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手机,尤其涉及一种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
【背景技术】
[0002]目前,市面上所存在的手机大多带有固定的摄像头,用户可以通过该摄像头直接用手机给自己拍照,简称“自拍”,随着图形处理技术和摄像头技术的改进,虽然用手机所拍摄的图片和图像的清晰度有很大改善,但这些带摄像头的手机在自拍时还存在以下缺点:
[0003]1、由于目前手机的摄像头均是直接固定在手机本体上的,因此摄像头和手机本体不能随意分离,仅仅依靠可旋转的摄像头自拍时,由于摄像头可旋转的角度有限,因此自拍时摄像头可拍摄的范围非常有限,往往只能拍到使用者的正面或身体的局部;
[0004]2、目前也有一些手机带有前置的摄像头,但是当使用者手持手机进行自拍时,由于摄像头的焦距以及手机和拍照者之间的距离等因素,往往拍照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例如出现大饼脸等;
[0005]3、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现有的商家设计出一种自拍棒,使用者将手机固定在一定长度的自拍棒上,进行自拍,这种设计可以克服上述1、2缺点,但是却带来了新的问题,自拍棒携带不方便,在拍照时由于固定不牢等容易造成手机损坏等问题。
[0006]因此,如何克服上述缺点,满足使用者在手机上实现完美自拍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明内容】
[0007]针对上述情况,本实用新型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方便使用者自拍的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
[0008]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适用于通过该手机实现自拍,主要由手机本体、摄像头以及设置在手机本体内部并与摄像头相连接的拍摄电路组成,其特征在于,一伸缩杆设置在手机本体上,该摄像头固定于该伸缩杆上,随着该伸缩杆的伸缩,该摄像头与该手机本体的相对距离发生变化。
[0009]特别地,所述手机本体上设有一容置槽,容置该伸缩杆和该摄像头。
[0010]相较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通过在手机上装设长度可伸缩的摄像头,使用者在自拍时拉长摄像头,并可随意调整自身与摄像头的距离,实现完美自拍,同时携带方便。
[0011]【【附图说明】】
[0012]图1是本实用新型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的示意图,为使用摄像头进行自拍的示意图;
[0013]图2是本实用新型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的示意图,为容置该摄像头的示意图。
[0014]【【具体实施方式】】
[0015]本实用新型的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通过在手机上装设长度可伸缩的摄像头,使用者在自拍时拉长摄像头,并可随意调整自身与摄像头的距离,实现完美自拍。
[0016]请参阅图1,为本实用新型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的示意图,为使用摄像头进行自拍的示意图,如图所示,该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包括手机本体1、摄像头2以及设置在手机本体I内部并与摄像头2相连接的拍摄电路组成,一伸缩杆3设置在手机本体I上,该摄像头2固定于该伸缩杆3上,随着该伸缩杆3的伸缩,该摄像头2与该手机本体I的相对距离发生变化,使用者可以根据自拍的需要调整伸缩杆3的长度,进而调整该摄像头2的位置,满足使用者的自拍角度和拍摄范围。
[0017]请参阅图2,为本实用新型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的示意图,为容置该摄像头的示意图,如图所示,容置槽4设于该手机本体I上,当不使用该摄像头2时,收回该伸缩杆3,带动该摄像头2容置于该容置槽4内,防止该摄像头2被损坏,同时方便携带。
[0018]于本实施例中,所述容置槽4设于该手机本体I的背面,但本实用新型并不仅限于此,只要该容置槽4的位置方便使用者进行自拍即可。
[0019]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例做了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和实施例,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范围内,还可以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做出各种变化。
【主权项】
1.一种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适用于通过该手机实现自拍,主要由手机本体、摄像头以及设置在手机本体内部并与摄像头相连接的拍摄电路组成,其特征在于,一伸缩杆设置在手机本体上,该摄像头固定于该伸缩杆上,随着该伸缩杆的伸缩,该摄像头与该手机本体的相对距离发生变化。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机本体上设有一容置槽,容置该伸缩杆和该摄像头。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摄像头可伸缩的手机,适用于通过该手机实现自拍,主要由手机本体、摄像头以及设置在手机本体内部并与摄像头相连接的拍摄电路组成,其特征在于,一伸缩杆设置在手机本体上,该摄像头固定于该伸缩杆上,随着该伸缩杆的伸缩,该摄像头与该手机本体的相对距离发生变化。使用者在自拍时拉长摄像头,并可随意调整自身与摄像头的距离,实现完美自拍,同时携带方便。
【IPC分类】H04M1-02
【公开号】CN204392320
【申请号】CN201420837766
【发明人】罗利成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顺达电脑厂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6月10日
【申请日】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