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头戴式耳机的耳壳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0039131阅读:504来源:国知局
一种头戴式耳机的耳壳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头戴式耳机的耳壳,尤其涉及一种等耳壳与钢条滑动时,可使耳机两侧的线材方向始终朝一个方向偏斜,而不易导致耳机损坏的耳壳。
【背景技术】
[0002]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IT产品已广泛地应用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头戴式耳机是指戴在头上,并非插入耳道内的耳机,它声场好,舒适度高,能避免擦伤耳道,高中低音方面的音质都非常不错。但是,如图1,图2所示,两侧耳壳I沿其钢条2滑动时,两侧作用导线的线材3所处的位置(或方向)不确定:两侧的线材3,有可能是一前一后相处的,或有可能同时向前或同时向后相处的。这种状态的线材容易损伤或者刮到异物,导致耳机损坏,且非常不美观。

【发明内容】

[0003]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现有耳壳与钢条移动时,两侧的线材所处位置不定,使得线材容易损伤或者刮到异物,导致耳机损坏的技术问题,提出一种使耳壳眼钢条滑动时,两侧的线材偏斜方向一致,从而降低不良率的头戴式耳机的耳壳。
[0004]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头戴式耳机的耳壳,包括耳壳。该耳壳与头戴式耳机的钢条连接的侧面上设有一倾斜的导线槽。
[0005]优选的,所述导线槽的轴线与以所述耳壳中心为圆心的同心圆相切。
[0006]所述导线槽的轴线与所述耳壳的直径的夹角为20° -30°。
[0007]较优的,所述导线槽的轴线与所述耳壳的直径的夹角为25°。
[0008]本实用新型将耳壳上的导线槽改成倾斜的,即改成导线槽的轴线与以耳壳中心为圆心的同心圆相切,则导线槽的轴线与耳壳的直径存在一夹角。当耳壳与钢条相对滑动时,线材自动受到斜槽的推力,其左边和右边两边的线材方向始终朝一个方向(如向后)偏斜,以致线材不容易损伤或者刮到异物,而保持耳机完好,从而降低了头戴式耳机的耳壳的不良率。
【附图说明】
[0009]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出详细的说明,其中:
[0010]图1为现有耳机耳壳的不意图;
[0011]图2为耳壳与钢条组装后头戴式耳机的示意图;
[0012]图3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3]如图2,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提出的一种头戴式耳机的耳壳,其耳壳I与头戴式耳机的钢条2连接的侧面上设有一倾斜的导线槽5。本实施例中,导线槽5的轴线6与以耳壳I中心为圆心的同心圆7相切。而导线槽5的轴线6与耳壳I的直径的夹角A的范围为20° ~30°,优选的为25°。
[0014]请参阅图1,现有耳壳I的导线槽4,其轴线是通过耳壳的中心。结合图2,当耳壳I与钢条2组装并相对滑动时,耳机两侧的线材3所处的方向是不可控,即耳壳对线材无导向作用,故左侧和右侧两边的线材所处的方向不能始终做到统一,这种状态的线材容易损伤或者刮到异物,导致耳机损坏,且非常不美观。
[0015]如图2、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将耳壳上的导线槽改成倾斜的,即改成导线槽的轴线与以耳壳中心为圆心的同心圆相切,则导线槽的轴线与耳壳的直径存在一夹角。当耳壳与钢条相对滑动时,线材自动受到斜槽的推力,其左边和右边两边的线材方向始终朝一个方向(如向后)偏斜,以致线材不容易损伤或者刮到异物,而保持耳机完好,从而降低了头戴式耳机的耳壳的不良率。
[0016]以上结合具体实施例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原理。这些描述只是为了解释本实用新型的原理,而不能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基于此处的解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联想到本实用新型的其它【具体实施方式】,这些方式都将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主权项】
1.一种头戴式耳机的耳壳,包括耳壳(I),其特征在于,所述耳壳(I)与头戴式耳机的钢条(2 )连接的侧面上设有一倾斜的导线槽(5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式耳机的耳壳,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线槽(5)的轴线(6)与以所述耳壳(I)中心为圆心的同心圆(7)相切。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戴式耳机的耳壳,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线槽(5)的轴线(6)与所述耳壳(I)的直径的夹角(A)为20° ~30°。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头戴式耳机的耳壳,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线槽(5)的轴线(6)与所述耳壳(I)的直径的夹角(A)为25°。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头戴式耳机的耳壳,其耳壳与头戴式耳机的钢条连接的侧面上设有一倾斜的导线槽。当耳壳与钢条相对滑动时,线材自动受到斜槽的推力,耳壳两边的线材方向始终朝一个方向偏斜,以致线材不容易损伤或者刮到异物,而保持耳机完好,从而降低了头戴式耳机耳壳的不良率。
【IPC分类】H04R1/10
【公开号】CN204948315
【申请号】CN201520694370
【发明人】谢铕权, 徐文茂, 朱万荣, 肖寒
【申请人】乐利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6年1月6日
【申请日】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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