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对合法销售的商品的使用进行授权的系统和方法

文档序号:6352010阅读:171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用于对合法销售的商品的使用进行授权的系统和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一般涉及对从销售点销售的各种商品的销售、授权和使用。具体地,本发明涉及确认商品是在销售点合法销售的,以及向买家提供对商品的使用进行授权所需的标记(indicia)。本申请通过引用将于2007年2月7日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No. 11/672,204 (现在其已被批准为美国专利No. 7,437,328)的全部内容并入本文,该美国专利申请No. 11/672,204是于2003年12月19日提交的美国专利申请No. 10/739,301 (现在其已被批准为美国专利No. 7,328,190)的继续部分。
背景技术
商品盗窃是零售业的典型问题。包括零售商的雇员在内的各种人都可能偷窃商品。零售商由于盗窃而遭受的损失不可谓不严重在2007年,零售商由于商店盗窃损失了约I 50亿美元。(参见2008年JackHayes International, Inc.的调查。)美国商会估计雇员盗窃导致美国公司每年支出200亿美元至400亿美元。因此,盗窃是个严重问题,已针对其提出了大量的解决方案。防止和阻止盗窃的主流解决方案涉及防止商品离开零售商的建筑物。这些方法包括监控(即,闭路摄相机、保安雇员)以及物理控制(即,电子标签、磁性设备、以及墨包(ink packet))。然而,这些方法存在至少两(2)个缺点。首先,监控和物理控制都不与销售点终端绑定。换言之,这两种方案依然要求信任雇员仅在物品被购买时才观察或移除物理控制。此夕卜,一旦产品被窃,任一种方法都不能阻止对产品的使用。换言之,一旦窃贼绕过了零售商的安保系统,就可以像通过正当和合法途径获得的商品一样来使用商品。此外,在商品的安全和销售之间的唯一关联是雇员(经常是不可信任的关联)。监控和物理控制都无法防止诸如“丢失”的库存、在销售点处少收费、在销售点处对窃用产品不收费(如果要对任何产品收费的话)、或从库房或发货中不正常的移除之类的盗窃策略。其次,监控和物理控制一般仅在商品离开零售商的建筑物之前限制对商品的使用。尽管由于存在对盗窃商品的损坏风险,墨水标签理论上能够防止盗窃,但是聪明的窃贼或不诚实的雇员能够移除墨水标签。因此,需要在商品的使用和合法销售之间的直接连接。需要用于防止不正当获得的商品被不诚实的雇员或窃贼来使用的手段。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方案包括一种至少在销售特定商品的零售商和购买该特定商品的顾客、以及对该特定商品的激活和使用进行授权的中央处理器之间方便对该特定商品的激活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接收唯一标识该特定商品的标记,以及与该商品相关联的将允许该商品正确工作的激活码;存储该特定商品的标记和激活码;接收对该特定商品的合法购买交易的确认,其中对合法销售的确认包括该特定商品的标记;确定与该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以及向顾客提供与该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应当理解前面的一般性描述和下面的详细描述都仅是示例性和解释性的,且不限制所要保护的本发明。附图构成了说明书的一部分,示出了本发明的特定实施例,且与详细描述一起,用于解释本发明的原理。


为了帮助理解本发明,现在将參考附图,在附图中,相似的附图标记代表相似的单元。附图仅是示例性的,且不应当被理解为限制本发明。图IA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在货物或服务的制造商/提供商、零售商和顾客之间交易的对合法销售的商品进行授权的系统。 图IB示出了说明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在货物或服务的制造商/提供商、零售商和顾客之间交易的对合法销售的商品进行授权的方法的流程图。图2A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在货物或服务的制造商/提供商、中央处理器、零售商和顾客之间交易的对合法销售的商品进行授权的系统。图2B示出了说明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在货物或服务的制造商/提供商、中央处理器、零售商和顾客之间交易的对合法销售的商品进行授权的方法的流程图。图3A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在货物或服务的制造商/提供商、中央处理器、零售商和顾客之间交易的对合法销售的商品进行授权的系统。图4示出了说明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从中央处理器的角度来看的对商品的使用进行授权的方法的流程图。图5示出了说明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从零售商的角度来看的对商品的使用进行授权的方法的流程图。