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木塑复合材料,特别是一种高韧性木塑复合板材组合物。
背景技术:
木塑复合地板主要是以塑料、竹/木纤维为原料,它是由塑料和竹(木)屑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木塑兼具塑料的耐水防腐和木材的质感两种特性,使得它成为一种性能优良并十分耐用的室外建材用途极为广泛。现有木塑产品性能仍不够理想,还存在一些缺陷,木粉是极性纤维材料,而普通聚烯烃树脂为非极性树脂,两者之间难以相容,木粉和树脂基体难以完全复合,使得木塑板材韧性较低,不能满足对材料韧性要求较高的应用领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针对复合板材韧性较差的问题,提出一种韧性高的木塑复合材料。
本发明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技术目标,一种高韧性木塑复合板材组合物,以重量份数计,由以下成分制成:
聚乙烯树脂50-80份,木粉20-30份,处理蒙脱土4-6份,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2-5份,马来酸酐接枝poe3-5份,成核剂1-2份,asa树脂5-10份,抗氧剂0.5-1.0份,聚酯增塑剂3-5份。
所述聚乙烯为高密度聚乙烯树脂,优选牌号为齐鲁石化公司的1158聚乙烯树脂。
所述木粉为竹粉,采用铝酸酯偶联剂处理,具体处理过程为,将铝酸酯偶联剂用酒精稀释,酒精与偶联剂比例为10:1,先将竹粉烘干,打碎,然后放入高混机中,低速搅拌,从顶部液体加入孔中将酒精与偶联剂的混合液加入,混合5-10分钟,让酒精充分挥发。
所述铝酸酯偶联剂与竹粉的重量比例为0.5-1.5:100。
所述处理蒙脱土为蒙脱土用铝酸酯偶联剂处理,处理步骤为,先将铝酸酯偶联剂用酒精稀释,酒精与偶联剂比例为10:1,将复合增强剂放入高混机中,低速搅拌,从顶部液体加入孔中将酒精与偶联剂的混合液加入,高速混合5-10分钟,搅拌温度60-80℃。
所述处理蒙脱土中铝酸酯偶联剂与蒙脱土的重量比例为0.5-1.5:100。
所述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中的聚乙烯树脂为高密度聚乙烯7042,接枝率为0.5-1.0%;所述马来酸酐接枝poe中的poe为美国陶氏的poe8150,接枝率为0.5-1.0%。
所述聚酯增塑剂为高分子量增塑剂,牌号pn-400。
所述成核剂为增强型成核剂,牌号xl-ta2003。
所述asa树脂是由苯乙烯、丙烯腈和压克力橡胶共聚合而成,优选mfr为5-10g/10min的树脂,测试条件220℃,10kg,最优选牌号li931,mfr为7.5g/10min。
所述抗氧剂牌号为1010。
本发明高韧性木塑复合板材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如下:
(1)将聚乙烯、聚酯增塑剂、处理蒙脱土、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马来酸酐接枝poe、成核剂、抗氧剂、asa树脂加入到高速混合机中,高速混合5-10分钟,加入木粉,继续混合5-8分钟,放出物料;
(2)将混合好的物料在双螺杆挤出机中造粒,造粒温度170-220℃,切粒,包装即得组合物。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优势在于:木粉与树脂基体粘结性好,韧性好,尤其是增强型成核剂的加入,对性能起到了极大的协同增强作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描述。
以下实施例中木粉为竹粉,采用铝酸酯偶联剂处理,具体处理过程为:将铝酸酯偶联剂用酒精稀释,酒精与偶联剂比例为10:1,先将竹粉烘干,打碎,然后放入高混机中,低速搅拌,从顶部液体加入孔中将酒精与偶联剂的混合液加入,混合5分钟,让酒精充分挥发;所述铝酸酯偶联剂与竹粉的重量比例为1:100。
所述处理蒙脱土为蒙脱土用铝酸酯偶联剂处理,处理步骤为,先将铝酸酯偶联剂用酒精稀释,酒精与偶联剂比例为10:1,将复合增强剂放入高混机中,低速搅拌,从顶部液体加入孔中将酒精与偶联剂的混合液加入,高速混合5分钟,搅拌温度60-80℃,所述处理蒙脱土中铝酸酯偶联剂与蒙脱土的重量比例为1:100。
所述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中的聚乙烯树脂为lldpe7042,接枝率为0.6%;所述马来酸酐接枝poe中的poe为美国陶氏的poe8150,接枝率为0.7%;所述聚酯增塑剂为高分子量增塑剂,牌号pn-400;所述成核剂为增强型成核剂,牌号xl-ta2003;所述抗氧剂牌号为1010。
所述asa树脂牌号为li931,mfr为7.5g/10min。
实施例见表1,性能测试结果见表2。
表1本发明实施例和对比例
实施例和对比例的制备方法如下:
(1)将聚乙烯、聚酯增塑剂、处理蒙脱土、马来酸酐接枝聚乙烯、马来酸酐接枝poe、成核剂、抗氧剂、asa树脂加入到高速混合机中,高速混合10分钟,加入竹粉,继续混合8分钟,放出物料;
(2)将混合好的物料在双螺杆挤出机中造粒,造粒温度170-220℃,切粒,包装即得组合物。
表2性能测试结果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发明作其它形式的限制,任何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可能利用上述揭示的技术内容加以组合、变更或改型均为本发明的等效实施例。但是凡是未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内容,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改型,仍属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