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空气净化器,一种新型桌面空气净化器。
背景技术:
目前人们在室内办公时间越来越长,由于室外空气污染问题或者出于室内节能考虑,人们开窗换气时间越来越少,从而导致室内空气不流通,再加上装修材料和家具会释放出甲醛等空气污染物,直接危害到人们身体健康。
为了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对健康影响,人们通常采取盆栽植物、家居型空气净化器和桌面型空气净化器来净化空气。盆栽植物虽有一定净化空气能力,但是室内空间大,空气不流通,因此盆栽植物净化后的空气和释放出的活性物质也难以及时有效输送到用户面前。而家居型空气净化器一般采用侧面进风、顶部出风的方式,通过空气循环将室内空气转换为洁净空气,虽有较强的净化空气能力,但是体积大、价格高、耗能大,仅适用于几十平米的空间区域净化,限制了它在大空间范围中局部区域空气净化的应用。因此,设计一种桌面型空气净化器十分必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提供一种用于摆放到桌面上的空气净化器,该空气净化器结构简单,设计合理,体积小,外形美观,且还具有加湿空气和净化空气的作用。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新型桌面空气净化器,包括圆形底板和设置在圆形底板上方并与圆形底板共同形成一个容纳腔的球形壳体;所述球形壳体内设有单片机,且球形壳体内、由下往上依次设有风机、负离子发生器、空气净化装置和环形加湿装置;所述球形壳体底部、负离子发生器下方设有进风口,所述球形壳体上部正面设有出风口,所述出风口由多个开口朝向同一侧的通孔组成;所述外壳体内侧设有与风机相连的用于驱动风机转动的电机,且该电机与单片机相连;所述负离子发生器与单片机相连;所述环形加湿装置包括环形加湿水槽,及设置在环形加湿水槽中并与单片机相连的加热丝;所述外壳体上设有用于往环形加湿水槽中注水的注水口;所述单片机还与外界直流电源相连。
具体的说,所述空气净化装置包括从下往上依次设置的置预过滤器、静电集尘装置和光触媒滤坝;所述光触媒滤坝由金属格栅涂覆纳米级的二氧化钛涂层构成,光触媒滤坝顶部设置有与单片机相连的uv照射灯。
具体的说,所述预过滤器包括两层活性炭过滤网和设置在该两层活性炭过滤网之间的玻璃布。
更具体的说,所述单片机为stc51单片机。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本发明结构简单,设计合理,体积小,外形美观,还具有加湿空气和净化空气的作用。
(2)本发明预过滤器拦截空气中的絮状、花粉及较大颗粒物,对空气做初步除尘。
(3)本发明静电集尘装置吸附空气中的微小颗粒物,当空气中的微小颗粒物、花粉、病毒和细菌通过静电吸附区域时,带上静电荷,被牢固的吸附在集尘片上,同时被6000-7000v的静电杀死炭化,避免了细菌的再次滋生。
(4)本发明uv照射灯照射光触媒滤坝时,纳米级的二氧化钛涂层产生强烈的催化降解功能,有效的降解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杀灭多种细菌,并将细菌或真菌释放出来的毒素分解及无害化处理。
(5)本发明负离子发生器释放负离子,使室内空气更加清新。
(6)本发明的出风口中的通孔朝向同一面,可使净化空气向四周分散,避免了净化空气出风口气流方向朝向天花板,试图净化整个室内空间空气来为用户提供洁净空气,因而导致的使用效能极低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底板,2-环形壳体,3-进风口,4-出风口,5-负离子发生器,6-风机,7-环形加湿水槽,8-注水口,9-空气净化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本发明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一种新型桌面空气净化器,如图1所示,该空气净化器包括圆形底板1和设置在圆形底板上方并与圆形底板共同形成一个容纳腔的球形壳体2;所述球形壳体2内设有stc51单片机,且球形壳体内、由下往上依次设有风机6、负离子发生器5、空气净化装置9和环形加湿装置;所述球形壳体2底部、负离子发生器5下方设有进风口3,所述球形壳体上部正面设有出风口4,所述出风口由多个开口朝向同一侧的通孔组成;所述外壳体内侧设有与风机相连的用于驱动风机转动的电机,且该电机与stc51单片机相连;所述负离子发生器5与stc51单片机相连;所述环形加湿装置包括环形加湿水槽7,及设置在环形加湿水槽中并与stc51单片机相连的加热丝;所述外壳体上设有用于往环形加湿水槽中注水的注水口8;所述stc51单片机还与外界直流电源相连。
其中,所述空气净化装置9包括从下往上依次设置的置预过滤器、静电集尘装置和光触媒滤坝;所述光触媒滤坝由金属格栅涂覆纳米级的二氧化钛涂层构成,光触媒滤坝顶部设置有与单片机相连的uv照射灯。所述预过滤器包括两层活性炭过滤网和设置在该两层活性炭过滤网之间的玻璃布。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但凡在本发明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发明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