图6示出了说明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从顾客的角度来看的对商品的使用进行授权的方法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例方式现在将详细參考本发明的实施例,在附图中示出了这些实施例的示例。一般而言,本发明涉及用于防止对非合法销售的商品的未授权使用的系统和方法。具体地,可以将商品禁用,直到输入正确的授权码为止,仅在对合法购买交易进行确认之后,才向顾客提供该码。參见图1,现在将描述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系统10。图I所示的系统利用了顾客100、货物或服务的制造商/提供商(“制造商/提供商”)110、以及零售商120。制造商/提供商110可以向零售商120提供各种货物或服务,包括(但不限干)电子设备、家庭用品、软件、数字媒体、电信服务、电视服务、互联网服务等等。为了方便讨论,本文中可以将制造商/提供商销售的商品称为电视。然而,商品可以采用任何形式,且可以是具有通信属性的商品(例如,移动设备、电视、计算机等等)、具有用户界面的商品(例如,电视、咖啡机、全球定位系统等等)、以及不具有用户界面但具有实用输入(utilitarian input)的商品(例如,具有开/关开关、定时器和温度控制的电烤箱)。
零售商120可以是任何类型的零售商,如运营传统的砖头水泥(brick-and-mortar)商店(比如沃尔玛)的零售商、运营在线零售业务的零售商(比如www. Amazon, com)、通过物理或数字目录来运营的零售商(比如L. L. Bean)、或这些的任何组合。此外,也可以将分发货物用于转售的分销商视为零售商。通常,术语“零售商”意在指代向另一方销售或分发货物的任何一方。顾客100可以是个人、公司、计划对获得的任何货物或服务进行转售的实体、或它们的任意组合。参见图1B,现在将描述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方法。在步骤S130,顾客100可以在零售商的销售点(POS)处提出要购买的商品。在步骤S140,可以在POS处交易该商品的合法购买。对于传统的砖头水泥商店,POS可以是结账柜台。对于在线零售商,POS可以是顾客的计算机。对于目录订单,POS可以是顾客的电话。通常,零售商的POS可以是在顾客和零售商之间辅助购买交易的任何设备或工具,其导致商品的权利从零售商转手到顾客。 在步骤S150,可以向制造商/提供商发送对合法购买交易的确认,制造商/提供商可以在步骤S160返回激活码。可以将激活码提供给顾客。在初次使用商品之前,顾客必须输入激活码(步骤S 170)。在步骤S180,当接收到激活码时,商品将可以使用。这样的示例可以是从零售商那购买电视。制造商/提供商可以将发货到零售商的电视加以禁用。每个电视可以与特定激活码相关联,该特定激活码将用于启用电视,以正常工作。顾客在商店选择电视,并将电视带到结账柜台。一旦顾客已提供了恰当的价格(包括任何适用的费用、税、附加费等等),销售点设备可以与制造商/提供商通信,并向制造商/提供商通知该特定电视已在合法购买交易中被销售。然后制造商/提供商可以确定(参考激活码的数据库或列表以及特定商品)恰当的激活码,并可以将该激活码提供给顾客。可以经由POS设备(例如,通过在收据上打印该码)或通过任何其他手段向顾客提供激活码。例如,可以向顾客的移动设备、电子邮件发送激活码,或甚至经由传统投递邮件向顾客的地址邮寄激活码。当尝试使用电视时,电视可以要求顾客输入激活码。一旦顾客输入激活码,电视将正确工作。在电视的功能被锁定之前,顾客仅可能仅具有设定次数的机会来输入恰当的激活码,且可能需要呼叫制造商/提供商。发明人考虑到存在该过程的各种变化。例如,不具有通信属性的商品可以具有预先加载进该商品中的激活码。具有通信属性的商品可被禁用,但是该商品可以依赖于使用制造商/提供商的数据库进行的确认,然后允许使用。此外,激活码可以是数字、字母数字或输入到商品的用户界面中的其他这种码。备选地,激活码可以是一系列命令或提示。例如,如果商品是烤箱,激活码可以是遵照以下行的某种内容“将烤箱旋钮转到烤至全黑;将定时器转到12分钟;将温度设为300度;打开电源”。此外,可以经由多种方法向商品提供激活码,包括用户输入、连接(例如,经由USB端口)到计算机、与在POS处提供的激活卡进行的RFID通信、对条形码或磁条的读取、或存储卡或芯片的插入。参见图2,将讨论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系统。图2中的系统20示出了稍微修改的过程,除了顾客200、制造商/提供商210和零售商220之外,其还包括中央处理器230。中央处理器230可以是无关的第三方,或可以是由零售商220或制造商/提供商210维护的处理器。可以使用中央处理器230,以由单独的实体或单元来处理激活码过程。图2A示出了特定商品235及其分发渠道236,以及示出了与特定商品235相关联的特定激活码240以及特定激活码的分发渠道241。请注意,图2A示出了以下系统在该系统中,商品235与激活码240在制造商/提供商210处关联。预期可以由任何其他一方(比如中央处理器230或零售商220)来创建和维护该关联。例如,当接收大量商品的库存时,零售商220可以分配每件商品的使用所需的特定激活码。备选地,制造商/提供商210或零售商220可以向中央处理器230提供标识特定商品的信息(例如,序列号或任何其他预定标识符),且中央处理器230可以为每件特定商品分配激活码。本发明的相关部分之ー是以下事实直到在确认了合法购买交易之后,顾客200才会接收到激活码240。