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化学处理线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实验型通用化学处理线。
背景技术:
化学处理需要提前进行试验才可以投入生产,化学试验种类繁多,需要针对不同的试验使用不同的装置,但是现在的试验装置需要重新组装,费时费力,而且组装没有标准依据,设备较为简易,极易出现测试偏差的状况,进而影响试验结果。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化学处理试验设备不规范,导致化学试验结果有偏差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实验型通用化学处理线。
具体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实验型通用化学处理线,包括操作台,所述操作台表面设置有若干槽位,所述操作台里侧设置有排液槽和管路系统,所述排液槽与若干槽位相连,所述排液槽与外部废水池相连,所述操作台一端设置有支架,所述支架上方设置有电控箱,所述操作台下方外部设置有密封柜,所述密封柜与若干槽位一一相对设置,所述密封柜上方表面设置有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与管路系统相连,所述操作台上方外部设置有通风柜,所述通风柜包括玻璃观察窗和通风罩,所述玻璃观察窗设置在操作台的外部,所述通风罩设置在玻璃观察窗的上部,且贯穿整条处理线,所述通风罩下方设置有主风管,所述主风管一端设置有风机,所述操作台上表面两侧设置有导轨,所述导轨上方设置有移动小车直行系统,所述移动小车直行系统下端设置有吊筐和/或滚筒,所述风机、移动小车直行系统和控制面板均与电控箱相连。
优选的,所述操作台长为7.5米,宽为0.75米,高为0.8米。
优选的,所述槽位的宽度为0.5米,所述排液槽的深度为50毫米。
优选的,所述通风柜内部设置有三个通风口,所述通风口与外部抽风系统相连。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生产线既能自动控制,也可手动遥控操作,可设定多项故障保护功能,具有多品种,多工艺的适应性,主要用于化学处理工艺实验,也能满足小批量的生产。本设备生产效率高,工艺灵活性强,自动化程度高,劳动强度低,控制系统还采用了触摸屏人机界面,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对各种工艺参数及生产数据进行处理,产品质量稳定。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实验型通用化学处理线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操作台,2-支架,3-电控箱,4-密封柜,5-控制面板,6-通风罩,7-主风管,8-移动小车直行系统,9-吊筐,10-玻璃观察窗,11-风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些实施方式的说明用于帮助理解本实用新型,但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各个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组合。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实验型通用化学处理线,如图1所示,包括操作台1,操作台1表面设置有若干槽位,操作台1里侧设置有排液槽和管路系统,排液槽与若干槽位相连,排液槽与外部废水池相连,优选的,操作台1长为7.5米,宽为0.75米,高为0.8米。进一步优选的,槽位的宽度为0.5米,排液槽的深度为50毫米。槽位配有加热插座(与槽子上的加热插头配套)、48*48温度控制仪表、热电偶插座(与槽子上的热电偶插头配套)、压缩空气管(配手阀,用以槽子搅拌)、配冷却水进出管(进水管上配DC24V电磁阀门),能够实现自动加热和冷却功能。槽位的数量、种类和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就行调整和定制。
如图1所示,操作台1一端设置有支架2,支架2上方设置有电控箱3,电控箱3采用触摸屏系统,操作台1下方外部设置有密封柜4,密封柜4与若干槽位一一相对设置,密封柜4上方表面设置有控制面板5,控制面板5与管路系统相连,操作台1上方外部设置有通风柜,通风柜包括玻璃观察窗10和通风罩6,玻璃观察窗10设置在操作台1的外部,通风罩6设置在玻璃观察窗10的上部,且贯穿整条处理线,通风罩6下方设置有主风管7,主风管7一端设置有风机11。通风柜内部设置有三个通风口,通风口与外部抽风系统相连。
如图1所示,操作台1上表面两侧设置有导轨,导轨上方设置有移动小车直行系统8,移动小车直行系统8下端设置有吊筐9和/或滚筒,风机11、移动小车直行系统8和控制面板5均与电控箱3相连。导轨横通整条化学处理线,导轨釆用塑料件制作以防腐蚀,吊车电源线采用塑料坦克链保护,吊车配带220V 60W运行马达和起吊马达各一台,吊车起吊高度520mm,起吊重量30kg,移动小车直行系统8运行釆用工程塑料齿条传送,起吊、运行速度可调,控制采用遥控器控制,移动小车遥控接收器在小车内配有接近开关两个来上下限位。滚筒的材料为聚丙烯塑料,滚筒长度300mm,直径300mm,数量2个,装载量为10kg,滚筒转速0~12转/分可调。吊筐9的材料为聚丙烯塑料,尺寸为350x350x350mm,数量2个,厚8mm,径10mm。滚筒和吊筐9装吊时能随时互换,以满足不同工艺的要求。
以上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作了详细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不限于所描述的实施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对这些实施方式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仍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