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具体涉及一种能提高蛋鸡产蛋量的饲料,属于蛋鸡饲料领域。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蛋鸡饲料中的添加剂多为抗生素、化学合成药、激素等。这些添加剂饲养出来的鸡普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激素和抗生素残留。并且添加剂中钙磷比例、氨基酸比例和能量与蛋白比例不平衡,需要人为的再次添加其他营养物质,来改善不平衡的比例。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提高蛋鸡产蛋量的饲料。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能提高蛋鸡产蛋量的饲料,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玉米500-700份、豆粕100-250份、紫花苜蓿50-100份、麸皮150-300份、石粉5-15份、磷酸氢钙5-15份、色拉油5-30份、食盐1-3份、复合维生素 0.1-0.5 份、复合酶0.1-0.3份、鱼粉10-60份、微量元素预混剂1-4份。
所述复合维生素包括 :4000-5000万IU/kg维生素A、500-1000万IU /kg维生素D、180-250g/kg维生素E、5-15g/kg维生素K3、5-15g/kg维生素B1、15-30g/kg维生素B2、10-20g/kg维生素B6、0.1-0.2g/kg维生素B12、70-95g/kg泛酸、5-10g/kg叶酸、0.5-1g/kg生物素、100-150g/kg烟酰胺。
所述微量元素预混剂包括:150g/kg 碱式氯化铜、200g/kg 一水硫酸亚铁、200g/kg一水硫酸锌、70g/kg一水硫酸锰、25g/kg1%亚硒酸钠、35g/kg1%碘化钾、60 g/kg1%氯化钴。
优选的,所述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玉米600份、豆粕 200份、紫花苜蓿75份、麸皮175份、石粉10份、磷酸氢钙10份、色拉油20份、食盐2份、复合维生素0.3份、复合酶0.2份、鱼粉40份、微量元素预混剂2份。
所述豆粕用葵粕、棉粕或菜籽粕替换。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发明作为一种无公害蛋鸡产蛋饲料,配方合理,保证无公害,含有蛋鸡所需多种营养元素,矿物质含量高;饲料中无沙门氏菌,无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无激素残留和无抗生素残留;制备的鸡饲料中添加的石粉平衡了钙磷比例,饲料中添加的豆粕所提供的蛋白质与玉米所提供的能量比例也达到了平衡;能显著提高饲料转化率和蛋鸡产蛋率。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一种能提高蛋鸡产蛋量的饲料,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组成 :玉米600份、豆粕 200份、紫花苜蓿75份、麸皮175份、石粉10份、磷酸氢钙10份、色拉油20份、食盐2份、复合维生素0.3份、鱼粉40份、微量元素预混剂2份。。
实施例2
一种能提高蛋鸡产蛋量的饲料,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组成 :玉米650份、豆粕 180份、紫花苜蓿50份、麸皮150份、石粉10份、磷酸氢钙10份、色拉油20份、食盐1.5份、复合维生素0.5份、鱼粉50份、微量元素预混剂2份。
实施例3
一种能提高蛋鸡产蛋量的饲料,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组成 :玉米550份、豆粕 220份、紫花苜蓿100份、麸皮180份、石粉10份、磷酸氢钙10份、色拉油10份、食盐1.5份、复合维生素0.4份、鱼粉30份、微量元素预混剂1份。
实施例4
一种能提高蛋鸡产蛋量的饲料,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玉米650份、豆粕240份、紫花苜蓿90份、麸皮240份、石粉13份、磷酸氢钙15份、色拉油27份、食盐3份、复合维生素 0.3份、鱼粉60份、微量元素预混剂3份。
实施例5
一种能提高蛋鸡产蛋量的饲料,原料按照以下重量份配比:玉米700份、豆粕250份、紫花苜蓿80份、麸皮300份、石粉15份、磷酸氢钙12份、色拉油30份、食盐2.5份、复合维生素 0.4 份、鱼粉50份、微量元素预混剂4份。
以上实施例中:
所述复合维生素包括 :4000-5000万IU/kg维生素A、500-1000万IU /kg维生素D、180-250g/kg维生素E、5-15g/kg维生素K3、5-15g/kg维生素B1、15-30g/kg维生素B2、10-20g/kg维生素B6、0.1-0.2g/kg维生素B12、70-95g/kg泛酸、5-10g/kg叶酸、0.5-1g/kg生物素、100-150g/kg烟酰胺。
所述微量元素预混剂包括:150g/kg 碱式氯化铜、200g/kg 一水硫酸亚铁、200g/kg一水硫酸锌、70g/kg一水硫酸锰、25g/kg1%亚硒酸钠、35g/kg1%碘化钾、60 g/kg1%氯化钴。将所述的无公害蛋鸡育雏饲料以每只鸡每天0.6~1.8两的用量饲喂蛋鸡,少喂勤添,每天喂食5~6次。为提高雏鸡的消化能力,从10日龄起可以在饲料中加入少量的细砂,或把细砂放在盘中任其采食。
本发明可用其他的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体形式来概述。因此,无论从那一点来看,本发明的上述实施方案都只能认为是对本发明的说明而不能限制发明,权利要求书指出了本发明的范围,而上述的说明并未指出本发明的范围,因此,在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相当的含义和范围内的任何变化,都应认为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