酯纤维、腈纶纤维以及木棉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远红外陶瓷纤维占22-28份,所述维纶纤维占17-24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36-42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分别为:所述远红外聚酯纤维占19-27份,所述腈纶纤维占25-31份,所述木棉纤维占44-50份。
实施例一
一种远红外防护保健舒适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远红外陶瓷纤维、维纶纤维以及菠萝叶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远红外聚酯纤维、腈纶纤维以及木棉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远红外陶瓷纤维占22份,所述维纶纤维占17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36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远红外聚酯纤维占19份,所述腈纶纤维占25份,所述木棉纤维占44份。
实施例二
一种远红外防护保健舒适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远红外陶瓷纤维、维纶纤维以及菠萝叶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远红外聚酯纤维、腈纶纤维以及木棉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远红外陶瓷纤维占25份,所述维纶纤维占19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38份,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远红外聚酯纤维占22份,所述腈纶纤维占27份,所述木棉纤维占47份。
实施例三
一种远红外防护保健舒适纤维,由两相互混纺编织的第一纤维和第二纤维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由远红外陶瓷纤维、维纶纤维以及菠萝叶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二纤维由远红外聚酯纤维、腈纶纤维以及木棉纤维混纺编织而成,所述第一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远红外陶瓷纤维占28份,所述维纶纤维占24份,所述菠萝叶纤维占42份,在本发明一个较佳实施例中,所述第二纤维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数具体为:所述远红外聚酯纤维占27份,所述腈纶纤维占31份,所述木棉纤维占50份。
本发明所述为一种远红外防护保健舒适纤维,本发明具有远红外保健、促进血液循环、吸湿透气、耐磨性高、使用寿命长的特点。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