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交通控制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便于残疾人、老人过街的信号灯绿灯时间调整方法。
背景技术:
现代城市发展迅速,机动车越来越多,城市内道路交叉口一般都采用信号灯的方式来控制交通,行人过街采用人行信号灯控制。
传统信号灯系统绿灯、红灯时间长度相对规定,如需调整相位,需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智能信号灯系统绿灯、红灯时间长度可以根据感应系统监控到的交通量情况进行即时调整,提高通行能力。
无论哪种控制系统,其重点关注车辆交通的情况,目的是提高交叉口车辆的通行能力,人行过街的绿灯时间是依据一般人1.1~1.3m/s确定,而很大一部分的老年人、残疾人不能达到这个行走速度,这就造成了对他们过路造成了困难和危险。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一种便于残疾人、老人过街的信号灯绿灯时间调整方法,在老年人、残疾人过路时,经身份识别后,结合路口交通量的情况,在下一信号灯周期调整车行和人行信号灯时长,延长人行信号灯绿灯时长,以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老年人、残疾人在信号灯路口过路时绿灯时间长度不足,对他们过路造成了困难和危险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一种便于残疾人、老人过街的信号灯绿灯时间调整方法,该调整方法至少包括以下步骤:
s1:向老年人、残疾人发放身份信息卡;
s2:通过安装于路口处的信息卡识别器采集过路人信息,此信息通过线缆传输至智能交通信号机;
s3:信号机识别此信息,并结合路口交通量作出判断,在下一信号灯周期调整信号灯时长,延长人行信号灯绿灯时长;
s4:下一信号灯周期恢复原有信号灯时长。
所述信息卡识别器安装于路口处的人行信号灯杆上,信息卡识别器识别的路人信息通过交通线缆传送至智能交通信号机。
所述信号灯、信号卡识别器、智能交通信号机通过地下电缆连接。
步骤s3中的路口交通量通过地埋式车流量检测线圈监测。
所述地埋式车流量检测线圈设置在临近交叉路口的道路上,地埋式车流量检测线圈将监测的车流量信息传送给智能交通信号机。
智能交通信号机设置在路口处,用于控制交通信号灯时长。
本发明带来的有益效果: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人行信号灯绿灯时间调整方法,可以老年人、残疾人在信号灯路口过路时的绿灯时间长度进行调整;老年人、残疾人在信号灯路口过路时经身份识别后,结合路口交通量的情况,在下一信号灯周期调整车行和人行信号灯时长,延长人行信号灯绿灯时长,较现有的信号灯控制方法相比,本发明更体现人性化的特点,有利于老年人、残疾人过路。
附图说明
图1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信号灯绿灯时间调整方法的系统布置示意图。
图2本发明实施例的信号灯绿灯时间调整方法的流程图。
图3是人行信号灯杆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信息卡识别器,2-智能交通信号机,3-人行信号灯杆,4-地埋式车流量检测线圈,5-信号灯,6-电缆。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以下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地详细说明。
图1是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信号灯绿灯时间调整方法的系统布置示意图。
图2本发明实施例的信号灯绿灯时间调整方法的流程图。
图3是人行信号灯杆的结构示意图。
本发明主要是为了解决老年人、残疾人在信号灯路口过路时绿灯时间长度不足的问题。提供一种在老年人、残疾人过路时,经身份识别后,结合路口交通量的情况,在下一信号灯周期调整车行和人行信号灯时长,延长人行信号灯绿灯时长的方法。
如图1-3所示,本发明提供一种便于残疾人、老人过街的信号灯绿灯时间调整方法,该调整方法至少包括以下步骤:
s1:向老年人、残疾人发放身份信息卡;
s2:通过安装于路口处的信息卡识别器1采集过路人信息,此信息通过线缆传输至智能交通信号机2;
s3:信号机识别此信息,并结合路口交通量作出判断,在下一信号灯周期调整信号灯时长,延长人行信号灯绿灯时长;
s4:下一信号灯周期恢复原有信号灯时长。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信息卡识别器安装于路口处的人行信号灯杆3上,信息卡识别器识别的路人信息通过交通线缆传送至智能交通信号机2。
所述信号灯5、信号卡识别器1、智能交通信号机2通过地下电缆6连接。
步骤s3中的路口交通量通过地埋式车流量检测线圈4监测。
所述地埋式车流量检测线圈4设置在临近交叉路口的道路上,地埋式车流量检测线圈4将监测的车流量信息传送给智能交通信号机2。
智能交通信号机2设置在路口处,用于控制交通信号灯时长。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人行信号灯绿灯时间调整方法,可以老年人、残疾人在信号灯路口过路时的绿灯时间长度进行调整;老年人、残疾人在信号灯路口过路时经身份识别后,结合路口交通量的情况,在下一信号灯周期调整车行和人行信号灯时长,延长人行信号灯绿灯时长,较现有的信号灯控制方法相比,本发明更体现人性化的特点,有利于老年人、残疾人过路。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发明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