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施工脚手架加固方法,具体地说,是一种连墙件拆除后的脚手架加固修补方法。
背景技术:
连墙件作为将脚手架架体和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的构件,对于加强脚手架的整体稳定性,提高稳定承载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施工过程中很多时候要对连墙件进行拆除封堵,才能进行内墙外墙抹灰粉刷,而连墙件的拆除会对脚手架整体稳定性带来严重安全危害。
因此已知的连墙件的拆除方式存在着上述种种不便和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安全可靠的连墙件拆除后的脚手架加固修补方法。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连墙件拆除后的脚手架加固修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选择墙体的窗洞位置;
b、选择进窗洞杆的位置,在窗洞外脚手架两根立杆上用扣件搭接一根水平进窗洞杆,使其顺着窗洞下沿伸入窗洞内;
c、提供一根窗洞外夹杆,在窗洞墙体外侧用扣件将窗洞外夹杆夹紧使窗洞外夹杆贴紧墙体;
d、再提供一根窗洞内夹杆,在窗洞墙体内侧用扣件将窗洞外夹杆夹紧使窗洞内夹杆贴紧墙体;
e、窗洞外夹杆与窗洞内夹杆平行设置,完成连墙件拆除后的脚手架加固修补;
其中:
(1)进窗洞杆的位置在窗洞孔口居中或近似居中情况下,窗洞外夹杆与窗洞内夹杆在窗洞居中或近似居中的左右两侧平行设置;
(2)进窗洞杆的位置在窗洞孔口一侧情况下,窗洞外夹杆与窗洞内夹杆在窗洞孔口一角斜向平行设置;
(3)进窗洞杆的位置在窗洞长度很长、高度很高的大尺寸窗洞情况下,窗洞外夹杆与窗洞内夹杆在窗洞孔口垂直向下平行设置。
本发明的连墙件拆除后的脚手架加固修补方法还可以采用以下的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进窗洞杆伸入窗洞内的长度为>500mm。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窗洞外夹杆采用φ75mm、壁厚2.8mm规格钢管。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扣件采用可锻铸铁制作。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窗洞外夹杆上设置橡胶套管。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进窗洞杆要放置在窗洞外夹杆上,防止下滑。
前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扣件进行抗扭检测,在扣件螺栓拧紧扭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发明的连墙件拆除后的脚手架加固修补方法具有以下优点:
1、脚手架加固修补装置结构简单、搭设方便;
2、脚手架工程质量牢固可靠,有效保证连墙件拆除后外架架体的稳定性;
3、投入费用少,降低工程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的进窗洞杆的位置在窗洞孔口居中或近似居中情况下的窗洞外夹杆与窗洞内夹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的进窗洞杆的位置在窗洞孔口一侧情况下的窗洞外夹杆与窗洞内夹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的进窗洞杆的位置在窗洞长度很长、高度很高的大尺寸窗洞情况下窗洞外夹杆与窗洞内夹杆结构示意图。
图中:1立杆,2横杆,3进窗洞杆,4窗洞内夹杆,5窗洞外夹杆,6墙体,7窗洞,8扣件。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发明作更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本发明的连墙件拆除后的脚手架加固修补方法施工顺序:
拆除连墙件→确定进窗洞杆放置类型→在窗洞外夹杆上搭设进窗洞杆伸入室内满足长度要求→搭设窗洞内夹杆并与进窗洞杆连接满足伸入窗边的长度。
本发明的连墙件拆除后的脚手架加固修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选择墙体的窗洞位置;
b、选择进窗洞杆的位置,在窗洞外脚手架两根立杆1上用扣件8搭接一根水平进窗洞杆3,使其顺着窗洞下沿伸入窗洞内;所述进窗洞杆伸入窗洞内的长度为600mm。所述扣件采用可锻铸铁制作,所述扣件进行抗扭检测,在扣件螺栓拧紧扭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c、提供一根窗洞外夹杆5,在窗洞7墙体6外侧用扣件将窗洞外夹杆夹紧使窗洞外夹杆贴紧墙体;所述窗洞外夹杆采用φ75mm、壁厚2.8mm规格钢管。所述窗洞外夹杆上设置橡胶套管。所述进窗洞杆要放置在窗洞外夹杆上,防止下滑。
d、再提供一根窗洞内夹杆4,在窗洞墙体内侧用扣件将窗洞内夹杆夹紧,使窗洞内夹杆贴紧墙体;窗洞内夹杆采用φ75mm、壁厚2.8mm规格钢管。
e、窗洞外夹杆与窗洞内夹杆平行设置,完成连墙件拆除后的脚手架加固修补;
现请参阅图1,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的进窗洞杆的位置在窗洞孔口居中或近似居中情况下的窗洞外夹杆与窗洞内夹杆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所述进窗洞杆的位置在窗洞孔口居中或近似居中情况下,窗洞外夹杆与窗洞内夹杆在窗洞居中或近似居中的左右两侧平行设置。
实施例2
除进窗洞杆的位置在窗洞孔口一侧情况下,窗洞外夹杆5与窗洞内夹杆4在窗洞孔口一角斜向平行设置外,其余同实施例1。斜向角度45度。
实施例3
除进窗洞杆的位置在窗洞长度很长、高度很高的大尺寸窗洞情况下,窗洞外夹杆与窗洞内夹杆在窗洞孔口垂直向下平行设置,其余同实施例1。
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本发明的连墙件拆除后的脚手架加固修补方法施工方法操作简单,牢固可靠,有效的保证了连墙件拆除后外架架体的稳定性。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发明之用,而非对本发明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发明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