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立式方向纸盒。
背景技术:
现有的方形包装盒通过其盒底与地面接触,从而完成方形包装盒的直立。当方形包装盒的盒底面积较大时,容易完成方形包装盒的直立;当方形包装盒的盒底狭小时,则只有支撑的端面和地面均为水平光滑结构才能够满足方形包装盒直立的需求。事实上,方形包装盒常规状态下直立困难,而且受到微风或者外部冲击时极易倒塌。另外方形包装盒的盒底与地面完全接触,盒底容易沾染上污渍。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立式包装盒:
一种立式包装盒,包括一端设有开口的盒身、与盒身相互盖合的盒盖,所述盒身包括前壁、后壁和两侧壁,所述盒盖铰接后壁外端,所述后壁与两侧壁的连接过渡端面均设有凸出的侧支撑端,所述前壁外端设有凸出的前支撑端,所述前支撑端与两个侧支撑端的底部处于同一水平面构成支撑结构,所述支撑结构用于支撑盒身,使得盒身处于稳定的立式状态。
所述前支撑端与两个侧支撑端呈三角形排列分布,从而构成用于使盒身直立的支撑结构,所述前支撑端与两个侧支撑端呈三角形分布加强了支撑结构的稳定性。
两个所述侧支撑端与前支撑端均由盒身向开口方向延伸而成。即使盒盖的底部发生倾斜安装,由于侧支撑端与前支撑端均由盒身延伸而成,与盒盖本身并不存在相应的干扰性,另外侧支撑端与前支撑端的底部要低于盒盖的底部,使得盒盖的底部并不接触地面,因此也完全无法影响支撑结构的稳定性。
所述盒身与盒盖为一体式结构,盒身向开口方向的直接延伸,通过在常规纸盒加工中的简单裁留即可完成侧支撑端与前支撑端的制作,简单易行而无需通过黏贴增加相应的支撑结构,大大降低了工艺难度。
所述开口为方形或梯形结构。
所述侧支撑端为由侧壁或后壁延伸而成的板型结构。
所述侧支撑端为由侧壁与后壁延伸而成折角板型结构。由侧壁或后壁单壁形成的板型结构,由于侧壁本身的长度要短于前壁或后壁,形成的侧支撑端尺寸无法与前支撑端对比,而且其为单薄的板型结构在承受盒体的压力时,容易造成弯曲,从而影响支撑结构的稳定性。所述侧壁与后壁在过渡的折角处共同延伸形成“l”字型的折角板结构,该结构相对单薄的板型结构,其通过侧壁与后壁延伸区域的分压大大提高了侧支撑端的稳定性。
所述侧支撑端或/与前支撑端包括底部的水平底边与位于两侧的斜边,所述斜边与水平底边的夹角大于90°,提高了结构的稳定性。
所述前壁或后壁设有圆形开孔,用于展示盒内的物品。
本发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所述前支撑端与两个侧支撑端的底部处于同一水平面构成了稳定的支撑结构,大大降低了由于盒体本身安装或地面倾斜所带来的不稳定性。
附图说明
附图1为实施例闭合状态的正视图。
附图2为实施例打开状态的后视图。
附图3为实施例的底部结构示意图。
1盒身、2盒盖、3前壁、4后壁、5侧壁、6侧支撑端、7前支撑端、8圆形开孔、9水平底边、10斜边。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说明。
一种立式包装盒,包括一端设有开口的盒身1、与盒身1相互盖合的盒盖2,所述盒身1与盒盖2为一体式结构。所述盒身1包括前壁3、后壁4和两侧壁5,所述盒盖2铰接后壁4外端,所述后壁4与两侧壁5的连接过渡端面均设有延伸的侧支撑端6,所述前壁3设有延伸的前支撑端7,所述前支撑端7与两个侧支撑端6的底部处于同一水平面,三者呈三角形排列分布构成用于使盒身1直立的支撑结构。所述前支撑端7与两个侧支撑端6呈三角形分布加强了支撑结构的稳定性。盒身1向开口方向的直接延伸,通过在常规纸盒加工中的简单裁留即可完成侧支撑端6与前支撑端7的制作,简单易行而无需通过黏贴增加相应的支撑结构,大大降低了工艺难度。即使盒盖2的底部发生倾斜安装,由于侧支撑端6与前支撑端7均由盒身1延伸而成,与盒盖2本身并不存在相应的干扰性,另外侧支撑端6与前支撑端7的底部要低于盒盖2的底部,使得盒盖2的底部并不接触地面,因此也完全无法影响支撑结构的稳定性。
所述开口为方形结构。所述侧支撑端6为由侧壁5与后壁4延伸而成折角板型结构。由侧壁5或后壁4单壁形成的板型结构,由于侧壁5本身的长度要短于前壁3或后壁4,形成的侧支撑端6尺寸无法与前支撑端7对比,而且其为单薄的板型结构在承受盒体的压力时,容易造成弯曲,从而影响支撑结构的稳定性。所述侧壁5与后壁4在过渡的折角处共同延伸形成“l”字型的折角板结构,该结构相对单薄的板型结构,其通过侧壁5与后壁4延伸区域的分压大大提高了侧支撑端6的稳定性。
所述侧支撑端6与前支撑端7包括底部的水平底边9与位于两侧的斜边10,所述斜边10与水平底边9的夹角大于90°,提高了结构的稳定性。所述前支撑端7与两个侧支撑端6的底部处于同一水平面,三者呈三角形排列分布构成稳定的支撑结构,大大降低了由于盒体本身安装或地面倾斜所带来的不稳定性。所述前壁3设有圆形开孔8,用于展示盒内的物品。
显然,本发明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了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他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例。而这些属于本发明的实质精神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