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节能的室内外装修用材料回收利用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183635发布日期:2018-12-07 23:08阅读:261来源:国知局
一种节能的室内外装修用材料回收利用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回收利用装置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节能的室内外装修用材料回收利用装置。



背景技术:

节能的室内外装修用材料回收利用装置就是对建筑材料回收装置,在对墙面进行粉刷装修时,会有大量的装修用料掉落的地面,如果不使用回收装置就会导致材料浪费,同时产生垃圾,清理麻烦。

传统的节能的室内外装修用材料回收利用装置结构较为简单,缺少接料挡板,导致下落的装修用料会落入到回收利用装置与墙体之间的间隙中,使得装修用料回收不完全,造成材料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节能的室内外装修用材料回收利用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节能的室内外装修用材料回收利用装置,包括回收槽本体,所述回收槽本体的一侧壳体中心处开设有卡接凹槽,所述回收槽本体的另一侧壳体与卡接凹槽对应位置处连接有卡接凸柱,所述回收槽本体的顶部通过连接铰链转动连接有接料挡板,所述回收槽本体的后侧壳体上焊接有固定横架,且固定横架通过伸缩弹簧与接料挡板连接,所述回收槽本体的前侧壳体中心处通过转动连接架转动连接有支撑脚,且支撑脚的中段位置处通过连接弹簧与回收槽本体连接,所述回收槽本体的内部通过转动轴转动连接有格栅。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回收槽本体为扇形柱结构,且回收槽本体的长度为1m。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卡接凸柱位三角柱结构,且卡接凸柱的长度与卡接凹槽的深度相等。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支撑脚与回收槽本体之间通连接弹簧构成一个三角形支撑结构。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接料挡板与回收槽本体相互平行,且接料挡板的长度与回收槽本体的长度相等。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通过连接铰链转动连接有下料挡板,在伸缩弹簧的作用下,下料挡板可以与墙面紧密贴合,从而将回收装置与墙面之间的间隙进行遮挡,防止材料落入到间隙中,导致材料浪费,使得材料回收更加完全,其次,通过设有支撑脚,通过支撑脚配合连接弹簧对回收槽本体进行支撑,相比于传统的螺旋固定方式,该固定方式更加的方便快捷,再有,通过设有格栅,可以通过格栅对回收的材料进行筛选,使得该回收利用装置功能更加齐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节能的室内外装修用材料回收利用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节能的室内外装修用材料回收利用装置的回收槽本体外部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节能的室内外装修用材料回收利用装置的回收槽本体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例说明:

1-回收槽本体、2-连接铰链、3-接料挡板、4-卡接凹槽、5-卡接凸柱、6-转动连接架、7-支撑脚、8-连接弹簧、9-固定横架、10-伸缩弹簧、11-转动轴、12-格栅。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节能的室内外装修用材料回收利用装置,包括回收槽本体1,回收槽本体1的一侧壳体中心处开设有卡接凹槽4,回收槽本体1的另一侧壳体与卡接凹槽4对应位置处连接有卡接凸柱5,回收槽本体1的顶部通过连接铰链2转动连接有接料挡板3,回收槽本体1的后侧壳体上焊接有固定横架9,且固定横架9通过伸缩弹簧10与接料挡板3连接,回收槽本体1的前侧壳体中心处通过转动连接架6转动连接有支撑脚7,且支撑脚7的中段位置处通过连接弹簧8与回收槽本体1连接,回收槽本体1的内部通过转动轴11转动连接有格栅12。

回收槽本体1为扇形柱结构,且回收槽本体1的长度为1m,扇形柱结构的回收槽本体1在运输时,可以相互嵌入堆叠,从而减小占据的空间,运输时更加的方便。

卡接凸柱5位三角柱结构,且卡接凸柱5的长度与卡接凹槽4的深度相等,支撑脚7与回收槽本体1之间通连接弹簧8构成一个三角形支撑结构,接料挡板3与回收槽本体1相互平行,且接料挡板3的长度与回收槽本体1的长度相等。

工作原理:该节能的室内外装修用材料回收利用装置使用时,通过卡接凹槽4和卡接凸柱5将多个回收槽本体1进行拼接,然后将回收槽本体1放置在墙脚处,通过支撑脚7对回收槽本体1进行支撑,再连接弹簧8的作用想,支撑脚7可以配合回收槽本体1进行三角支撑,支撑更加牢固,同时回收槽本体1顶部的接料挡板3在伸缩弹簧10的作用下与墙面紧密贴合,从而防止回收槽本体1与墙面之间具有间隙,导致建筑用料落入到间隙中,无法进行收集,造成浪费,同时格栅12可以对回收的材料进行筛选。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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