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医疗器具,尤其是吸氧用的方法及器具。
背景技术:
鼻氧管是医疗单位常用的給氧医疗器具,作为一次性产品的消耗量很大。现有的給氧方式是(参见图3):将较粗的单根管子6的一端通过接头4接通氧气源(如瓶装氧气)将氧气引出后,再通过转换接头5将单根管子的另一端接通配有鼻塞的两根小管,从而经由鼻塞对病人提供氧气;该方式不但需要较多的操作步骤,而且零部件也多,导致生产成本和劳动力消耗均较多;而且两根小管均是横截面为圆环形的细塑料管,抗折能力不强(弯折时容易阻断气流通道),不能保证供氧的稳定和通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克服上述背景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鼻氧管进氧方法的改进,该进氧方法应具有简化操作步骤、节省生产成本以及降低劳动力消耗的特点;所提供的鼻氧管应具有抗弯折能力强、确保供氧稳定和通畅的特点。
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双联鼻氧管直接进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通过接头将两根小管的一端直接连通氧气源引入氧气,两根小管的另一端通过鼻塞连通从而作为对病人的供气端;
2)两根小管内壁均布有沿长度伸展的若干个加强筋,以提高小管的抗弯折能力。
除了连通鼻塞的一端外,两根小管的其余部位均粘连并合为一体,或者通过固定圈相互连接。
所述加强筋为与内壁连为一体的凸棱;所述凸棱突出小管内壁的高度为0.1-0.4mm。
两根小管具有足够长度,以满足使用者需求。
一种双联鼻氧管,其特征在于:该双联鼻氧管包括一端通过接头直接连通氧气源的两根小管以及连通两根小管另一端以对病人供氧的鼻塞;除了连通鼻塞的一端外,两根小管的其余部位均通过注塑粘连并合为一体。
两根小管内壁均布有沿长度伸展的若干个加强筋,所述加强筋为与内壁连为一体的凸棱。
所述凸棱突出小管内壁的高度为0.1-0.4mm。
两根小管的长度为1-20米。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1、鼻氧管采用双联管直接进氧,改变了传统的先大管(较粗的单根管子)进氧然后通过转换接头变为小管吸氧的结构。不但在具体安装操作时,省略了大管两端插接的步骤(从原先的七个插接动作减少至四个插接动作,减少44%),从而大幅度简化了操作步骤,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省略了转换接头,节省了生产成本,也大大降低了粘结剂在粘接过程中的残留(大管通过转换接头连通两根小管时需采用粘结剂)。
2、进氧管内壁采用均布加强筋,带加强筋的管子具有较强的抗压抗折功能(单根管子打上三个结,插上气源,照样能保持通气顺畅,两根管子并联,更加增强了抗压和抗折的性能),从而有效保证氧气的通畅性。
3、双联管的两根管子(小管)是独立成形后再通过模具进行外部拼接的,管子之间的粘接牢固度能保证在正常使用中不会脱离;并且还可根据个人使用需要,用手力可以轻易撕开,任意调整到适合的位置,再用固定圈固定该合适的位置。
4、双联管的两根管子直接从氧气源引入氧气,可有效保证氧气压力的稳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小管的横截面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3是现有鼻氧管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所示的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但本发明并不局限于以下实施例。
一种双联鼻氧管直接进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通过接头4(接头为可外购的常规部件)将两根小管的一端直接连通氧气源(例如瓶装氧气)引入氧气,两根小管的另一端与鼻塞1连通从而作为对病人的供气端;所述鼻塞亦为可外购的常规部件;可以是图1所示的双管鼻塞(对两个鼻孔输氧),又可以是单管鼻塞(只对一个鼻孔输氧)。
2)两根小管内壁均布有沿长度伸展的若干个加强筋3-1(图2中显示有5个加强筋;数量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以提高小管的抗弯折能力。
作为优选,除了连通鼻塞的一端外,两根小管的其余部位均粘连并合为一体;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将两根小管撕离,并任意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再采用固定圈2将两个小管相互连接(自然,两根小管也可保持分离状态)。
作为优选,所述加强筋为与内壁连为一体的凸棱;进一步的,所述凸棱突出小管内壁的高度为0.1-0.4mm。
如图1所示的双联鼻氧管,包括一端通过接头4直接连通氧气源的两根小管3以及连通两根小管另一端以对病人供氧的鼻塞1;除了连通鼻塞的一端外,两根小管的其余部位均通过注塑粘连并合为一体。
作为优选,两根小管内壁均布有沿长度伸展的若干个加强筋3-1(图中显示有5个加强筋;数量也可根据需要确定),所述加强筋为与内壁连为一体的凸棱。作为推荐;小管的外径为3.3mm,内径为2.2mm,壁厚加凸棱的高度为0.7mm。
作为优选,两根小管的长度为1-20米;可适用于病房内长距离输氧需要,以及战场救护的要求。
本发明可配置多种规格,以适用于各个年龄层次的病人,包括婴儿、儿童、老年人等。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发明精神作举例说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会偏离本发明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