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照明装置,包括:
-第一模块,该第一模块能够投射第一像素化的部分或全部的远光光束,以及
-第二模块,该第二模块能够投射第二像素化的道路书写光束,以及
-第三模块,该第三模块能够投射第三截止(近光)光束,
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模块、所述第二模块、以及所述第三模块被布置成使得所述第一光束和所述第二光束至少部分地竖向重叠;并且所述第二光束和所述第三光束至少部分地竖向重叠。
2.如前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照明装置,还包括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能够选择性地控制所述第二光束的像素中的每个像素的光强度,以在由所述第二光束和所述第三光束的组合形成的子光束中投射图案。
3.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由所述第一光束和所述第二光束的组合形成的子光束具有以所述照明装置的光轴所穿过的竖向轴线和水平线为中心的最大强度。
4.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模块能够投射与第一像素化的部分的远光光束水平并置的第四像素化的部分的远光光束。
5.如前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模块能够投射与所述第一像素化的部分的远光光束至少部分地重叠或水平并置的第五像素化的部分的远光光束。
6.如前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模块和所述第二模块布置成使得所述第一光束位于所述第四光束与所述第二光束之间,或位于所述第五光束与所述第二光束之间。
7.如权利要求4至6之一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模块布置成使得所述第二光束能够与所述第四像素化的部分的远光光束至少部分地水平重叠。
8.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每个像素化的光束具有至少5°的竖向幅度和至少5°的水平幅度。
9.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光束的分辨率与所述第四光束的分辨率基本相同。
10.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光束的分辨率与所述第五光束的分辨率基本相同。
11.如前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照明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光束、所述第二光束、所述第四光束、以及所述第五光束中的每个光束的分辨率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