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抛式室内拖鞋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124357发布日期:2020-03-20 06:06阅读:274来源:国知局
可抛式室内拖鞋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拖鞋,尤指一种可抛式室内拖鞋。



背景技术:

由于商务或休闲旅行,避免行李过度负重或不便,许多旅行人士对于部分物品未便携带,例如拖鞋。因此许多饭店提供有室内拖鞋提供旅客使用,而为清洁卫生,该室内拖鞋大多为如图4所示的可抛式室内拖鞋4。该可抛式室内拖鞋4既然强调为可抛式,其材质例如但不限于不织布、纸浆等制成或混合制成,客观上是提供一次或少次消耗性使用,而有别于一般塑胶、皮革的耐久性使用等。该现有技术的可抛式室内拖鞋4包括一硬板鞋底41以供基本支持室内行走的载托,且该硬板鞋底41的表面周缘连结一软性覆体42,以对人体的脚掌进行覆盖。该软性覆体42与该硬板鞋底41表面框围形成一供人脚穿伸的穿入穴43,但是由于该软性覆体42为软性(例如不织布)而基本上具有坍塌性而经常成扁状,因此经常使得该穿入穴43被封闭,使用者穿着时必须经常手动将其打开,而打开后又仍然坍塌而使得穿着并不舒适。

由于商务或休闲旅行,避免行李过度负重或不便,许多旅行人士对于部分物品未便携带,例如拖鞋。因此许多饭店提供有室内拖鞋提供旅客使用,而为清洁卫生,该室内拖鞋大多为如图4所示的可抛式室内拖鞋4。该可抛式室内拖鞋4既然强调为可抛式,其材质例如但不限于不织布、纸浆等制成或混合制成,客观上系提供一次或少次消耗性使用,而有别于一般塑胶、皮革的耐久性使用等。该背景技术的可抛式室内拖鞋4包括一硬板鞋底41以供基本支持室内行走的载托,且该硬板鞋底41的表面周缘连结一软性覆体42,以对人体的脚掌进行覆盖。该软性覆体42与该硬板鞋底41表面框围形成一供人脚穿伸的穿入穴43,但是由于该软性覆体42为软性例如不织布而基本上具有坍塌性而经常成扁状,因此经常使得该穿入穴43被封闭,使用者穿着时必须经常手动将其打开,而打开后又仍然坍塌而使得穿着并不舒适。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现有技术的问题,本实用新型者认为应有一种可抛式室内拖鞋,该可抛式室内拖鞋既然强调为可抛式,其材质例如但不限于不织布、纸浆等制成或混合制成,客观上提供一次或少次消耗性使用,而有别于一般塑胶、皮革的耐久性使用等。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可抛式室内拖鞋,该可抛式室内拖鞋包括一硬板鞋底以及该硬板鞋底的表面周缘连结一软性覆体,该软性覆体与该硬板鞋底表面框围形成一供人脚穿伸的穿入穴,其特征在于:该软性覆体在该穿入穴的穴口缘内嵌一可供挠折且定型的嵌条。

与现有技术相比较,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的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在于:当制造厂商或饭店业者在包装、运送、备品时,可以将该嵌条挠折而使得该覆体形成扁平而节省所占空间。但使用者在穿着时又可以通过该嵌条的挠折与定型,可以该供人脚穿伸的穿入穴在穴口部分经常性形成适于人脚穿伸的敞开,而便于穿着。使得本实用新型具有多元的适应性与便利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覆体坍塌(扁平)状态立体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覆体回复呈现穿入穴状态立体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使用状态立体图。

图4是现有技术的立体图。

附图标记说明:1-硬板鞋底;2-软性覆体;21-穴口缘;211-嵌条;3-穿入穴;背景技术;4-可抛式室内拖鞋;41-硬板鞋底;42-软性覆体;43-穿入穴。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凭借图式的配合,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构造、特点以及实施例,俾使贵审查委员对本实用新型有更进一步的理解。

请参阅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关于一种可抛式室内拖鞋,该可抛式室内拖鞋既然强调为可抛式,其材质例如但不限于不织布、纸浆等制成或混合制成,客观上系提供一次或少次消耗性使用,而有别于一般塑胶、皮革的耐久性使用等。

如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一硬板鞋底1以供基本支持室内行走的载托,且该硬板鞋底1的表面周缘连结一软性覆体2,以对人体的脚掌进行覆盖。

该软性覆体2与该硬板鞋底1表面框围形成一供人脚穿伸的穿入穴3,如图2与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的特点在于该软性覆体2于该穿入穴3的穴口缘21,内嵌一可供挠折且定型的嵌条211,该嵌条211可如金属细杆或塑胶细杆,在外力施作下具有可挠折性以及定型性,更具体如铁丝。由于该软性覆体2由于为软性(例如不织布)而基本上具有坍塌性,而通过该嵌条211的挠折与定型,可以该供人脚穿伸的穿入穴3在穴口部分经常性形成适于人脚穿伸的敞开,而便于穿着。

当制造厂商或饭店业者在包装、运送、备品时,可以将该嵌条挠折而使得该覆体形成扁平而节省所占空间。但使用者在穿着时又可以通过该嵌条的挠折与定型,可以该供人脚穿伸的穿入穴在穴口部分经常性形成适于人脚穿伸的敞开,而便于穿着。使得本实用新型具有多元的适应性与便利性。

以上说明对本实用新型而言只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在不脱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作出许多修改、变化或等效,但都将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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