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机动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3839328阅读:186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一种机动车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机动车。
背景技术
目前,警务人员等外出巡查或执行任务时,通常是将警灯吸附在车顶上。这种吸顶警灯的不足之处在于,它不是车体的一部分,需要加装,影响车型美观,且固定性不强(通常,不允许破坏车体结构,如不能打孔),操作不便。此外,车上还有一种警示信号是声音警示信号,通常用喊话器等类型的喇叭。特别是当车上只有驾驶员一人,既要时刻注意路面情况,又要操作吸顶警灯、启动喇叭,会有点顾此失彼的感觉,不利于行车安全。

实用新型内容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提供一种装备有警灯且不影响车外形美观的机动车。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次一问题是,提供一种装备有警灯及喇叭且不影响车外形美观的机动车。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机动车,包括车本体和警示灯;所述警示灯设置在所述车本体的前端面。优选地,所述警示灯位于所述车本体的前端的通风孔处。进一步地,所述机动车还包括喇叭,所述喇叭设置在所述车本体的前端面。优选地,所述喇叭位于所述车本体的前端的通风孔处。优选地,所述警示灯和所述喇叭集成为一体。优选地,所述警示灯为环形灯,所述喇叭位于环形灯的中央。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于(1)突破了传统的思维方式,将警示灯和/或喇叭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直接设计在车本体前端面,避免了在现有机动车上加装警示灯和/或喇叭时的诸多不便;(2)可在设计机动车外形时一并考虑警示灯和/或喇叭的形状和布局,不但不影响机动车的美感,还有助于通过合适的设计提升机动车的美感,避免了现有警示灯和/或喇叭“额外”加装在车顶上对机动车美感的破坏;(3)由于警示灯和/或喇叭设计在车本体前端面,无需破坏车体外形,就可以非常牢固地将警示灯和/或喇叭固定支撑在车体上。

图1是本实用新型机动车一种实施方式的正视示意图;图2是图1所示实施方式的右视示意图;图3是本实用新型机动车另一种实施方式的正视示意图;图4是本实用新型机动车又一种实施方式的正视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
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实施方式1:如图1所示,本实施方式包括车本体1、警示灯2,警示灯2位于车本体1的前端面。本实用新型的各实施方式中,车本体1的前端面泛指一般汽车的车头,包括车头的通风孔、车头灯组等部位,如图2所示的前端面5。本实施方式通过将警示灯设置在车本体前端面,使警示灯成为车体的一部分,警示灯非常牢固,除了能达到警示作用外,还不影响机动车的外形美观。一种实施例中,警示灯2位于车本体1的前端面的通风孔3处。实施方式2:如图3所示,本实施方式包括车本体1、警示灯2、喇叭4,警示灯2和喇叭4均位于车本体1的前端面。本实施方式通过将警示灯和喇叭设置在车本体前端面,使警示灯和喇叭成为车体的一部分,警示灯和喇叭的安装非常牢固,除了能达到警示作用外,还不影响机动车的外形美观;此外,将喇叭也设置在车本体的前端面,使得警示声音更为集中。一种实施例中,警示灯2和喇叭4均位于车本体1的前端面的通风孔3处。实施方式3:本实施方式与实施方式2的不同之处在于,警示灯2和喇叭4集成为一体,从而, 更为节省占用车前端的空间。如图4所示,一种实施例中,警示灯2为环形灯,喇叭4位于环形灯的中央,二者位于车本体1的前端面的通风孔3处。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除可应用于警车外,还可应用于特征车辆如军车、医疗急救车以及路政、电力、煤气等工程抢修车等,这类车辆的共同之处在于,车体外部要设置有用于引起周围人群注意、提醒及时避让的灯光警示装置(即前述实施例中的警示灯)或声音警示装置(即前述实施例中的喇叭)。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简单推演或替换,都应当视为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一种机动车,其特征在于,包括车本体和警示灯;所述警示灯设置在所述车本体的前端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灯位于所述车本体的前端的通风孔处。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机动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喇叭,所述喇叭设置在所述车本体的前端面。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机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喇叭位于所述车本体的前端的通风孔处。
5.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机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灯和所述喇叭集成为一体。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机动车,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灯为环形灯,所述喇叭位于环形灯的中央。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机动车,包括车本体和警示灯;所述警示灯设置在所述车本体的前端面。本实用新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于(1)突破了传统的思维方式,将警示灯和/或喇叭作为机动车的一部分直接设计在车本体前端面,避免了在现有机动车上加装警示灯和/或喇叭时的诸多不便。(2)可在设计机动车外形时一并考虑警示灯和/或喇叭的形状和布局,不但不影响机动车的美感,还有助于通过合适的设计提升机动车的美感。避免了现有警示灯和/或喇叭“额外”加装在车顶上对机动车美感的破坏。(3)由于警示灯和/或喇叭设计在车本体前端面,无需破坏车体外形,就可以非常牢固地将警示灯和/或喇叭固定支撑在车体上。
文档编号B60Q1/52GK202174985SQ201120280270
公开日2012年3月28日 申请日期2011年8月3日 优先权日2011年8月3日
发明者马庆祥 申请人:马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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