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名称:防伪密码商标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是一种综合利用保密印刷、通信和计算机技术现有成果的方法,其目的是防止产品(尤名牌产品)被假冒。
现行防伪商标主要是所谓“激光防伪商标”,其实这种东西越来越防不了伪了,假冒商品也越来越多地有了这种商标。其根本原因是这种方法只不过是利用技术上的难度来防伪,而随着社会整体的技术进步,一种难的技术很快就会变成普及技术的。事实上,现在有的单位就在公开转让激光全息印刷技术。实际上,由于激光画片五彩缤纷、有立体感,它不仅被用来印商标,也被用来印风景画片、贺年卡等;由于它有欣赏价值,国家也就不能用法律来限定它只可用来印商标;这不同于印钞票的水印、荧光油墨、磁性油墨等,它们没有欣赏价值,国家可用法律来禁止这种技术的扩散。
至于激光商标中所含象素密码信息等,或别的防伪方法(如印鉴)所含痕检学上的特征等,倒是很难伪造,但其鉴定需要专门技能和仪器,非一般消费者所能为。
现有防伪方法有这样一个通病能够鉴定的人,往往也就能够伪造。
而本发明的方法,是一种与技术难度无关的、“行家”也无法伪造的防伪商标方案,而其鉴定却很简单,普通大众可为。
本发明中密码商标本身的印制非常简单象印制社会福利奖券那样,在纸上印一个号码后,即将其密封(当然印刷过程须严格保密)。这个号码是一个密码例如可这样前十位数字为产品的编号,后十位数字为对于这一编号的这一件产品的纯粹密码(随机产生,或以某复杂的保密函数演算编号而产生)。每个号码都是唯一的,无重复。每个印出的号码,都在计算机的数据库里留有存底。
用户购买产品后,将商标启封,读出号码,通过电话或信函反馈给厂家,厂家电脑在其数据库里检索如果 反馈号码=某条存底 并且 该条存底未标记“已用”那么告诉用户他买的是真品 并且 将该条存底标记“已用”否则告诉用户他买的是赝品 并且向厂家报警并记录赝品出现地域时间数量等情报(尤其记录是纯粹乱造的号码,还是标记“已用”的号码)这种方案的实质是电话号码或邮政地址,是无法作伪的。(电话地址等,厂家除印在产品上外,还应登在广告上。)印制商标本身费用不高,但厂家须有一套可靠的、存贮容量较大的计算机系统,在大城市要购买足够的电话中继线,要有相应的设备和人员机构。
为防止某些用户(称之为“不良用户”)将商标原封不动地扯下来卖给贩子,可不搞社会福利奖券那样的密封,而是将号码印在包装的里侧(不覆盖什么),而包装的封口是不可恢复性粘住的,只要一使用商品,就非得开封。开封后的号码,用户是否反馈过,贩子无从相信,交易难以进行。厂家还可故意派一些人冒充不良用户,与贩子进行这种号码交易,一来为侦察赝品窝点,二来可破坏贩子对不良用户的信用关系。
为克服这种方案用户是“马后炮”式检验的缺点,可以1.商店柜台旁就设有电话;2.用户交一点定金后,可将商品开封,抄出号码后,再将其包装好,贴上封条(在封口上签字),放在商店,待将号码反馈验真后再取货。(有些用户买东西是为了送礼,若已开封就不好看了,可用双层包装的办法来解此矛盾)。
提高效率的一些办法在大城市的热线电话上安装电脑话务员,叫用户自己将号码象拨电话号码一样拨过去,再由电脑回答是否真品。对于邮寄反馈法,也可让用户把阿拉伯数字转化为涂黑相应的圆圈(每一位数字下有十个小圆圈,分别代表0-9),便于自动阅读,自动回信;或就叫用户将那号码商标剪下寄回(商标上除阿拉伯数字外,还有条码)。
为鼓励用户反馈,可规定凡反馈者退回一定款项,或可参加某种抽奖。
此法比之其它防伪商标还有一些优点可随时掌握赝品的动态;便于建立用户名单库,利于建立长期关系,利于厂家的后续发展。
权利要求
1.一种综合利用保密印刷、通信和计算机现有技术、可用于防止产品被假冒的方法,其特征是其操作方法为业主在其每件产品(“产品”一词可指实物,也可指一种服务的标志,下同)上印一个由若干位数字或字符组成的密码,该密码的若干位为产品流水号,若干位为业主对每件产品任意设定的,任意设定部分的编码空间相当大,使得从密码学的概念讲,非业主撞中一个密码是不可能的。每件产品的密码都是独特的(不和其他任一件产品相重的);所有的产品密码,业主都留有存底。密码印好即密封,经过商业环节到最终用户手中后再开封;用户将密码反馈给业主(可用电话或邮寄等手段);业主经检索,若发现该密码在存底中有,且它在此前未反馈过,则告诉用户他所购为真品。
全文摘要
一种综合利用保密印刷、通信和计算机现有技术的方法,用于防止产品被假冒。厂家在其产品上印一数字密码(此密码各产品都不相重,都存在电脑里;胡编乱造的数很难撞中一个密码)然后密封。用户购买或使用产品时必开封,并将其密码电话或邮寄反馈给厂家,若该密码在厂家电脑中存有,并在此前未有过反馈,则厂家告诉用户所购为真品;若否,亦可监测赝品动态。
文档编号G09F3/00GK1102494SQ9411486
公开日1995年5月10日 申请日期1994年8月15日 优先权日1994年8月15日
发明者刘大成 申请人:刘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