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废气处理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环保型微反应废气净化器。
背景技术:
废气净化主要是指针对工业场所产生的工业废气诸如粉尘颗粒物、烟气烟尘、异味气体、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治理的工作。常见的废气净化有工厂烟尘废气净化、车间粉尘废气净化、有机废气净化、废气异味净化、酸碱废气净化、化工废气净化等。
业生产排放的废气,常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在排入大气前应采取净化措施处理,使之符合废气排放标准的要求,这一过程称为废气净化。常用的废气净化方法有: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和燃烧法四种。但是这些方法都有一定的缺陷,所以需要更好的方法来提高废气净化效率,加强废气净化的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净化效率高、效果好的环保型微反应废气净化器。
一种环保型微反应废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器、过滤器、检测器、分流反应器、异味处理器、吸附过滤器、连通管路、废气入口、合格气体出口;
前述过滤器中设置有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前述初效过滤器和前述高效过滤器上分别设置有一号清洁刷和二号清洁刷;前述分流反应器内部设置有一号反应器、二号反应器、三号反应器、四号反应器、分流管路、分流控制阀;前述异味处理器内部设置有微反应器和物料管路;
前述连通管路依次将前述废气入口、过滤器、检测器、分流反应器、异味处理器、吸附过滤器、合格气体出口相连通;前述控制器与前述过滤器、检测器、分流反应器、异味处理器、吸附过滤器、连通管路信号连接。
前述一号反应器为含硫废气处理器。
前述二号反应器含碳废气处理器。
前述三号反应器为含氯废气处理器。
前述四号反应器为含氮废气处理器。
前述微反应器的填充物为活性炭材料。
前述微反应器的填充物为石墨烯材料。
本发明的有益之处在于:本发明的一种环保型微反应废气净化器通过控制器与其它结构的配合实现了自动化操作,通过过滤器、检测器、分流反应器、异味处理器、吸附过滤器的设置实现了有效过滤、高效分类处理、高效异味去除及吸附过滤,最终实现了对废气的高效率、高质量处理,达到了环保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一种环保型微反应废气净化器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附图标记的含义:1-控制器,2-过滤器,3-检测器,4-分流反应器,5-异味处理器,6-吸附过滤器,7-连通管路,8-初效过滤器,9-高效过滤器,10-一号清洁刷,11-二号清洁刷,12-一号反应器,13-二号反应器,14-三号反应器,15-四号反应器,16-分流管路,17-分流控制阀,18-微反应器,19-物料管路。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一种环保型微反应废气净化器,一种环保型微反应废气净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器1、过滤器2、检测器3、分流反应器4、异味处理器5、吸附过滤器6、连通管路7、废气入口、合格气体出口;
过滤器2中设置有初效过滤器8、高效过滤器9,初效过滤器8和高效过滤器9上分别设置有一号清洁刷10和二号清洁刷11;分流反应器4内部设置有一号反应器12、二号反应器13、三号反应器14、四号反应器15、分流管路16、分流控制阀17;异味处理器5内部设置有微反应器18和物料管路19;
连通管路7依次将废气入口、过滤器2、检测器3、分流反应器4、异味处理器5、吸附过滤器6、合格气体出口相连通;控制器1与过滤器2、检测器3、分流反应器4、异味处理器5、吸附过滤器6、连通管路7信号连接。
作为一种优选的方案,一号反应器12为含硫废气处理器。这一反应器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含硫废气。
更为优选的是,二号反应器13含碳废气处理器。这一反应器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含碳废气。
更为优选的是,三号反应器14为含氯废气处理器。这一反应器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含氯废气。
更为优选的是,四号反应器15为含氮废气处理器。这一反应器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含氮废气。
更为优选的是,微反应器18的填充物为活性炭材料。使用这一材料能够更好的保证除异味效果。
更为优选的是,微反应器18的填充物为石墨烯材料。使用这一材料能够更好的保证除异味效果。
本发明的一种环保型微反应废气净化器,其工作过程为:开启控制器1控制整个工作过程,首先将待处理废气通过废气入口通入过滤器2中,通过初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对废气进行过滤,过率之后通过连通管路7将过滤后废气通入检测器3中检测,同时利用一号清洁刷10、二号清洁刷11对初效过滤器8、高效过滤器9进行清洁;之后根据检测结果,通过分流管路16及分流控制阀17将废气输送到一号反应器12、二号反应器13、三号反应器14、四号反应器15中进行处理;处理完之后通过连通管路7将废气输送到异味处理器5中,通过物料管路19将废气送到各个微反应器18中进行处理,处理完之后通过连通管路7将废气输送吸附过滤器6中进行吸附过滤,完成之后将达标的气体通过合格气体出口排出。
应当理解,以上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由本发明的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