在图2A所示的示例实施例中,制造商/提供商210可以向零售商220提供特定商品235,以及向中央处理器230提供与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240。在特定商品235的购买交易期间,中央处理器230可以向零售商220提供激活码240,零售商220可以进而向顾客200提供激活码240。同样地,可以省略该步骤中的零售商220,且可以将 激活码240从中央处理器230直接传递给顾客200,例如通过到顾客的移动设备的通信来传递。此时,顾客200同时具有特定商品235和使用商品235所需的激活码240。图2B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激活商品的方法的流程图。在步骤S245,阻止对商品的使用。这种对商品的禁用可以发生在制造商/提供商、零售商或中央处理器处。该步骤S245可以发生在制造商/提供商向零售商分发商品之前(如图2B所示),或可以在这种分发之后发生在零售商或中央处理器处。在步骤S250,制造商/提供商可以向零售商提供特定商品,且在步骤S255处,制造商/提供商可以向中央处理器提供该特定商品的激活码。在步骤S260处,顾客可以将该特定商品带到销售点,且在步骤S265处,可以进行合法购买交易。合法购买交易是由顾客为商品支付正确价格的交易。在这种购买交易中,作为正确价格的报答,商品的所有权转移到顾客处。在步骤S270处,向中央处理器提供对合法购买交易的确认。响应于此,中央处理器可以在步骤S275处向顾客传递特定商品的激活码。该信息可以经由零售商或销售点设备向顾客传递(例如,将该码打印在收据上,或通过在机器可读标记中存储该码),或可以从中央处理器直接向顾客传递(例如,通过与顾客的移动设备、电子邮件账户、邮政邮件等等进行的通信)。备选地,零售商可以提供激活码的标记-例如唯一或半唯一的标识符。顾客可以使用该标识符来获得激活码(例如,通过向特定网站输入该标识符,与IVR系统交互,或与顾客服务代表交互),或者标识符可以包括嵌入其中的激活码(例如,激活码可以是嵌入较大数中的若干数字,或可以是特定的校验和,或通过对标识符应用特定算法所获得的数,或可以是使用预定标识符以数学方式确定的)。顾客现在准备好使用特定商品。在初次使用特定商品时,顾客可以在步骤S280处提供激活码。如上所述,可以用多种方法向商品提供激活码(非限制性的示例包括经由用户界面、各种提示、命令、控制、存储卡的进入、让商品读取机器可读信息、连接到任何类型的计算机或网络等等)。如果输入了正确的激活码,则在步骤S285处特定商品将可供使用。预期可以用很多方式来确认正确的码。例如,特定商品可以预先加载有特定激活码。备选地,如果特定商品具有通信能力,其可以够到远程数据库(由任意一方维护的,例如,由制造商/提供商、零售商或中央处理器维护的)以确认接收到正确的激活码。如果接收到不正确的激活,则特定商品将保持被禁用。可以预期,如果输入不正确的激活码超过特定次数,则可以永久性禁用该特定商品,直到顾客联系禁用了该特定商品的一方(例如,制造商/提供商、零售商或中央处理器),并可以接收超控(over-ride)指令。图3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系统30。图3示出了与图2A的系统类似的系统30,区别在于一旦制造商/提供商305向零售商310发送特定商品320且向中央处理器315发送激活码330时,在激活过程中对制造商/提供商305的涉及不是必须的。取而代之地,激活码330沿着路径335,从制造商/零售商305到中央处理器315 ;从中央处理器315经过零售商310到顾客300。然后顾客300向特定商品本身320提供激活码330,以进行激活并使用。特定商品320可以沿着路径325,从制造商/提供商305到零售商310,到顾客300。
同样地,可以想到在示例图3所示的特定系统和方法的变化。,可以在商品沿着商业链前进期间的任何点上禁用该商品。激活码可以由制造商/零售商305预先确定,或可以由禁用该商品的实体来创建和确定。可以从制造商/提供商305、零售商310、中央处理器315或其任意组合(例如,从中央处理器315通过零售商310处的销售点设备)向顾客提供激活码。此外,顾客300可能从未接收到激活码。取而代之地,可以在销售点处由零售商来提供激活码。这可以经由来自零售商的输入或来自零售商的销售点设备的输入来发生。例如,可以禁用特定商品,直到其接收到特定激活码,该特定激活码可以经由射频识别(RFID)通信直接接收到商品中。零售商可以在销售点处接收激活码,并可以将激活码经由RFID传输直接传递至商品。备选地,可以将激活码(或合法销售的另一指示符)与特定商品的标识一起发送给制造商/提供商(或零售商、或中央处理器)。当首次打开特定商品吋,特定商品可以自动与制造商/提供商(或零售商或中央处理器)通信,可以确定合法购买,且该特定商品可供使用。參见图4,现在将讨论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从中央处理器的角度来看的对特定商品的使用进行授权的方法。在步骤S410,中央处理器从制造商/提供商接收至少一个激活码,以及接收指示哪个激活码与哪个特定商品相关联的信息。例如,中央处理器可以接收在关系数据库中使用的文件,所述关系数据库标识特定商品(例如,通过序列号或另ー预定标识符),并标识与特定商品预先关联的激活码。可以在制造商/提供商处禁用该特定商品。在步骤S420,中央处理器在某种类型的记录或数据库中存储从制造商/提供商那接收到的信息。在步骤S430,中央处理器可以接收对合法购买交易的确认。