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适用于煤矿井下压缩空气管线的气水分离装置的制造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井下煤矿相关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适用于煤矿井下压缩空气管线的气水分离装置。
【背景技术】
[0002]目前,压缩空气管线是煤矿开采企业中,在井下经常使用的设备管线,压缩空气中经常会含有少量的水分,含有水分的压缩空气对输送管路的腐蚀较严重,同时带有水分的压缩空气还会影响相关用气设备如风泵、风钻等的正常运行。现有的气水分离装置结构复杂,气水分离效果不佳,并不能适用于煤矿的井下生产。
【发明内容】
[0003]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技术方案,结构简洁,气水分离效果好,并能适用于煤矿的井下生产。
[0004]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适用于煤矿井下压缩空气管线的气水分离装置,包括底座,设置在底座上的气水分离容器,设置在分离容器一端上的进气口,设置在分离容器另一端且与进气口同侧的出气口,设置在分离容器下端的排水口 ;所述分离容器是圆柱体的钢管,且在钢管两端密封安装匹配的钢板。
[0005]所述底座是两个间隔配合设置的槽钢。
[0006]所述排水口处配合设置排水球阀。
[0007]所述进气口和出气口处均安装一段匹配的管线,所述管线均通过法兰与压缩空气的主管线连接。
[0008]有益效果
[0009]本实用新型将设置的气水分离容器通过底座放置在压缩空气主线在井下的低洼出,将进气口与压缩空气的主管线连接,压缩空气经过分离容器后,从出气口排出,再与压缩空气的主管线连接,从而将主管线压缩空气中的水分凝结在分离容器的四壁上,然后通过排水球阀将分离容器内分离的水分排出。本装置结构简洁,气水分离效果好,并在通过分离容器后,压缩空气能形成稳定的风速;并适用于煤矿的井下生产。
【附图说明】
[0010]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0011]1.分离容器,2.进气口,3.法兰,4.出气口,5.排水口,6.底座,7.压缩空气主管线。
【具体实施方式】
[0012]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0013]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将0273mm长度是800-1000mm的钢管做为气水分离容器I的主体,将钢管两端用匹配的钢板焊接后密封,形成分离容器1,在分离容器I 一端的侧壁上设置进气口 2,进气口 2上安装一段直径是4寸的钢管做为进气管;在分离容器I另一端的侧壁上且与进气口 2同侧的位置设置出气口 4,出气口 4上安装与进气管同样规格的钢管做为出气管,进气管与压缩空气主管线7的一端通过法兰3连接,通过进气管压缩空气进入气水分离容器1,由于分离容器I的体积较大,使得压缩空气的流速变慢,并将压缩空气中含有的水分凝结在分离容器I内的四壁上,然后压缩空气再经过出气管后连接输送压缩空气主管线7,将气水分离后的压缩空气输送到用气设备处。在分离容器I侧壁的下部设置排水口 5,在排水口 5处安装规格是025_球阀做为排水球阀,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打开排水球阀将分离容器I内的水分排出。使用两个尺寸相同的槽钢做为底座6,分离容器I通过与底座6焊接固定安装在一起。
[0014]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主权项】
1.一种适用于煤矿井下压缩空气管线的气水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设置在底座上的气水分离容器,设置在分离容器一端上的进气口,设置在分离容器另一端且与进气口同侧的出气口,设置在分离容器下端的排水口 ;所述分离容器是圆柱体的钢管,且在钢管两端密封安装匹配的钢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水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是两个间隔配合设置的槽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水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口处配合设置排水球阀。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水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口和出气口处均安装一段匹配的管线,所述管线均通过法兰与压缩空气的主管线连接。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适用于煤矿井下压缩空气管线的气水分离装置,包括底座,设置在底座上的气水分离容器,设置在分离容器一端上的进气口,设置在分离容器另一端且与进气口同侧的出气口,设置在分离容器下端的排水口;所述分离容器是圆柱体的钢管,且在钢管两端密封安装匹配的钢板。本装置结构简洁,气水分离效果好,并在通过分离容器后,压缩空气能形成稳定的风速;并适用于煤矿的井下生产。
【IPC分类】B01D49-00
【公开号】CN204320001
【申请号】CN201420716536
【发明人】王继鸿, 陈学思, 刘国有, 王万利, 李怀涛, 王晓明, 景现伟, 张战省
【申请人】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5月13日
【申请日】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