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减噪隔音管道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8967656阅读:267来源:国知局
一种减噪隔音管道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运输装置领域,具体是一种减噪隔音管道。
【背景技术】
[0002]管道是用管子、管子联接件和阀门等联接成的用于输送气体、液体或带固体颗粒的流体的装置。通常,流体经鼓风机、压缩机、泵和锅炉等增压后,从管道的高压处流向低压处,也可利用流体自身的压力或重力输送。目前管道连接处均为圆弧结构,当管道内压力较大时,流体在高速流动下,在连接处弧顶处会产生较大的冲击,从而产生很大的噪音。
[0003]在一些要求低噪的场所,通常在管道外包裹一层泡沫层来进行降噪。泡沫层虽然隔音效果好,但是易损坏,使用寿命短,需要人工定期进行更换,使用不便。
【实用新型内容】
[0004]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现有技术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减噪隔音管道,通过缓冲结构减少流体的冲击力,从根源上减少噪音的产生,可以满足低噪环境对管道的要求。
[0005]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管道,管道转角连接处外侧为弧形结构,弧形结构的弧顶冲击处设有缓冲垫,转角连接处内侧开有缓冲腔,所述的内侧缓冲腔与弧形结构构成扇形。当高速流体经过连接处时,冲击到弧形结构的缓冲垫上反弹进入缓冲腔,通过缓冲腔进入一下段管道。通过缓冲结构减少流体的冲击力,从根源上减少噪音的产生。
[0006]进一步改进,所述的弧形结构与缓冲腔包括外壁和内壁,外壁和内壁之间填充有泡沫层。将泡沫层设计在管道内部,制造时一次成型,不需要后期增加泡沫,并且内部泡沫层不易损坏,使用寿命长,减噪效果更好。
[0007]进一步改进,内侧缓冲腔与弧形结构构成扇形的内角为90°或360°,内侧缓冲腔与弧形结构构成四分之一圆或一个整圆,四分之一圆的缓冲减噪效果更好,但是制造成本略高于整圆,实际生产中可根据使用环境对噪音的要求进行选择。
【附图说明】
[0008]图1为整圆缓冲腔结构示意图。
[0009]图2为四分之一圆缓冲腔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0]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0011]本实用新型结构如图1和图2所示,管道I转角连接处外侧为弧形结构2,弧形结构2的弧顶冲击处设有缓冲垫3,转角连接处内侧开有缓冲腔4,所述的内侧缓冲腔4与弧形结构2构成扇形。
[0012]所述的弧形结构2与缓冲腔4均为双层结构,包括外壁和内壁,外壁和内壁之间填充有泡沫层。泡沫层设计在管道内部,制造时一次成型,不需要后期增加泡沫,并且内部泡沫层不易损坏,使用寿命长,减噪效果更好。
[0013]内侧缓冲腔4与弧形结构2构成扇形的内角为90°或360°,内侧缓冲腔与弧形结构构成四分之一圆(如图2所示)或一个整圆(如图1所示),四分之一圆的缓冲减噪效果更好,但是制造成本略高于整圆,实际生产中可根据使用环境对噪音的要求进行选择。
[0014]所述的弧形结构与缓冲腔包括外壁和内壁,外壁和内壁之间填充有泡沫层,外壁和内壁之间填充有泡沫层。将泡沫层设计在管道内部,制造时一次成型,不需要后期增加泡沫,并且内部泡沫层不易损坏,使用寿命长,减噪效果更好。
[0015]内侧缓冲腔与弧形结构构成扇形的内角为90°或360°,内侧缓冲腔与弧形结构构成四分之一圆或一个整圆,四分之一圆的缓冲减噪效果更好,但是制造成本略高于整圆,实际生产中可根据使用环境对噪音的要求进行选择。
[0016]本实用新型具体应用途径很多,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作出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主权项】
1.一种减噪隔音管道,管道(I)转角连接处外侧为弧形结构(2),其特征在于:弧形结构(2 )的弧顶冲击处设有缓冲垫(3 ),转角连接处内侧开有缓冲腔(4 ),所述的内侧缓冲腔(4)与弧形结构(2)构成扇形。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减噪隔音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弧形结构(2)与缓冲腔(4)均为双层结构,包括外壁和内壁,外壁和内壁之间填充有泡沫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减噪隔音管道,其特征在于:内侧缓冲腔(4)与弧形结构(2)构成扇形的内角为90°或360°。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减噪隔音管道,管道转角连接处外侧为弧形结构,弧形结构的弧顶冲击处设有缓冲垫,转角连接处内侧开有缓冲腔,所述的内侧缓冲腔与弧形结构构成扇形,扇形的内角为90°或360°。当高速流体经过连接处时,冲击到弧形结构的缓冲垫上反弹进入缓冲腔,通过缓冲腔进入一下段管道。通过缓冲结构减少流体的冲击力,从根源上减少噪音的产生,可以满足低噪环境对管道的要求。
【IPC分类】F16L55/02, F16L55/033
【公开号】CN204628943
【申请号】CN201520273868
【发明人】余忠琪
【申请人】江苏瑞腾涂装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9月9日
【申请日】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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