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晕染画笔的制作方法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绘画工具,具体地说是一种专门用来绘制画面晕染效果的晕染画笔,包括海绵体笔头、笔杆和毛笔头,其中用于晕染的毛笔头和用于辅助修饰的海绵体笔头分别通过固定片固装于所述笔杆两端,所述毛笔头端部为齐头,所述毛笔头使用时,当笔毛均匀沾色后,在画面以一点为中心转圈涂画,画面由内至外就会出现由重至轻、渐变的晕染效果;所述海绵体笔头由海绵制成并呈圆形尖头状,所述海绵体笔头在晕染后用来晕出现小问题的部位,做最后的细节修饰;在笔杆上还设有测量用的刻度。本实用新型能够自然地淡化颜料,绘出均匀的晕染效果。
【专利说明】一种晕染画笔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绘画工具,具体地说是一种专门用来绘制画面晕染效果的晕染画笔。
【背景技术】
[0002]现有技术中,画笔构造是由普通尖头毛笔、斜头笔、扁平齐头笔等构成,在处理晕染效果时只能采取先点色,然后一层层的晕染,画面效果很容易出现晕染色厚薄不均,色彩深浅不同的现象,影响整体画面效果。
实用新型内容
[000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专门用来绘制画面晕染效果的晕染画笔,能够自然地淡化颜料,绘出均匀的晕染效果。
[000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0005]一种晕染画笔,包括海绵体笔头、笔杆和毛笔头,其中用于晕染的毛笔头和用于辅助修饰的海绵体笔头分别固装于所述笔杆两端,在所述笔杆上设有刻度。
[0006]所述毛笔头和海绵体笔头分别通过固定片安装在所述笔杆的两端。
[0007]由硬质猪鬃毛制成的毛笔头端部为齐头。
[0008]由海绵制成的海绵体笔头呈圆形尖头状。
[0009]所述笔杆外侧面为弧面。
[0010]本实用新型的优点与积极效果为:
[0011]1、本实用新型能够自然地淡化颜料,不仅能画出均匀的晕染效果,而且在画面中能出现自然过渡的晕染层次,使色彩由重至轻逐渐发生变化,尤其是在表现人物脸部皮肤的画面,自然生动,浑然天成,增加了画面的表现力。
[0012]2、本实用新型在笔杆上设有刻度,能够方便测量距离尺寸。
[0013]3、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实用,晕染效果好。
【专利附图】
【附图说明】
[0014]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0015]其中,I为海绵体笔头,2为固定片,3为笔杆,4为毛笔头,5为刻度。
【具体实施方式】
[0016]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述。
[0017]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海绵体笔头1、固定片2、笔杆3和毛笔头4,其中所述毛笔头4和海绵体笔头I分别通过固定片2安装在所述笔杆3的两端,在所述笔杆3上设有用于测量尺寸的刻度5。本实施例中,所述固定片2为金属白钢片。
[0018]本实施例中,所述毛笔头4由硬质猪鬃毛制成,笔头端部为齐头,使用时,当笔毛均匀沾色后,在画面以一点为中心转圈涂画,画面由内至外就会出现由重至轻、渐变的晕染效果。所述毛笔头4的长度为3厘米,最粗部位的直径为1.3厘米。
[0019]本实施例中,所述海绵体笔头I由海绵制成,呈圆形尖头状,所述海绵体笔头I可以在晕染后用来晕出现小问题的部位,做最后的细节修饰,起辅助作用。所述海绵体笔头I长为2厘米,最粗部位的直径为2厘米。
[0020]所述笔杆3为木制,本实施例中,所述笔杆3外侧面为弧面,这使得所述笔杆3呈两端细、中间粗的形状,所述笔杆3长度为10厘米,最粗部位的直径为1.7厘米。所述笔杆3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成直杆状。
[0021]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为:
[0022]本实用新型在使用前先用毛笔头4均匀沾上要绘制的颜色,接着在画纸上蹭去面上附着的多余浮色,然后选定要画的部位,从中间开始向四周旋转,保持力度均匀,由于猪鬃毛毛质较硬,所以可稍稍用力,因毛笔头4的端部是平齐的,所以不必担心蹭掉底部已画上的颜色,这样即画出晕染效果,如果某一部位稍有不均,可用海绵体笔头I轻轻蹭该部位进行修饰,在绘画时可用笔杆3上的刻度5测量尺寸距离。
【权利要求】
1.一种晕染画笔,其特征在于:包括海绵体笔头(I)、笔杆(3)和毛笔头(4),其中用于晕染的毛笔头(4)和用于辅助修饰的海绵体笔头(I)分别固装于所述笔杆(3)两端,在所述笔杆(3)上设有刻度(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晕染画笔,其特征在于:所述毛笔头(4)和海绵体笔头(I)分别通过固定片(2)安装在所述笔杆(3)的两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晕染画笔,其特征在于:由硬质猪鬃毛制成的毛笔头(4)端部为齐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晕染画笔,其特征在于:由海绵制成的海绵体笔头(I)呈圆形尖头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晕染画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笔杆(3)外侧面为弧面。
【文档编号】B44D3/22GK204149759SQ201420588767
【公开日】2015年2月11日 申请日期:2014年10月11日 优先权日:2014年10月11日
【发明者】刘绥, 李艳红 申请人:刘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