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车辆灯具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公务车的尾灯,还涉及一种公务车。
背景技术:
公务车是指国家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了执行国家公务而专门配备的车辆,包括军车,警车,消防车等。其中,公务车在应用过程中常发生需要利用车辆的灯具进行照明的情况,如交警在夜晚填写罚单等,而公务车中灯具固定,灯光照射角度固定,导致用户使用不便。
因此,如何使公务车上的灯具照射角度可调,方便用户应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提供一种公务车的尾灯,其灯具主体铰接在安装座上,用户可根据需要转动灯具主体,方便应用该尾灯的灯光。本发明还提供一种公务车,其应用上述尾灯,便于用户利用尾灯的光线。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公务车的尾灯,包括:
安装座,所述安装座用于装配在所述公务车上;
灯具主体,所述灯具主体铰接在所述安装座上。
优选的,上述尾灯中,还包括扭簧,所述扭簧分别与所述安装座和所述灯具主体相连,用于驱动所述灯具主体扣合在所述安装座上。
优选的,上述尾灯中,所述安装座上设有限位点,所述灯具主体上设有与所述限位点配合的限位凹槽;在所述灯具主体相对于所述安装座打开预设角度时,所述限位点与所述限位凹槽配合并使所述灯具主体固定。
优选的,上述尾灯中,所述预设角度为65°。
优选的,上述尾灯中,所述安装座和/或所述灯具主体上固定有缓冲垫,在所述灯具主体扣合在所述安装座上时,所述缓冲垫夹在所述灯具主体和所述安装座之间。
优选的,上述尾灯中,所述灯具主体上设有导水槽。
优选的,上述尾灯中,所述灯具主体连接有微动开关。
一种公务车,包括尾灯,所述尾灯为上述技术方案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尾灯。
优选的,上述公务车为摩托车,所述安装座装配在所述摩托车的后储物箱上。
本发明提供一种公务车的尾灯,包括安装座和灯具主体,安装座用于装配在公务车上,灯具主体铰接在安装座上。
如上尾灯中,灯具主体铰接在安装座上,用户可根据需要转动灯具主体,方便应用该尾灯的灯光。
本发明还提供一种公务车,其应用上述尾灯,便于用户利用尾灯的光线。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公务车的尾灯的结构示意图;
图2图1所示尾灯的俯视图;
图3图1所示尾灯的侧视图;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尾灯的立体图;
其中,图1-图4中:
灯具主体101;缓冲垫102;安装座103。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实施例公开了一种公务车的尾灯,其灯具主体铰接在安装座上,用户可根据需要转动灯具主体,方便应用该尾灯的灯光。本发明还提供一种公务车,其应用上述尾灯,便于用户利用尾灯的光线。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图4,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公务车的尾灯,包括安装座103和灯具主体101,安装座103用于装配在公务车上,灯具主体101铰接在安装座103上。
如上尾灯中,灯具主体101铰接在安装座103上,用户可根据需要转动灯具主体101,方便应用该尾灯的灯光。
为了保证灯具主体101维持在扣合在安装座103上的状态,上述尾灯还包括扭簧,扭簧分别与安装座103和灯具主体101相连,且扭簧用于驱动灯具主体101扣合在安装座103上。用户需利用尾灯的灯光填写单据等情况时,需先克服扭簧的阻力翻动灯具主体101。
进一步的,安装座103上设有限位点,灯具主体101上设有与限位点配合的限位凹槽;在灯具主体101相对于安装座103打开预设角度时,限位点与限位凹槽配合并使灯具主体101固定,避免用户在填写单据过程中始终手持灯具主体101,方便用户应用。
具体的,上述预设角度设置为65°,当然根据尾灯在公务车上的安装位置、灯具主体101的尺寸等,预设角度还可设置为60°、70°等,本实施例不做限定。
优选的,上述实施例提供的尾灯中,安装座103和/或灯具主体101上固定有缓冲垫102;在灯具主体101扣合在安装座103上时,缓冲垫102夹在灯具主体101和安装座103之间,预防灯具主体101发生震动和异响。缓冲垫102为塑料缓冲垫。
为了避免尾灯在雨天等环境中失效,灯具主体101上设有导水槽。灯具主体101连接有微动开关,在灯具主体101由安装座103上翻起时,其在上述微动开关作用下自动点亮。
尾灯中灯具主体101的尖端设计需考虑照明区域。
本发明实施例还提供一种公务车,包括尾灯,尾灯为上述实施例提供的尾灯。
具体的,上述公务车为摩托车,尾灯的安装座103装配在摩托车的后储物箱上。
本实施例提供的公务车应用上述尾灯,便于用户利用尾灯的光线。当然,本实施例提供的公务车还具有上述实施例提供的有关尾灯的其它效果,在此不再赘述。
本说明书中各个实施例采用递进的方式描述,每个实施例重点说明的都是与其他实施例的不同之处,各个实施例之间相同相似部分互相参见即可。
对所公开的实施例的上述说明,使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或使用本发明。对这些实施例的多种修改对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说将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中所定义的一般原理可以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或范围的情况下,在其它实施例中实现。因此,本发明将不会被限制于本文所示的这些实施例,而是要符合与本文所公开的原理和新颖特点相一致的最宽的范围。
1.一种公务车的尾灯,其特征在于,包括:
安装座,所述安装座用于装配在所述公务车上;
灯具主体,所述灯具主体铰接在所述安装座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尾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扭簧,所述扭簧分别与所述安装座和所述灯具主体相连,用于驱动所述灯具主体扣合在所述安装座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尾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座上设有限位点,所述灯具主体上设有与所述限位点配合的限位凹槽;在所述灯具主体相对于所述安装座打开预设角度时,所述限位点与所述限位凹槽配合并使所述灯具主体固定。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尾灯,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角度为6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尾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座和/或所述灯具主体上固定有缓冲垫,在所述灯具主体扣合在所述安装座上时,所述缓冲垫夹在所述灯具主体和所述安装座之间。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尾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灯具主体上设有导水槽。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尾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灯具主体连接有微动开关。
8.一种公务车,包括尾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尾灯为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尾灯。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公务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公务车为摩托车,所述安装座装配在所述摩托车的后储物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