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小麦栽培的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富硒小麦的栽培技术。
背景技术:
小麦是我国仅次于水稻的第二大作物,是我国北方人民的主要口粮。在农作物中,十字花科植物对硒的积聚能力最强,其次为豆科,谷类最低,谷类中以小麦对硒的积聚能力最强。由于小麦中的有机态硒安全、有效,所以采取措施,提高小麦中的硒含量,进而开发富硒食物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目前提高小麦中的硒含量的主要途径包括浸种、叶面喷洒,但浸种容易导致小麦作物的硒中毒,且小麦中的硒元素也不是以有机态的硒存在,不能被人体直接吸收,相反,还容易对人体造成危害;而单纯地采用叶面喷洒的方法,硒含量很低,达不到人体补硒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提出一种富硒小麦的栽培技术。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现有技术方案的缺陷,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富硒小麦的栽培技术。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富硒小麦的栽培技术,其具体的技术方法如下:
(1)秋收后对土地进行深耕作业,并施加含磷酸二铵、尿素、硫酸钾的基肥;
(2)每公斤种子用浓度为70-75%的卫福可温性粉剂2.2-2.8克拌种处理;
(3)播前进行种子粒选和发芽试验,并晒种1-2天,播种时应要做到深浅相宜,下籽平均,覆土一致;
(4)有机硒肥分两次进行施加:第一次头水后、二水前结合喷施除草剂,喷施有机硒肥,每亩用200-220g有机硒肥对水28-30kg平均喷施;第二次在小麦抽穗期喷施,每亩用230-250g有机硒肥对水43-45kg平均喷施;
(5)在麦穗植株变黄,茎节处微带淡黄色,麦粒呈现本品种原有特色时抢收;并用联合收割机收成,及时晾晒;
(6)仓储:富硒绿色小麦,单独仓储,取样化验待收购。
优选的,所述步骤(1)中每亩土地所施加的磷酸二铵23-25kg、尿素10-12kg、硫酸钾10-12kg。
有益效果是:有助于小麦栽培的快速生长,且通过二次有机硒肥对小麦喷施,有利于小麦的吸收,通过小麦生长过程中将富硒地上的无机硒转换为更易于人体吸收的有机硒,整个种植过程未使用化学药剂,收割得到的小麦安全、无毒副作用。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富硒小麦的栽培技术,其具体的技术方法如下:
(1)秋收后对土地进行深耕作业,并施加含磷酸二铵、尿素、硫酸钾的基肥,其中每亩土地所施加的磷酸二铵23kg、尿素10kg、硫酸钾10kg;
(2)每公斤种子用浓度为70%的卫福可温性粉剂2.2克拌种处理;
(3)播前进行种子粒选和发芽试验,并晒种1天,播种时应要做到深浅相宜,下籽平均,覆土一致;
(4)有机硒肥分两次进行施加:第一次头水后、二水前结合喷施除草剂,喷施有机硒肥,每亩用200g有机硒肥对水28kg平均喷施;第二次在小麦抽穗期喷施,每亩用230g有机硒肥对水43kg平均喷施;
(5)在麦穗植株变黄,茎节处微带淡黄色,麦粒呈现本品种原有特色时抢收;并用联合收割机收成,及时晾晒;
(6)仓储:富硒绿色小麦,单独仓储,取样化验待收购。
实施例2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富硒小麦的栽培技术,其具体的技术方法如下:
(1)秋收后对土地进行深耕作业,并施加含磷酸二铵、尿素、硫酸钾的基肥,其中每亩土地所施加的磷酸二铵24kg、尿素11kg、硫酸钾11kg;
(2)每公斤种子用浓度为73%的卫福可温性粉剂2.5克拌种处理;
(3)播前进行种子粒选和发芽试验,并晒种1.5天,播种时应要做到深浅相宜,下籽平均,覆土一致;
(4)有机硒肥分两次进行施加:第一次头水后、二水前结合喷施除草剂,喷施有机硒肥,每亩用210g有机硒肥对水29kg平均喷施;第二次在小麦抽穗期喷施,每亩用240g有机硒肥对水44kg平均喷施;
(5)在麦穗植株变黄,茎节处微带淡黄色,麦粒呈现本品种原有特色时抢收;并用联合收割机收成,及时晾晒;
(6)仓储:富硒绿色小麦,单独仓储,取样化验待收购。
实施例3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富硒小麦的栽培技术,其具体的技术方法如下:
(1)秋收后对土地进行深耕作业,并施加含磷酸二铵、尿素、硫酸钾的基肥,其中每亩土地所施加的磷酸二铵25kg、尿素12kg、硫酸钾12kg;
(2)每公斤种子用浓度为75%的卫福可温性粉剂2.8克拌种处理;
(3)播前进行种子粒选和发芽试验,并晒种2天,播种时应要做到深浅相宜,下籽平均,覆土一致;
(4)有机硒肥分两次进行施加:第一次头水后、二水前结合喷施除草剂,喷施有机硒肥,每亩用220g有机硒肥对水30kg平均喷施;第二次在小麦抽穗期喷施,每亩用250g有机硒肥对水45kg平均喷施;
(5)在麦穗植株变黄,茎节处微带淡黄色,麦粒呈现本品种原有特色时抢收;并用联合收割机收成,及时晾晒;
(6)仓储:富硒绿色小麦,单独仓储,取样化验待收购。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而并非限制本发明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因此,尽管本说明书参照上述的各个实施例对本发明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仍然可以对本发明进行修改或等同替换;而一切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技术方案及其改进,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