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车载空气净化器的制造方法

文档序号:9572582阅读:196来源:国知局
一种车载空气净化器的制造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空气净化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车载空气净化器。
【背景技术】
[0002]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拥有各种机动车。但随着机动车的高速普及,车内空气污染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浮现在消费者面前。
[0003]车内空气污染指汽车内部由于不通风、车体装修等原因造成的空气质量差的情况。车内空气污染源主要来自车体本身、装饰用材等,其中甲醛、二甲苯、苯等有毒物质污染后果最为严重。2012年9月,一份“健康汽车检测报告”表明11款主流车型可能存在致癌风险,而致癌源自车内空气质量含致癌物。
[0004]国内对于车内空气污染的技术标准,只有2012年3月正式实施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根据车内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来源和对车辆主要内饰材料本身挥发特性的分析,确定了 8种主要被控制物质,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要求。
[0005]不过,《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只是一个行业技术标准,并非强制性法规。并且相对于欧美标准来说过低,采用了室内空气标准的上限水平。根据德国制订的车内环境标准,甲醛含量不能超过0.08毫克/立方米,我国标准是不能超过0.1毫克/立方米。
[0006]目前,对于车内空气的净化,多数消费者仅仅是在车内置放活性炭、柚子皮等多孔物质,这类物质利用本身多孔的特性,能够吸附车内空气中的部分芳香烃,但其并不能净化分解掉所述芳香族污染物。
[0007]另有部分消费者,在车内置放香水等挥发物,以挥发物本身的香味气氛,遮蔽车内污染物的刺鼻气味。但这类方法并没有降低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反而由于采用的香水等挥发物含有乙醇、甲醇等,对车内空气造成再次污染。

