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直变形重卷装置的制造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钢帘线生产设备,尤其涉及一种胶管钢丝重卷装置。
【背景技术】
[0002]胶管钢丝的技术指标主要为圈径及翘距,钢丝在拉拔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圈径及翘距不合格,现有技术中利用重卷机将不合格的胶管钢丝加工成合格品,重卷机一般包括放线装置、牵引轮、副计米轮、主计米轮和收线装置,钢丝走线如图1所示,钢丝依次经过放线工字轮、牵引轮、副计米轮、主计米轮和收线工字轮。但现有技术中重卷机只能解决胶管钢丝排线不合格的问题,对圈径较小或翘距较高不合格胶管钢丝无法重卷合格,这样就造成大量的成品胶管钢丝报废,影响胶管钢丝的成材率。现有技术不足之处在于在重绕过程中钢丝没有受到外力的作用促使钢丝发生变形而克服拉拔过程中出现的圈径和翘距缺陷。
【发明内容】
[000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在重绕过程中使钢丝受力变形克服拉拔过程中存在圈径和翘距缺陷的校直变形重卷装置。
[0004]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0005]校直变形重卷装置,包括放线装置、牵引轮、副计米轮、主计米轮、收线装置和过线轮,其还包括校直变形器,所述的校直变形器设置在副计米轮前端。
[0006]所述的校直变形器至少包含两对相互垂直设置的变形辊组,变形辊组表面设有能够相互啮合的齿面。
[0007]所述的校直变形器还包括有“V”型槽过线轮。
[0008]钢丝走线路线为放线装置的放线工字轮经过牵引轮、校直变形器、副计米轮,再经过线轮至牵引轮、主计米轮,最后到收线装置工字轮。
[0009]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0010]本实用新型不仅能够解决胶管钢丝排线不合格的问题,同时利用校直变形器的压下量使钢丝发生变形,解决了圈径较小或翘距较高不合格胶管钢丝重卷合格的问题,提高了胶管钢丝的成材率,减少了报废,节约了资源,提高了市场价格竞争优势。
【附图说明】
[0011]图1为现有技术中重卷机的结构示意图;
[0012]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0013]图中序号:1、放线装置;2、牵引轮;3、副计米轮;4、主计米轮;5、收线装置;6、校直变形器。
【具体实施方式】
[0014]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0015]参见图2所示,一种校直变形重卷装置,包括放线装置1、牵引轮2、校直变形器6、副计米轮3、主计米轮4、收线装置5和过线轮,校直变形器6设置在副计米轮3前端,所述的校直变形器6为两对相互垂直设置的变形辊组和“V”型槽过线轮,变形辊组表面设有能够相互啮合的齿面“V”型槽过线轮;钢丝重卷过程中走线路线为从放线装置I的放线工字轮经过牵引轮2并在牵引轮2上绕两圈、校直变形器6、副计米轮3并在副计米轮3上绕一圈,再经过线轮至牵引轮2、过线轮、主计米轮4,最后到收线装置5工字轮。
[0016]本实用新型利用校直变形器6的压下量使胶管钢丝发生变形来克服钢丝圈径较小或翘距较高的缺陷,其不仅能够解决胶管钢丝排线不合格的问题,同时解决了圈径较小或翘距较高不合格胶管钢丝重卷合格的问题,提高了胶管钢丝的成材率,减少了报废,节约了资源,提高了市场价格竞争优势。
[0017]实施例只是为了便于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制,凡是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内容或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方案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之内。
【主权项】
1.校直变形重卷装置,包括放线装置⑴、牵引轮⑵、副计米轮⑶、主计米轮⑷、收线装置(5)和过线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校直变形器(6),所述的校直变形器(6)设置在副计米轮⑶前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校直变形重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校直变形器(6)至少包含两对相互垂直设置的变形辊组,变形辊组表面设有能够相互啮合的齿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校直变形重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校直变形器(6)还包括有“V”型槽过线轮。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校直变形重卷装置,其特征在于:钢丝走线路线为放线装置⑴的放线工字轮经过牵引轮⑵、校直变形器(6)、副计米轮⑶,再经过线轮至牵引轮⑵、主计米轮⑷,最后到收线装置(5江字轮。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校直变形重卷装置,包括放线装置、牵引轮、副计米轮、主计米轮、收线装置和过线轮,其还包括校直变形器,所述的校直变形器设置在副计米轮前端。该装置不仅能够解决胶管钢丝排线不合格的问题,同时利用校直变形器的压下量使钢丝发生变形,解决了圈径较小或翘距较高不合格胶管钢丝重卷合格的问题,提高了胶管钢丝的成材率,减少了报废,节约了资源,提高了市场价格竞争优势。
【IPC分类】B21C47-02, B21C47-18, B21F1-02, B21C47-26
【公开号】CN204307974
【申请号】CN201420690974
【发明人】刘祥, 沈建华, 赵正东
【申请人】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5月6日
【申请日】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