该确认可以包含足以识别在销售点处购买的特定商品的信息。在步骤S440,中央处理器可以确定与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中央处理器可以通过咨询查找表、关系数据库,或通过本领域众所周知的任何其他手段来进行该确定。在步骤S450,中央处理器可以向顾客提供与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可以通过零售商向顾客提供该激活码,或可以直接向顾客提供该激活码。参见图5,现在将讨论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从零售商的角度来看的对特定商品的使用进行授权的方法。在步骤S510,零售商可以从制造商/提供商接收商品。可以由制造商/提供商的分销商或分支机构来提供该商品。可以在制造商/提供商处禁用该产品,或零售商可以在接收到商品时禁用该商品。在步骤S520,零售商可以与顾客进行特定商品的购买交易。该购买交易可以包括足以标识特定商品的信息。在步骤S530,零售商可以向中央处理器发送对合法购买交易的确认。对合法购买交易的确认可以包括足以标识在销售点处合法销售的特定商品的信息。
在步骤S540,零售商可以从中央处理器接收与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在步骤S550,零售商可以将激活码传递给顾客。零售商可以用任意数目的方式将该激活码传递给顾客,包括(但不限于)口头通知顾客,在收据上打印激活码,在机器可读介质中打印激活码(例如,条形码、磁条或存储器设备)等等。参见图6,现在将讨论根据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的从顾客的角度来看的对特定商品的使用进行授权的方法。在步骤S610,顾客可以选择来自零售商的特定商品,并请求针对该特定商品的购买交易。在步骤S620,顾客可以向零售商提供支付(加上任何适用的费用或税),以购买该特定商品。在步骤S630,顾客可以接收该特定商品的激活码。顾客可以从中央处理器、制造商/提供商直接接收该激活码,或者由零售商或通过零售商来接收该激活码。然后取决于特定商品的属性,顾客可以用多种方式来输入该激活码。在步骤S640,顾客可以将激活码输入到特定商品的用户界面中。备选地,在步骤S650,顾客可以将激活码输入到与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服务网页或其他界面中。备选地,在步骤S660,顾客可以执行激活不包括典型用户界面的特定商品(例如,不包括用户界面键区等的电烤箱)所需的激活例程。在步骤S670,如果特定商品已接收到正确的激活码,则顾客可以使用该特定商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明显的是在不脱离本发明的范围或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在本发明的方法、制造、配置和/或使用中进行各种修改和变化。例如,尽管本文讨论的货物是物理货物,但是本文所公开的系统和方法同样适用于数字货物,比如软件或数字媒体以及服务。此外,顾客可以不向特定商品本身传递激活码,而是向与特定商品一起工作的另一服务或实体传递。例如,如果特定商品是电视,在将电视连接到特定网络(例如,卫星电视网络)之后,顾客可以向卫星电视网络提供激活码(例如,通过呼叫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特定网页或互联网接口等等)。然后卫星电视网络可以将该码传输给电视,从而启用使用。该特定方法对于目标推广节目是特别有用的;如果仅将电视用于特定服务,例如DirecTV,则可以用降低的费率向顾客销售电视。此外,为了改进安全性,可能需要将顾客接收到的激活码交换为单独的激活码。例如,在销售点处,顾客可以接收合法销售标记而不是激活码。可以通过使用电话呼叫、交互式语音响应(IVR)単元、网页或任何其他这种通信技术,交換合法销售标记,从而获得用于特定商品的激活码。在一些实施例中,可以存在与顾客支付的价格进行比较的预定标准。例如,42英寸 等离子电视可以具有最小价格$500的预定标准。假如购买交易是至少$500,则可以向顾客提供激活码。附加标准可以存在,包括(但不限干)要求顾客签署特定服务,要求顾客购买附加物品或商品,要求顾客保持商品或服务一段设定的时间等等。
权利要求
1.一种在制造特定商品的制造商、销售所述特定商品的零售商、购头所述特定商品的顾客、以及对所述特定商品的激活和使用进行授权的中央处理器之间方便对所述特定商品的激活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中央处理器处接收 所述特定商品的标记,其足以唯一标识所述特定商品;以 及 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需要所述激活码才允许 所述特定商品正确工作; 在所述中央处理器处存储所述特定商品的标记和所述激活码; 从所述零售商接收对所述特定商品的合法购买交易的确认,对合法销售的所述确认包括所述特定商品的标记; 在所述中央处理器处确定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 向所述顾客提供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
