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用于汽车前盖的铰链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带弹簧回复力的汽车前盖铰链。
背景技术:
目前传统的用于汽车前盖上的铰链功能比较单一,只是可以实现前盖的开启和关闭。而前盖系统则需要增加气弹簧或者撑杆来减小操作力以及实现前盖保持在开启位置。这种方式存在如下不足:
1、零件多,前舱布置空间紧张;
2、用户操作力大以及操作不方便:如使用撑杆系统,用户不仅需要很大的力来开启前盖,还要通过拔下撑杆以及支撑在前盖上两个动作,才能实现前盖开启,操作很不方便;
3、成本高:由于需要增加额外的零件,因此成本要高很多。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的缺陷,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具有保持力,能够将前盖保持在开启位置的汽车前盖铰链。
本发明技术方案提供一种带弹簧回复力的汽车前盖铰链,包括铰链上片与铰链下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连接轴、第二连接轴、挂钩、弹簧及连接部,所述铰链上片通过所述第一连接轴连接于所述铰链下片,所述铰链下片固接于所述连接部,所述连接部通过第二连接轴连接于所述挂钩,所述连接部设有第一通孔,所述挂钩设有第二通孔,所述弹簧的两端分别连接于所述第一通孔及所述第二通孔。
进一步地,所述弹簧的力矩至少为60n·m。
进一步地,所述铰链连接部设置的第一通孔和挂钩设置的第二通孔均是椭圆形状,方便弹簧悬挂及不易拖挂。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连接轴是齿轮轴。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连接轴是旋转轴。
进一步地,所述的挂钩的钩子成180º圆弧弯曲状态。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通过在连接部与挂钩之间设置弹簧,通过弹簧自动挂拉前盖的拉力,前盖可以在开启位置保持住,不需要额外的支撑机构,前舱布置要简单很多。
在前盖打开的时候,由于弹簧的拉力矩可以抵消前盖系统大部分的重力矩,因此操作力大大减少。而且打开过程中无需其它额外的操作(如对撑杆的操作),单手可以完成,操作非常方便。
应用该车前盖铰链可以省去撑杆/气弹簧,因此整车成本大为降低。
由此,本发明提供的汽车前盖铰链,结构简单,具有保持力,能够将前盖保持在开启位置,无需额外附加支撑机构,节约了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提供的汽车前盖铰链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对照表:
1-铰链上片、2-铰链下片、21-第一连接轴、3-连接部、31-第二连接轴、4-挂钩、5-弹簧、51-第一通孔、52-第二通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来进一步说明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
如图1所示,本发明一实施例提供的一种用于汽车前盖上的汽车前盖铰链,包括用于与汽车前盖连接的铰链上片1和用于与车体连接的铰链下片2,铰链上片1和铰链下片2通过第一连接轴21连接在一起,并且铰链上片1能够绕着第一连接轴21转动;其中,所述连接部3和挂钩4底端通过第二连接轴31连接,所述挂钩4的顶端与汽车前盖连接,挂钩4的顶端与连接部3通过弹簧5连接。
也即是,该汽车前盖铰链,主要用于汽车前盖上,用于支撑开启或关闭前盖。
该汽车前盖铰链主要由铰链上片1、铰链下片2组成。铰链上片1用于与汽车前盖连接,以控制开启或关系汽车前盖。铰链下片2用于与车体连接,起到固定安装作用。
连接部3和挂钩4通过弹簧5连接在一起,并且连接部3可以绕着第二连接轴31转动,以开启前盖或关闭前盖。
在连接部3和挂钩4之间有弹簧5,弹簧5通过第一通孔51和第二通孔52连接于挂钩4和连接部3之间,用以提供保持力。
通过在连接部3与挂钩4之间设置弹簧5,通过弹簧5的拉力,前盖可以在开启位置保持住,不需要额外的支撑机构,前舱布置要简单很多。
前盖开启过程:在打开过程中的前半部分,前盖系统的重力矩大于弹簧5的力矩,需要人为施加一些力才能打开前盖,但是由于弹簧力矩抵消了大部分重力矩,操作力非常小。之后。在重力矩和拉力矩达到平衡。过了平衡点后,弹簧力矩大于重力矩,无需额外施力前盖可以自由开启。到了全开的位置后,由于弹簧拉力矩要大于前盖系统重力矩,前盖系统可以在全开位置保持稳定,无需额外的气弹簧、撑杆等附件,单手可以完成,操作非常方便,应用该车前盖铰链可以省去撑杆/气弹簧,因此整车成本大为降低。
由此,本发明提供的汽车前盖铰链,结构简单,具有保持力,能够将前盖保持在开启位置,无需额外附加支撑机构,节约了成本。
综上,汽车前盖铰链的主要功能在于:
铰链下片2与车体相连,铰链上片1与汽车前盖相连,通过铰链上片1的旋转可实现前盖的打开与关闭。该汽车前盖铰链由于其具有弹簧5,可以大大减小开启操作力,可实现无需撑杆、气弹簧等机构,前盖打开后保持在开启位置。
根据需要,可以将上述各技术方案进行结合,以达到最佳技术效果。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发明的原理和较佳的实施例。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本发明原理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若干其它变型,也应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