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噪音兼发音练习两用耳塞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033884阅读:289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防噪音兼发音练习两用耳塞器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耳防护保健及自我发音练习的用品。
人们习惯地认为不和谐、不悦耳及物体无规律的振动产生的声音就是噪音,如碰门声和刮风声等。噪音是对人的听觉而言,各种声音的效果直接关联着人的情绪,因此本人认为,不论声音是否悦耳和强弱,凡是影响人的情绪,使人反感不安的声音都应视为噪音,如小贩的叫卖声、发动机转动声等,为了防止噪音,人们通常用小棉球或者用手指盖住耳道口和按住耳门的办法解决,前者效果不佳,后者不方便。
在本国专利86203864上公开一种真空式隔声耳罩,它是将抽成真空的玻璃胆镶在耳罩内,并将内衬吸声材料和密封垫圈一次压制成型,虽然有较好的隔声效果,但不足的是结构加工工艺较复杂,玻璃胆易破碎,功能只限单一的隔声。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避免现有技术的不足,达到一品两用的目的,提供出防噪音兼发音练习两用耳塞器的用品。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用品分头戴式和下垂式两种型式,其功效相同,只是在外观结构上有点不同,因而限定了使用趋向,头戴式是戴在头顶上,比较适合防噪使用,下垂式是垂在下巴下面,比较适合防噪音兼发音练习使用。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由一个带有弹卡、顶头、顶垫的耳塞器,戴在头顶两端盖在耳门上,利用模拟掩耳的方式;由一个带有弹卡、顶头的耳塞器,垂在下巴下面两端盖在耳门,利用耳鼓膜共振和声音反馈,产生共鸣声放大的效果,从而实现防噪音兼发音练习功能效果。
本实用新型中的弹卡采用弹性材料,顶头用软性材料,顶垫用软体材料,三者之间用胶粘接而成,因此,结构比较简单加工容易,两种功能可以独立使用,也可兼用,因而使用很方便。
本新型的技术措施通过附图实施来达到。


图1是头戴式耳塞器的正面结构,其中顶头(2)和顶垫(3)为剖面图。
图2是下垂式耳塞器的正面结构,其中顶头(4)为剖面图。
以下结合附图具体说明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及原理。
该用品
图1中有一个圆弧型的弹卡(1),两端各有一个顶头(2)和顶垫(3),图2中有一个弹卡(5),两端各有一个顶头(4),其中顶头(2)、(4)和顶垫(3)的正面是圆型的,弹卡(5)比弹卡(1)要小。
防噪音的原理和效果是模拟人们掩耳的方式,人们在强噪音刺激下,要用手指按住耳门(听宫穴和耳门穴与耳道口之间的部位),耳门盖住耳道口阻碍声音通过,达到防噪音的目的。弹卡(1)(5)相当于手指按住耳门的压力,顶头(2)(4)和顶垫(3)相当于按住耳门的手指头。发音练习的原理是由耳鼓膜共振和声音反馈实现的,人在发音时口咽腔内的气流激发声带振动产生声音,咽腔有一条通往耳鼓膜的管道,医学上称咽鼓管,据医书记载,咽鼓管平时是闭合的,在张口才开放,由此可得出,在振动声带发声同时,发声气流有规律地通过咽鼓管激发耳鼓膜产生共振,共振时必然要向耳道外输出振波(共鸣声),当戴上耳塞器时耳道口被阻塞,由于耳道口的阻塞共鸣声波便反馈到耳鼓膜上,鼓膜振动便听到声音,反馈同时还会有一定量的声波要继续向外传输,两耳是通过顶垫(3)和顶头(2)(4)与弹卡(1)(5)连接固定,并有一定传导声波能力,在此作用下声波继续反馈,因而,使共鸣声得到放大,由于耳塞器对外界的各种杂声抑制能大,因此,就是在发声音很小的情况下,听到的声音仍是清晰纯正的,因而,能保证发音练习的效果。
本实用新型比现有技术有以下优点结构简单,一品两用,适用面较大,防噪音效果好,对各种噪音可抑制百分之60至90,发音练习近似助听器的效果,又比助听器有较强的抗外界杂声干扰能力,因而,适合学生的语音练习、口吃矫正及工作劳保之用。
权利要求1.耳防护保健及自我发音练习的用品,该用品耳塞器分头戴式和下垂式两种型式,其特征在于a、有一个圆弧型弹卡(1),两端各有一个顶头(2)和顶垫(3);b、有一个圆弧型弹卡(5),两端各有一个顶头(4)。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品,其特征头戴式在于有一个弹卡(1),两端各有一个顶头(2)和顶垫(3)。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品,其特征下垂式在于有一个弹卡(5),两端各有一个顶头(4)。
4.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品,其特征顶头(2)(4)和顶垫(3)正面在于圆型的。
5.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品,其特征弹卡(5)在于比弹卡(1)要小。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耳防护保健及自我发音练习的用品,分头戴式和下垂式两种型式,它们由弹卡、顶头和顶垫构成,适合学生的语音练习、口吃矫正及工作劳保之用。有结构简单、一品两用、适用面较大的优点,其特点是防噪效果好,发音练习清晰纯正,有近似助听器的效果,又比助听器有较强的抗外界杂声干扰的能力,两种功可以独立使用,也可兼用。
文档编号A61F11/06GK2057583SQ8821306
公开日1990年5月30日 申请日期1988年9月12日 优先权日1988年9月12日
发明者李夏京 申请人:李夏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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