2.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向所述顾客提供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的步骤包括向所述零售商发送所述激活码,以及所述零售商进而向所述顾客提供所述激活码。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商通过在收据上打印所述激活码,向所述顾客提供所述激活码。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商在与购买交易无关的打印文档上向所述顾客提供所述激活码。
5.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向所述顾客提供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的步骤包括向所述顾客的移动设备发送所述激活码。
6.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向所述顾客提供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的步骤包括向所述顾客的电子邮件账户发送所述激活码。
7.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向所述顾客提供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的步骤包括在所述零售商处,向所述特定商品输入所述激活码。
8.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中央处理器处确定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的步骤包括在数据库中查找所述特定商品的标记,以及识别相关联的激活码。
9.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中央处理器处确定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的步骤包括对所述特定商品的标记应用数学函数或算法。
10.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从零售商的销售点设备接收对所述特定商品的合法购买交易的确认。
11.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仅在所述零售商已接收到所述购买交易所必需的资金之后,才由所述中央处理器提供所述激活码。
12.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仅在所述零售商确认所述购买交易所必需的资金已结清之后,才由所述中央处理器提供所述激活码。
13.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对所述合法购买交易的确认还包括所述顾客为所述特定商品支付的价格。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中央处理器向所述顾客提供所述激活码之前,所述顾客为所述特定商品支付的价格必须满足最小标准。
15.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制造商在向所述零售商发送用于销售的所述特定商品之前禁用所述特定商品。
16.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商在呈现用于销售的所述特定商品之前禁用所述特定商品。
17.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商是在线零售商,并且,向所述顾客的计算机提供所述激活码。
18.根据权利要求I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商是基于目录的零售商,并且,通过所述顾客的电话向所述顾客提供所述激活码。
19.一种由销售特定商品的零售商方便对顾客购买的所述特定商品的激活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零售商处存储 所述特定商品标记,其足以唯一标识所述特定商品;以及 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需要所述激活码才允许 所述特定商品正确工作; 在所述零售商的销售点处的合法购买交易之后,确定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 向所述顾客提供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商通过在收据上打印所述激活码,向所述顾客提供所述激活码。
21.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商在与购买交易无关的打印文档上向所述顾客提供所述激活码。
22.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向所述顾客提供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的步骤包括在所述零售商处,向所述特定商品输入所述激活码。
