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房建工地用结构改进的独轮推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570694发布日期:2019-01-13 16:58阅读:589来源:国知局
一种房建工地用结构改进的独轮推车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房建施工用具的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房建工地用结构改进的独轮推车。



背景技术:

独轮推车,是房建工地施工中常常需要使用的工具,现有的独轮推车一般由车架、车斗和单个独轮组成,其独轮分布在车架的前侧并位于车斗的下侧,同时其车架的后侧成型有两个停车架,其停车架实现独轮推车停止时,防止推车移动,而在独轮推车使用时,其需要手持车架上的扶手,并承担独轮推车的重量,才能实现车推动,则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相对较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针对现有技术之不足,而提供了一种房建工地用结构改进的独轮推车,其利用辅助轮辅助承托独轮推车的重量,便于推动使用,能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而通过调节,也能实现独轮推车停止,方便独轮推车移动。

一种房建工地用结构改进的独轮推车,包括车斗和车架,车架由前支架、V型的停车架、后支架和扶手杆组成,前支架上成型有车轮安装支架,车轮安装支架上通过车轴铰接有前行走轮;所述的前支架和后支架上分别固定有水平的前支撑杆和后支撑杆,车斗固定在前支撑杆和后支撑杆上,停车架的内侧固定有固定块,固定块上插接固定有支轴,支轴上通过轴承铰接有辅助后轮;

所述停车架后侧杆的上端固定有上连杆,上连杆上固定有若干上支耳,辅助杆的上端通过铰接轴铰接在上支耳上,辅助杆上成型有导向槽,上连杆下侧的停车架后侧杆上固定有下连杆,下连杆上固定有若干下支耳,下支耳上通过铰接轴铰接有支杆,T型的螺栓穿过辅助杆的导向槽和支杆螺接固定有锁紧螺母。

优选的,所述车架的前支架上固定有斜置的斜支撑杆,斜支撑杆的上端固定在车斗上。

优选的,所述车架的扶手杆上插套有防护橡胶套。

优选的,所述的辅助杆至少设有两根,辅助杆的下端之间设有横杆,横杆的两端固定在辅助杆上。

优选的,所述辅助杆的长度大于上支耳至辅助后轮底端的距离。

优选的,所述前行走轮的直径大于辅助后轮的直径,前行走轮和辅助后轮均分布在车斗的下侧。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它结构简单,利用辅助轮辅助承托独轮推车的重量,便于推动使用,能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而通过调节,也能实现独轮推车停止,方便独轮推车移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车斗;2、车架;21、前支架;211、车轮安装支架;22、停车架;23、后支架;24、扶手杆;25、前支撑杆;26、后支撑杆;27、斜支撑杆;3、前行走轮;4、固定块;5、支轴;6、辅助后轮;7、上连杆;8、上支耳;9、辅助杆;91、导向槽;10、横杆;11、下连杆;12、下支耳;13、支杆;14、螺栓;15、锁紧螺母。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见图1所示,一种房建工地用结构改进的独轮推车,包括车斗1和车架2,车架2由前支架21、V型的停车架22、后支架23和扶手杆24组成,前支架21上成型有车轮安装支架211,车轮安装支架211上通过车轴铰接有前行走轮3;所述的前支架21和后支架23上分别固定有水平的前支撑杆25和后支撑杆26,车斗1固定在前支撑杆25和后支撑杆26上,停车架22的内侧固定有固定块4,固定块4上插接固定有支轴5,支轴5上通过轴承铰接有辅助后轮6;

所述停车架22后侧杆的上端固定有上连杆7,上连杆7上固定有若干上支耳8,辅助杆9的上端通过铰接轴铰接在上支耳8上,辅助杆9上成型有导向槽91,上连杆7下侧的停车架22后侧杆上固定有下连杆11,下连杆11上固定有若干下支耳12,下支耳12上通过铰接轴铰接有支杆13,T型的螺栓14穿过辅助杆9的导向槽91和支杆13螺接固定有锁紧螺母15。

优选的,所述车架2的前支架21上固定有斜置的斜支撑杆27,斜支撑杆27的上端固定在车斗1上。

优选的,所述车架2的扶手杆24上插套有防护橡胶套16。

优选的,所述的辅助杆9至少设有两根,辅助杆9的下端之间设有横杆10,横杆10的两端固定在辅助杆9上。

优选的,所述辅助杆9的长度大于上支耳8至辅助后轮6底端的距离。

优选的,所述前行走轮3的直径大于辅助后轮6的直径,前行走轮3和辅助后轮6均分布在车斗1的下侧。

工作原理:本实用新型为房建工地用结构改进的独轮推车,其在车架2的停车架22上设置辅助后轮6,则停车架22既能承托独轮推车的重量,同时辅助人工,便于独轮推车的推动,而工作人员就不需要在竖直方形承担重力,从而使用时,能减轻劳动强度;

而独轮推车停止时,其通过松开锁紧螺母15,实现辅助杆9下翻,实现辅助杆9的下端分布在辅助后轮6的下侧,再紧固锁紧螺母15;从而停车,其支撑的辅助杆9,能防止独轮推车移动。

所述实施例用以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所述实施例进行修改,因此本实用新型的权利保护范围,应如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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