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公开了矿石生产加工技术领域,具体是公开了一种自动分配送料设备。
背景技术:
国内现行的矿石配料方式多为人工称重配料,此种配料方式人工劳动强度大且效率低下,并不适合现代化大规模的矿石产品的冶炼生产。现有自动配料装置多由称重料斗和传送装置组成,称重料斗称量好的物料一次性从料斗投料口卸出,下料速度不可控,使称重料斗在向传送带上出料时下料不均匀,传送带因物料不均常跑偏,致使传送带传输颤抖出现撒料,皮带松弛出现打滑,有异常噪音,使寿命变短,同时,下料速度不均匀也不利于后续工序中物料的充分混合;另一方面,称重料斗投料口处因物料一次性卸出而产生大量扬尘,严重影响生产环境和周边环境卫生,不利于环境保护。
中国专利201220267019.9公开了一种矿石自动配料装置,包括相互独立的称重下料机构、配料传送带和混料机构,其特征在于:称重下料机构直线排列,配料传送带设置于称重下料机构投料口下,配料传送带出料端设置混料机构,为减少该配料装置作业过程中扬尘,每个称重下料机构均配有防尘收尘装置,整套矿石自动配料装置通过plc系统自动控制。该矿石自动配料装置结构简单,料斗出料均匀,收尘系统拆装方便,便于管道清理,有效减少作业区扬尘,适用于矿石配料操作,但是该装置配料时是一次性将所有原料都加到一起输送到混料机构,一次加料太多,不易控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自动分配送料设备,结构简单,使用方便,配料效果好,易于控制,使用寿命长,无污染。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以下技术方案:一种自动分配送料设备,包括支架、主体、混合杆、主驱动装置、首投料漏斗、副投料漏斗;所述主体安装在所述支架上,所述主体上端安装有所述首投料漏斗,所述主体侧壁上设有至少两个所述副投料漏斗,所述首投料漏斗、副投料漏斗的出口处均设有称重量感应器,所述主体内轴方向上设有所述混合杆,所述混合杆与设置在主体外的所述主驱动装置连接,所述主体下端设有投料口。
优选的,所述投料口处设有一挡板,所述挡板与副驱动装置连接,所述副驱动装置安装在所述支架上。
优选的,所述混合杆上设有若干个混合板。
优选的,还包括传送皮带,所述传送皮带设置在所述投料口下方。
优选的,所述主体下端设为弧形。
优选的,还包括控制主机板,所述重量感应器、副驱动装置分别于所述控制主机板连接。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是:主体安装在支架上,主体上端设有首投料漏斗,在主体侧壁上设有至少两个副投料漏斗,根据需要添加不同的矿石,在首投料漏斗、副投料漏斗的出口处均设有称重量感应器,根据需要设定一次所需添加的矿石的量,矿石添加完毕之后进入主体内,混合杆对矿石进行搅拌,一次添加完成便立即混合搅拌然后出料,易于控制,搅拌均匀,配料效果好。在主体投料口处设有挡板,挡板与副驱动装置连接,完成一次矿石混料之后便驱动挡板移开出料,易于控制,配料效果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一种自动分配送料设备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号为:1—主体,2—支架,3—首投料漏斗,4—副投料漏斗,5—重量感应器,6—混合杆,7—主驱动装置,8—混合板,9—挡板,10—副驱动装置,11—传送皮带,12—控制主机板,13—投料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具体说明。
结合图1所示,一种自动分配送料设备,包括支架2、主体1、混合杆6、主驱动装置7、首投料漏斗3、副投料漏斗4;主体1安装在支架2上,主体1上端安装有首投料漏斗3,主体1侧壁上设有至少两个副投料漏斗4,首投料漏斗3、副投料漏斗4的出口处均设有称重量感应器5,主体1内轴方向上设有混合杆6,混合杆6与设置在主体1外的主驱动装置7连接,主体1下端设有投料口13。
投料口13处设有一挡板9,挡板9与副驱动装置10连接,副驱动装置10安装在支架2上。
混合杆6上设有若干个混合板8。
本实施例还包括传送皮带11,传送皮带11设置在投料口13下方。
主体1下端设为弧形。
本实施例还包括控制主机板12,重量感应器5、副驱动装置10分别于控制主机板12连接。
本实施例一种自动分配送料设备,主体1安装在支架2上,主体1上端设有首投料漏斗3,在主体1侧壁上设有至少两个副投料漏斗4,根据需要添加不同的矿石,在首投料漏斗3、副投料漏斗4的出口处均设有称重量感应器5,根据需要设定一次所需添加的矿石的量,矿石添加完毕之后进入主体1内,混合杆6和混合板8对矿石进行搅拌,一次添加完成便立即混合搅拌然后出料,易于控制,搅拌均匀,配料效果好。在主体1投料口13处设有挡板9,挡板9与副驱动装置10连接,完成一次矿石混料之后便驱动挡板9移开出料,易于控制,配料效果好。
最后所应说明的是,以上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