23.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仅在所述零售商已接收到所述购买交易所必需的资金之后,才向所述顾客提供所述激活码。
24.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仅在所述零售商确认所述购买交易所必需的资金已结清之后,才向所述顾客提供所述激活码。
25.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零售商向所述顾客提供所述激活码之前,所述顾客为所述特定商品支付的价格必须满足最小标准。
26.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制造商在向所述零售商发送用于销售的所述特定商品之前禁用所述特定商品。
27.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商在呈现用于销售的所述特定商品之前禁用所述特定商品。
28.—种在销售特定商品的零售商、购买所述特定商品的顾客、以及对所述特定商品的激活和使用进行授权的中央处理器之间方便对所述特定商品的激活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所述顾客从所述零售商处选择所述特定商品; 由所述顾客进行针对所述特定商品的合法购买交易,其中,所述顾客提供针对所述特定商品的支付; 由所述顾客接收与所述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 由所述顾客向所述特定商品中输入所述激活码; 由所述顾客使用所述特定商品。
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商是在线零售商,并且,所述顾客经由网页来选择并进行所述合法购买交易。
30.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合法购买交易包括对所述零售商已实际接收到支付的确认。
31.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顾客在所述零售商的销售点处接收所述激活码。
32.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顾客接收在与所述合法购买交易相关的收据上打印的所述激活码。
33.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零售商的销售点包括所述零售商的特定网页,在所述特定网页中所述顾客进行所述合法购买交易。
34.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顾客在所述顾客的移动设备上接收所述激活码。
35.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顾客在所述顾客的电子邮件账户中接收所述激活码。
36.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合法购买交易要求满足预定标准的针对所述特定商品的支付。
37.一种在制造特定商品的制造商、销售所述特定商品的零售商、以及购买所述特定商品的顾客之间方便对所述特定商品的激活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制造商处,用标记标识所述特定商品; 从所述制造商向所述零售商提供用于向所述顾客销售的所述特定商品; 在所述制造商处,接收对在所述顾客和所述零售商之间已进行了合法销售交易的指示,所述指示包括所述特定商品的标记; 从所述制造商向所述顾客提供激活码,所述激活码启用对所述特定商品的使用。
38.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以下方式从所述制造商向所述顾客提供所述激活码向所述零售商提供所述激活码,所述零售商进而向所述顾客提供所述激活码。
39.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从商户接收对合法销售的指示。
40.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顾客接收对合法销售的指示。
全文摘要
本发明一般涉及一种至少在销售特定商品的零售商和购买该特定商品的顾客、以及对该特定商品的激活和使用进行授权的中央处理器之间方便对该特定商品的激活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接收唯一标识该特定商品的标记以及与该商品相关联的将允许该商品正确工作的激活码;存储该特定商品的标记和激活码;接收对该特定商品的合法购买交易的确认,所述对合法销售的确认包括该特定商品的标记;确定与该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以及向顾客提供与该特定商品相关联的激活码。
文档编号G06Q30/06GK102770883SQ201080064627
公开日2012年11月7日 申请日期2010年12月20日 优先权日2009年12月23日
发明者戴维·J·埃特林, 菲利普·克雷格·格雷夫斯, 菲尔·M·查克里斯, 马瑞奥·布鲁克斯·史密斯 申请人:e2因特莱科迪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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