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室甩干机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皮毛加工设备领域,尤其是一种分室甩干机。
【背景技术】
[0002]染色抽样检查属毛皮染色过程中的必要流程和监控手段,是指按照一定的数量选取染色中的皮张,甩干、干燥后与标准品进行对比,是判定染色是否到达终点的必须操作,一次染色一般都会需要多次抽样检查。对于一般毛皮染色而言,每天制作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花色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抽样检查的工作量可想而知,但现常规的抽样检查方法中的甩干和干燥操作的效率都非常低。因此,提高抽样检查的效率就可以减少操作者工作强度,节约人力成本。
[0003]制约甩干效率的是离心甩干机的数量问题。为了避免不同花色之间的互相污染,在甩干过程中不同批样品之间不可接触,严格的讲,一台普通的甩干机一次只能对I组染色样品进行甩干。甩干过程需要5分钟左右,集中抽样时,几十个品种需要甩干,而工厂不可能置办数十台甩干机,甩干排队现象在生产中不可避免。
【实用新型内容】
[000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能一次性进行多个批次的皮毛样品同时甩干的分室甩干机。
[0005]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设计的分室甩干机,它包括壳体,在壳体内的中间位置设置有竖直向上的转轴,在壳体内的转轴的中上端设置有甩干桶,甩干桶的中心与转轴的中心一致;用干桶与转轴之间固定连接,甩干桶的侧壁上间隔的设置有若干通孔,转轴的下端设置有从动轮,从动轮与壳体内的电动机上的主动轮之间传动连接;在甩干桶的侧壁与转轴之间设置有若干间隔板,间隔板将甩干桶分隔为若干个腔室,各个腔室之间为密封结构。
[0006]上述技术方案,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甩干桶内由间隔板将其分隔为多个腔室,且每个腔室之间为密封结构,则可将不同批次的皮毛放入不同的甩干桶腔室内,在甩干机工作过程中即可对多个批次的皮毛样品进行一次性甩干,而且各个批次的皮毛样品之间不会发生颜色之间的干扰,交叉污染;提高了甩干效率。
[0007]作为优化,在壳体内的甩干桶与从动轮之间设置有挡板,挡板将壳体分为上下两部分,在挡板上设置有排水管。该结构的设置可将甩干桶甩出的废水承接在挡板上并通过排水管排出,避免对电动机等造成损坏。
[0008]本实用新型所得到的分室甩干机,通过间隔板将甩干桶分隔为多个腔室,实现了多个样品皮毛的同时甩干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不同颜色批次的样品甩干过程中不会发生相互影响,提高使用性能。
【附图说明】
[0009]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0010]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1]下面通过实施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0012]实施例1:
[0013]如图1所不,本实施例描述的分室用干机,它包括壳体1,在壳体I内的中间位置设置有竖直向上的转轴3,在壳体I内的转轴3的中上端设置有甩干桶2,甩干桶2的中心与转轴3的中心一致;甩干桶2与转轴3之间固定连接,甩干桶2的侧壁上间隔的设置有若干通孔,转轴3的下端设置有从动轮4,从动轮4与壳体I内的电动机5上的主动轮6之间传动连接;在甩干桶2的侧壁与转轴3之间设置有八个间隔板9,间隔板9将甩干桶2分隔为八个腔室10,各个腔室10之间为密封结构;在壳体I内的甩干桶2与从动轮4之间设置有挡板7,挡板7将壳体I分为上下两部分,在挡板7上设置有排水管8。
【主权项】
1.一种分室甩干机,它包括壳体,在壳体内的中间位置设置有竖直向上的转轴,其特征是:在壳体内的转轴的中上端设置有甩干桶,甩干桶的中心与转轴的中心一致;甩干桶与转轴之间固定连接,甩干桶的侧壁上间隔的设置有若干通孔,转轴的下端设置有从动轮,从动轮与壳体内的电动机上的主动轮之间传动连接;在甩干桶的侧壁与转轴之间设置有若干间隔板,间隔板将甩干桶分隔为若干个腔室,各个腔室之间为密封结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室甩干机,其特征是:在壳体内的甩干桶与从动轮之间设置有挡板,挡板将壳体分为上下两部分,在挡板上设置有排水管。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皮毛加工设备领域,尤其是一种分室甩干机,它包括壳体,在壳体内的中间位置设置有竖直向上的转轴,在壳体内的转轴的中上端设置有甩干桶,甩干桶的中心与转轴的中心一致;甩干桶与转轴之间固定连接,甩干桶的侧壁上间隔的设置有若干通孔,转轴的下端设置有从动轮,从动轮与壳体内的电动机上的主动轮之间传动连接;在甩干桶的侧壁与转轴之间设置有若干间隔板,间隔板将甩干桶分隔为若干个腔室,各个腔室之间为密封结构。该分室甩干机,通过间隔板将甩干桶分隔为多个腔室,实现了多个样品皮毛的同时甩干处理,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不同颜色批次的样品甩干过程中不会发生相互影响,提高使用性能。
【IPC分类】F26B5/08
【公开号】CN204830695
【申请号】CN201520548071
【发明人】徐建龙
【申请人】桐乡市新时代皮草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12月2日
【申请日】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