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石油领域,具体涉及卡瓦打捞筒的固定装置。
背景技术:
卡瓦打捞筒是一种常用的打捞工具,主要打捞对象为外表光滑的管状落鱼,属于外捞型(即抓牢落鱼的外表面)打捞工具。卡瓦打捞筒由上接头、筒体、引鞋、卡瓦、控制环组成.卡瓦又分为螺旋卡瓦和篮式卡瓦。打捞筒的抓捞零部件是螺旋卡瓦和篮状卡瓦,其外部的宽锯齿螺纹和内面的抓捞牙均是左旋螺纹,与简体相配合的间隙较大,这样就能使卡瓦在筒体内有一定行程能胀大和缩小。当落鱼被引入捞筒后,只要施加一轴向压力,卡瓦在筒体内上行。由于轴向压力使落鱼进入。
卡瓦打捞筒为圆筒,且具有一定长度。在运输打捞筒时,需要要将其横卧放置在运输车上。现有的运输中,直接将打捞筒放置在木箱中,然后将其运走。由于汽车在行进中会因路面凹凸不平产生振动,因此卡瓦打捞筒在运输时,会产生碰撞,并损伤其外壁以及端面质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目的在于提供卡瓦打捞筒的固定装置,解决卡瓦打捞筒在运输时,会产生碰撞,并损伤其外壁以及端面质量的问题。
本发明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卡瓦打捞筒的固定装置,包括底板,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的两端均设置有支撑块,在支撑块的彼此相对面上均设置有滑槽,在滑槽中均设置有滑块,所述滑槽的延伸轴线均垂直于底板,且滑槽的开口尺寸小于槽底尺寸,滑块的横截面尺寸与滑槽的横截面尺寸一致;
在滑块的底部设置均设置有减振弹簧,所述减振弹簧的轴线均垂直于底板,压缩减振弹簧能使滑块沿着滑槽的槽壁移动;
在滑块的彼此相对面上均设置有支撑板,所述支撑板均为弧形板,其一端与对应的滑块连接,且支撑板内凹面朝上,内凹面上的轴线彼此重合,内凹面的半径与所述打捞筒的外径一致,两个支撑板之间的最短间距不大于打捞筒的轴向长度。
运输打捞筒时,将本发明的底板固定在运输车车箱底部,接着将打捞筒放置在底板上方,且使打捞筒的轴线平行于支撑板内凹面的轴线,接着下移打捞筒,直至打捞筒的两端分别各与一个支撑板的内凹面接触,以将打捞筒固定在两个支撑块之间。
通过本发明来支撑打捞筒,以使在运输中对打捞筒进行减振,放止汽车行进中产生的振动损伤打捞筒的情况出现。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
本发明卡瓦打捞筒的固定装置,在运输中对打捞筒进行减振,放止汽车行进中产生的振动损伤打捞筒的情况出现。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实施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
本技术:
的一部分,并不构成对本发明实施例的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俯视图;
图3为沿图2a-a的剖视图;
图4为本发明支撑打捞筒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标记及对应的零部件名称:
1-底板,2-支撑块,3-滑槽,4-滑块,5-减振弹簧,6-支撑板,7-防滑橡胶层,8-打捞筒。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方式及其说明仅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作为对本发明的限定。
实施例1
如图1-图4所示,本发明卡瓦打捞筒的固定装置,包括底板1,在所述底板1的上表面的两端均设置有支撑块2,在支撑块2的彼此相对面上均设置有滑槽3,在滑槽3中均设置有滑块4,所述滑槽3的延伸轴线均垂直于底板1,且滑槽3的开口尺寸小于槽底尺寸,滑块4的横截面尺寸与滑槽3的横截面尺寸一致;
在滑块4的底部设置均设置有减振弹簧5,所述减振弹簧5的轴线均垂直于底板1,压缩减振弹簧5能使滑块4沿着滑槽3的槽壁移动;
在滑块4的彼此相对面上均设置有支撑板6,所述支撑板6均为弧形板,其一端与对应的滑块4连接,且支撑板6内凹面朝上,内凹面上的轴线彼此重合,内凹面的半径与所述打捞筒的外径一致,两个支撑板6之间的最短间距不大于打捞筒的轴向长度。
支撑块2焊接在底板1上,滑块4与滑槽3配合,支撑板6焊接在对应的滑块4上,减振弹簧5的两端与对应的部件焊接。
运输打捞筒时,将本发明的底板1固定在运输车车箱底部,接着将打捞筒放置在底板1上方,且使打捞筒的轴线平行于支撑板6内凹面的轴线,接着下移打捞筒,直至打捞筒的两端分别各与一个支撑板6的内凹面接触,以将打捞筒固定在两个支撑块2之间。
通过本发明来支撑打捞筒,以使在运输中对打捞筒进行减振,放止汽车行进中产生的振动损伤打捞筒的情况出现。
实施例2
本实施例是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作出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本发明卡瓦打捞筒的固定装置,所述滑槽3为t形槽或者燕尾槽。
进一步地,所述减振弹簧5为圆柱螺旋压缩弹簧,其两端分别与滑块4的底部以及滑槽3靠近底板1的一端连接。
实施例3
本实施例是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作出进一步说明。
如图3所示,本发明卡瓦打捞筒的固定装置,在所述支撑板6的内凹面上均设置有防滑橡胶层7。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