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食品技术领域,具体而言,涉及一种方便木耳的制作方法。
背景技术:
木耳,别名黑木耳,其色泽黑褐,质地柔软,味道鲜美,营养丰富,可素可荤,不但为中国菜肴大添风采,而且能养血驻颜,令人肌肤红润,容光焕发,并可防治缺铁性贫血等,具有很多药用功效。
目前的木耳深加工,通常是对将木耳做为榨菜食用,其保存时间较短,口味单一,且因其它菜品同时腌制,腌制过程中食材的营养价值是否会流失或相互抵消,或产生有毒物质,无从考证,且腌制的过程中大多采用人工,生产效率低且极易滋生细菌,对后期的保存不利,使其大多数的产品保质期限不长,这就给木耳的深加工的加工效率、食品安全、营养成分、方便性以及不同的口味和口感,提出更加严格要求。同时现有的木耳经过加工后大多以经过破碎,不适宜进行二次处理。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问题,本发明提出了一种方便木耳的制作方法,该方便木耳即可以作为速食产品也可以用于二次加工。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方便木耳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除杂、发泡:选取干木耳,除去木耳中的杂物、碎片后,加入冷水中25~45 min进行发泡;
B.辣椒处理:选取新鲜辣椒切块后进行压榨,得到辣椒汁与辣椒渣;
C.蒸制:将经过发泡后的木耳加入蒸锅,蒸熟;
D.风干:将蒸熟后的木耳,进行摊凉、风干,使木耳含水量不高于15%;
E.二次发泡:将步骤D风干后的木耳加入步骤B中的辣椒汁中进行浸泡,浸泡3~6h;
F.真空干燥:将步骤B所得的辣椒渣与经过二次发泡后的木耳混合均匀,进行真空干燥,使木耳含水量为4~8%,经封装后得到产品。
所述步骤C过程中,蒸汽发生液为加入一定盐的山泉水,所述盐的重量百分比为3~6%。
所述步骤F中辣椒渣与二次发泡后的木耳的质量比为1:3~10。
所述步骤F辣椒渣与二次发泡的木耳混合均匀后可进行除菌处理。
所述步骤E中还可以向辣椒汁中加入有调味料。
所述的调味料的加入量不超过蒸制后风干木耳质量的10%。
本发明对木耳采用蒸制的方法,有效保留木耳本身的营养成分,同时将盐分充分的吸收进木耳内部,在蒸制后进行风干利用辣椒汁进行二次发泡,风干后的木耳能够更多的吸收辣椒汁,木耳风味更好,而在二次发泡后进行真空干燥,可以有效保障木耳与辣椒中各物质的流失,同时便于运输。保留了木耳的完整性,制成的产品既可以直接食用,也可以发泡后再次处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的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实施例1:一种方便木耳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除杂、发泡:选取干木耳,除去木耳中的杂物、碎片后,加入冷水中30 min进行发泡;
B.辣椒处理:选取新鲜辣椒切块后进行压榨,得到辣椒汁与辣椒渣;
C.蒸制:将经过发泡后的木耳加入蒸锅,蒸熟,蒸汽发生液为加入一定盐的山泉水,所述盐的重量百分比为3~6%;
D.风干:将蒸熟后的木耳,进行摊凉、风干,使木耳含水量不高于15%;
E.二次发泡:将步骤D风干后的木耳加入步骤B中的辣椒汁中进行浸泡,浸泡5h,辣椒汁中加入有味精、醋、糖、酱油,所述味精、醋、糖、酱油的加入量均为木耳质量的1.5%;
F.真空干燥:将步骤B所得的辣椒渣与经过二次发泡后的木耳混合均匀,辣椒渣与二次发泡后木耳的木耳的质量比为1:7,进行真空干燥,使木耳含水量为4~8%,经封装后得到产品。
实施例2:一种方便木耳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除杂、发泡:选取干木耳,除去木耳中的杂物、碎片后,加入冷水中25 min进行发泡;
B.辣椒处理:选取新鲜辣椒切块后进行压榨,得到辣椒汁与辣椒渣;
C.蒸制:将经过发泡后的木耳加入蒸锅,蒸熟;
D.风干:将蒸熟后的木耳,进行摊凉、风干,使木耳含水量不高于15%;
E.二次发泡:将步骤D风干后的木耳加入步骤B中的辣椒汁中进行浸泡,浸泡3h;
F.真空干燥:将步骤B所得的辣椒渣与经过二次发泡后的木耳混合均匀,进行真空干燥,使木耳含水量为4~8%,经封装后得到产品,辣椒渣与发泡后的木耳的质量比为1:3;
所述步骤C过程中,蒸汽发生液为加入一定盐的山泉水,所述盐的重量百分比为3~6%。
实施例3:一种方便木耳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除杂、发泡:选取干木耳,除去木耳中的杂物、碎片后,加入冷水中45 min进行发泡;
B.辣椒处理:选取新鲜辣椒切块后进行压榨,得到辣椒汁与辣椒渣;
C.蒸制:将经过发泡后的木耳加入蒸锅,蒸熟;
D.风干:将蒸熟后的木耳,进行摊凉、风干,使木耳含水量不高于15%;
E.二次发泡:将步骤D风干后的木耳加入步骤B中的辣椒汁中进行浸泡,浸泡6h,辣椒汁中加入有风干后木耳质量1%的盐;
F.真空干燥:将步骤B所得的辣椒渣与经过二次发泡后的木耳混合均匀,进行真空干燥,使木耳含水量为4~8%,经封装后得到产品,辣椒渣与二次发泡后的木耳质量比为1:10。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本发明的原则内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这些等同的变型或替换等,均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