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除臭剂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微生物型除臭剂。
背景技术:
除臭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物理除臭剂、化学除臭剂、微生物型除臭剂、植物型除臭剂和复合型除臭剂等。
微生物型除臭剂一般包括乳酸片球菌、巨大芽孢杆菌、嗜酸乳杆菌和粪产碱杆菌,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微生物把溶解水中的恶臭物质吸收于微生物自身体内,通过微生物的代谢活动使其降解的一种过程。微生物脱臭可分为以下阶段:
首先,水溶液中恶臭成分被微生物吸附、吸收;
然后,进入微生物细胞的恶臭成分作为营养物质为微生物所分解利用,使污染物得以去除。
现有的微生物型除臭剂,除臭时间较长,一般需要60h左右;对nh3和h2s的去除率较低,分别为80%和70%左右,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改进,缩短除臭时间的同时,提高对nh3和h2s的去除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提出了一种除臭时间短、对nh3和h2s的去除率高的微生物型除臭剂。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微生物型除臭剂,其包括水和有益菌类,其中,每ml水中含有的有益菌数量为15-20亿,以总质量份数为100%计,有益菌组成质量份数如下,
枯草芽孢杆菌27~35%
粪肠球菌5~10%
光合菌8~12%
反硝化菌10~20%
乳酸菌8~15%
其它有益菌20~30%。
在以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优选的,以总质量份数为100%计,有益菌组成质量份数如下,
枯草芽孢杆菌31%
粪肠球菌7%
光合菌10%
反硝化菌15%
乳酸菌10%
其它有益菌27%。
在以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优选的,所述其它有益菌包括丝状真菌或酵母菌。
其中,枯草芽孢杆菌:能迅速分解有机污物,除去臭味,有效降解亚硝酸盐、氨、氮及硫化氢等有毒物质;抑制病原微生物的繁殖,促进有益生物的生长,并且具有耐高温的特性;
粪肠球菌,能大幅度降低氨、氮含量,同时分解有机污物,适应恶劣的气候条件;
光合菌,以光作为能源、能在厌氧光照或好氧黑暗条件下利用自然界中的有机物、硫化物、氨等作为供氢体兼碳源进行光合作用;
反硝化菌,消耗亚硝酸盐、氨和氮,活化简单,繁殖迅速,作用效果显著,24小时可见效。
本发明的微生物型除臭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喷洒在污水或者污物中后,微生物以指数倍数繁殖增长,在短时间内产生抗氧化物,如nh3、h2s、no2等,抵制腐菌的生存和繁殖,在污物表面会形成生物分解层,使气态nh3不被逸出,且其中微生物也能分解nh3、h2s、甲基硫醇等有害成分,达到速效除臭的效果;微生物在污染物被“吃掉”后,分解成二氧化碳、水和无毒的细胞残体,无二次污染,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刺鼻气味,能跟人体或者动物皮肤接触并且无毒害,无需特别的清洗;
(2)对氨氮的去除率最高可达95%,h2s去除率最高可达90%,对臭气浓度降解率可达90%,对养殖场的病菌抑制率可达92%,对垃圾臭气浓度降解率达到90%,显著降低污水中cod和氨氮含量,有效降解下水道卫生间臭味物质;
(3)长期使用本除臭剂,会在底面、物体、水道设备等污染物上形成微生物菌体膜,达到持续、稳定的除臭效果。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方式,对本发明实施方式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方式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方式,而不是全部的实施方式。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1
本实施例的微生物型除臭剂,其包括水和有益菌类,其中,每ml水中含有的有益菌数量为15亿,以总质量份数为100%计,有益菌组成质量份数如下,
枯草芽孢杆菌27%
粪肠球菌10%
光合菌12%
反硝化菌18%
乳酸菌13%
丝状真菌5%
酵母菌5%
其它有益菌10%。
实施例2
本实施例的微生物型除臭剂,其包括水和有益菌类,其中,每ml水中含有的有益菌数量为18亿,以总质量份数为100%计,有益菌组成质量份数如下,
枯草芽孢杆菌31%
粪肠球菌7%
光合菌10%
反硝化菌15%
乳酸菌10%
丝状真菌8%
酵母菌8%
其它有益菌11%。
实施例3
本实施例的微生物型除臭剂,其包括水和有益菌类,其中,每ml水中含有的有益菌数量为20亿,以总质量份数为100%计,有益菌组成质量份数如下,
枯草芽孢杆菌35%
粪肠球菌5%
光合菌10%
反硝化菌10%
乳酸菌10%
丝状真菌10%
酵母菌10%
其它有益菌10%。
本发明的微生物型除臭剂,对氨氮的去除率最高可达95%,h2s去除率最高可达90%,对臭气浓度降解率可达90%,对养殖场的病菌抑制率可达92%,对垃圾臭气浓度降解率达到90%,显著降低污水中cod和氨氮含量,有效降解下水道卫生间臭味物质。除臭速度快,微生物在污染物被“吃掉”后,分解成二氧化碳、水和无毒的细胞残体,无二次污染,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刺鼻气味,能跟人体或者动物皮肤接触并且无毒害,无需特别的清洗。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