【发明内容】

[0008]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车内空气净化器,其先对车内空气进行催化,将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稀、甲醛、乙醛、丙烯醛分解或氧化,然后进入后续的吸附层,进行吸附并且杀菌。
[0009]为达此目的,本发明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0010]—种车载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离心风机、催化部件、过滤吸附部件,其中离心风机、催化部件、过滤吸附部件设置在壳体的空腔内,离心风机设置在壳体空腔的中部;壳体的两侧分别开设有出风口,壳体的下部一侧设置有电源接口 ;壳体上端开设有数个入风口,入风口的下方设置有催化部件,催化部件的下方设置有过滤吸附部件。
[0011]所述催化部件设置有催化剂层,所述载体为β沸石,沸石的骨架结构中Si/(Si+Al+P)摩尔比为 0.30 ;
[0012]所述活性组分为掺杂有Ce 的 V205/ (Mo03) x (W03)! xig T1 2混合物,Ce: V 205/ (Mo03)x (W03)! x: Ti02的摩尔比为0.25:1: 2,且所述二氧化钛为锐钛矿晶型,所述活性组分在催化剂中的重量含量为0.3% -10%,所述X为0.1-0.5 ;
[0013]所述助催化剂为银和钯,银与钯的摩尔比为2: 5,所述助催化剂在催化剂中的重量含量为0.3% -6%。
[0014]所述活性组分在催化剂中的重量含量为0.3% -10%,优选0.5-% _8%,更优选2% -5% ο 例如,0.8%、1 %、1.5%、2%、2.5%、3%、3.5%、4%、4.5%、5%、5.5%、6%、6.5%、7%、7.5%。
[0015]所述助催化剂在催化剂中的重量含量为0.3%-6%,优选0.5% -5%。例如,0.8%、1%、1.5%、2%、2.5%、3%、3.5%、4%、4.5%、5%、5.
[0016]优选的,所述活性组分与助催化剂的重量比为5:1?2:1。例如4.5:1、4:1、3.5:1、3:1、2.5:1ο
[0017]所述过滤吸附部件设置有吸附层,所述吸附层由活性炭和载有银的纳米二氧化钛组成,其混合质量比为5:1-2:1,例如4.5:1,4:1,3.5:1,3:1等。
[0018]所述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可以采取常规的浸渍法以及其他替代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掌握的现有技术自由选择,本发明不再赘述。
[0019]在本发明开机时,通过离心风机的旋转,为壳体内的空气循环提供动力,使车内的空气通过入风口,车内空气经过入风口后,分别通过催化部件,在催化部件内,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被部分或全部氧化分解,然后进入吸附部件,在吸附部件中,颗粒物与分解或部分分解的化合物被吸附,同时,吸附部件中负载的银起到杀灭微生物的作用,对车内气体进行了全面净化,随后将净化后的空气送出壳体。
[0020]本发明通过选取特定的β沸石作为载体,以及选取特定比例的掺杂有Ce的V205/(Mo03)x(W03) 1 xig T12混合物作为活性成分,银和钯作为助催化剂,使得该催化剂产生协同效应,使得该催化剂对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去除达到了 0.05毫克/立方米以下,远远低于以严苛著称的欧洲标准。
【具体实施方式】
[0021]本发明通过下述实施例对本发明的催化剂进行说明。
[0022]实施例1
[0023]车载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离心风机、催化部件、过滤吸附部件,其中离心风机、催化部件、过滤吸附部件设置在壳体的空腔内,离心风机设置在壳体空腔的中部;壳体的两侧分别开设有出风口,壳体的下部一侧设置有电源接口 ;壳体上端开设有数个入风口,入风口的下方设置有催化部件,催化部件的下方设置有过滤吸附部件。
[0024]所述催化部件设置有催化剂层,通过浸渍法制备得到催化剂,载体为β沸石,沸石的骨架结构中Si/(Si+Al+P)摩尔比为0.30,所述活性组分为掺杂有Ce的V205/(Mo03)x(W03)! xig T1 2混合物,Ce: V 205/ (Mo03)x (W03)工 x:Ti02的摩尔比为 0.25:1: 2,且所述二氧化钛为锐钛矿晶型,所述活性组分在催化剂中的重量含量为4%,所述X为0.25 ;
[0025]所述助催化剂为银和钯,银与钯的摩尔比为2: 5,所述助催化剂在催化剂中的重量含量为1%。
[0026]所述吸附层由活性炭和载有银的纳米二氧化钛组成,其混合质量比为3:1。
[0027]将所述车载空气净化器用于车内,在车内通入雾霾PM2.5指数为300的大气,并使得车内气体的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含量达到10毫克/立方米。关闭测试车的车窗等开闭件,启动上述空气净化器,15分钟后测试车内气体,其雾霾PM2.5指数为11,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含量达到0.05毫克/立方米以下。
[0028]对比例1
[0029]将实施例1的载体替换为三氧化二铝,其余条件不变,其PM2.5值为56,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含量在0.1毫克/立方米以上。
[0030]对比例2
[0031]将实施例1的Ce替换为La,其余条件不变,其PM2.5值为48,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含量在0.1毫克/立方米以上。
[0032]对比例3
[0033]将实施例1的钯替换为Co,其余条件不变,其PM2.5值为55,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含量在0.1毫克/立方米以上。
[0034]上述实施例及对比例说明,本发明的催化剂几种组分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省略或替换其中一种或几种,都不能达到本申请的特定效果,证明其产生了协同效应。
[0035]申请人声明,本发明通过上述实施例来说明本发明的催化剂,但本发明并不局限于上述催化剂,即不意味着本发明必须依赖上述详细催化剂才能实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明了,对本发明的任何改进,对本发明产品各原料的等效替换及辅助成分的添加、具体方式的选择等,均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和公开范围之内。
【主权项】
1.一种车载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离心风机、催化部件、过滤吸附部件,其中离心风机、催化部件、过滤吸附部件设置在壳体的空腔内,离心风机设置在壳体空腔的中部;壳体的两侧分别开设有出风口,壳体的下部一侧设置有电源接口 ;壳体上端开设有数个入风口,入风口的下方设置有催化部件,催化部件的下方设置有过滤吸附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催化部件设置有催化剂层,所述催化剂包括载体、活性组分和助催化剂,所述载体为β沸石,沸石的骨架结构中Si/(Si+Al+P)摩尔比为0.30 ; 所述活性组分为掺杂有Ce的V2O5/ (MoO3) x (WO3) 1.与T1 2混合物,Ce: V 205/ (MoO3)x (WO3)! x: T12的摩尔比为0.25:1: 2,且所述二氧化钛为锐钛矿晶型,所述活性组分在催化剂中的重量含量为0.3% -10%,所述X为0.1-0.5 ; 所述助催化剂为银和钯,银与钯的摩尔比为2: 5,所述助催化剂在催化剂中的重量含量为 0.3% -6% ; 所述过滤吸附部件设置有吸附层,所述吸附层由活性炭和载有银的纳米二氧化钛组成,其混合质量比为5:1-2:1。
【专利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车载空气净化器,包括壳体、离心风机、催化部件、过滤吸附部件,其中离心风机、催化部件、过滤吸附部件设置在壳体的空腔内,离心风机设置在壳体空腔的中部;壳体的两侧分别开设有出风口,壳体的下部一侧设置有电源接口;壳体上端开设有数个入风口,入风口的下方设置有催化部件,催化部件的下方设置有过滤吸附部件。
【IPC分类】B60H3/06
【公开号】CN105329070
【申请号】CN201510779212
【发明人】沈秋
【申请人】无锡桥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6年2月17日
【申请日】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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