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新型烟草制品领域,具体是一种适用于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的再造烟叶。
背景技术:
随着世界卫生组织在1999年建立的《烟草控制框架协议》在各国的实施,近年来,在市场规模超过500亿支的国家中,卷烟销量绝大部分呈下滑趋势。积极研发新型烟草制品或烟草替代品,发展全系列烟草产品,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已成为全球各大烟草公司科技研发的重要课题。
新型烟草制品主要包括加热非燃烧型卷烟(HnB,Heat Not Burn)、无烟气烟草制品、电子烟3种主要类型,加热非燃烧型卷烟具有“加热烟丝或烟草提取物而非燃烧烟丝”的特点,相比无烟气烟草制品和电子烟,从吸食方式和吸味方面,最接近传统卷烟。加热非燃烧型卷烟利用特殊热源对烟丝进行加热(500℃以下甚至更低),烟丝只加热而不燃烧,烟丝温度远低于传统卷烟,烟气有害化学成分和生物毒性大幅降低,可以减少烟草高温燃烧裂解产生的有害成分,使主流烟气化学组分释放量大大降低;同时,与传统卷烟阴燃不同,它在抽吸间歇时烟丝处于非加热状态,因此侧流烟气和环境烟气也大幅度降低。
加热非燃烧型卷烟最早由PM,R.J.Reynolds等国际大公司进行研发,最近,国际市场上出现了PM(Philip Morris)公司的iQOS、JT(Japan Tobacco)公司的Ploom等一批市场表现良好的HnB产品,已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的烟草材料及其配方直接影响着新型卷烟的感官质量,进而影响消费者对加热非燃烧型卷烟接受和认可的程度,因此,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的烟草材料的加工工艺及其配方在加热非燃烧型卷烟产品的发展和推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再造烟叶又称烟草薄片、重组烟叶,它是烟草工农业生产的综合利用产物。实际上所有的烟草物质都可以用于再造烟叶的生产制造,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低次烟叶、打叶复烤过程中产生的烟梗和碎片、卷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梗签和烟末等,经过不同的加工方法,制成性状接近甚至优于天然烟叶的再造烟叶。再造烟叶根据生产加工工艺的不同,主要有辊压法、稠浆法和造纸法三种制造方法。
稠浆法再造烟叶,相较于辊压法和造纸法,研制开发成熟较晚,是美国机械铸造公司(AMF)1975年开始研究、1978年才研制成功的一种新方法,最早源于该公司1956年的夹层法或MCF加工技术的一项专利。其主要加工方法是,按照再造烟叶原料配方要求,将烟末、烟梗等烟草原料粉碎后与水、胶粘剂及其他添加剂按一定比列混合并搅拌均匀,形成浆状物,均匀地铺在循环的金属带上,再进行干燥、铲剥制成再造烟叶。该法可以按不同需要加入香料、保润剂和添加剂,因此可以改变再造烟叶的性能,稠浆法再造烟叶具有吸味好、耐加工性能好、造碎少、产品贮存时间长等优点。
公布号为CN 104856215 A的中国专利公开了一种使用辊压法工艺制造适用于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的再造烟叶,公布号为CN 105411005 A的中国专利公开了一种将烟草基质及烟用添加剂用胶囊外壳包裹的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烟芯制备方法。与传统卷烟相比,上述专利公布的方法制造的加热非燃烧型卷烟均存在烟草香气不足、满足感低、烟雾量小等缺陷,影响了产品的抽吸品质和消费者对其接受度。
针对上述问题,本发明公开了适用于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的再造烟叶,可以弥补现有技术的不足,赋予加热非燃烧型卷烟浓郁的烟草本香、适当的生理满足感、充足的发烟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适用于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的再造烟叶,其采用稠浆法再造烟叶生产,其生产工艺成熟简单、可控性强、质量稳定,用该方法制造的再造烟叶用于加热非燃烧型卷烟时,相比同类产品具有烟草本香充足、生理满足感适当、发烟量大、香气风格特征可调的明显优点。
本发明的目的通过以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一种适用于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的再造烟叶,各组分按照质量百分比配比如下:烟草原料65-80%、发烟剂15-25%、胶粘剂0.5-5%、烟用香料0-5%,所述再造烟叶采用稠浆法生产工艺制造,其厚度为0.10-0.20mm。
进一步的,采用稠浆法生产工艺制造再造烟叶的过程如下:
(1)将烟草原料投入物料粉碎机,粉碎成30-100目粒度的粉末;
(2)将各组分混合,加入物料总重量50%的40℃温水充分搅拌,使形成均匀的浆状物;
(3)将浆状物均匀地铺浆于循环的金属带上进行干燥;
(4)将金属带上的浆状物干燥后从金属带上剥离切片形成50×30的片状或切丝形成0.8-0.9mm的丝状。
进一步的,所述烟草原料为单种烟叶原料或多种烟叶原料组成。
进一步的,所述烟草原料为烤烟、白肋烟或香料烟,不含烟梗。
进一步的,所述发烟剂为甘油和丙二醇中的一种或两种的混合物。
进一步的,所述胶粘剂为CMC(羧甲基纤维素)、瓜尔胶或壳聚糖。
进一步的,所述烟用香料为天然草本香料、食用香料中的一种或两种的混合物。
其中,所述烟草原料作为本发明再造烟叶的主要成分,赋予烟草本香和生理满足感,发烟剂作为烟雾源,使烟雾量充足,胶粘剂用于将各种组分粘合在一起,添加烟用香料的作用为彰显烟气和香气的优点、修饰其缺陷和不足,改善其感官质量,不同香型和风格的香料又可赋予新型卷烟不同的感官风格特征。
本发明适用于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的再造烟叶具有如下优点:生产工艺成熟简单、可控性强、质量稳定,可广泛应用于稠浆法再造烟叶生产线;应用于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相比同类产品,具有烟草本香充足、生理满足感适当、发烟量大等明显优良特性;通过添加不同香型和风格的香料可赋予新型卷烟不同的感官风格特征。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说明,但实施例并不是对本发明技术方法的限定。
实施例1
一种适用于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的再造烟叶,各组分按照质量百分比配比如下:烟草原料70%、发烟剂21%、胶粘剂5%、烟用香料4%,所述再造烟叶采用稠浆法生产工艺制造,其厚度为0.10-0.20mm,其中烟草原料由多种烟叶原料组成,分别是烤烟、白肋烟或香料烟,各类型烟草原料的配比如下:烤烟2014年云南C2F:2份、烤烟2014年河南B1L:1份、烤烟2014年湖北C1F:1份、烤烟2014年福建C1L:1份、白肋烟2014年湖北C3:1份、香料烟2014年新疆B1:1份。发烟剂为甘油,胶粘剂为CMC(羧甲基纤维素),烟用香料采用清香型,其香气风格特征为:具有以清甜香、青香、木香等为主体香韵的烤烟香气特征;清甜香韵突出;香气清雅而飘逸。
实施例2
一种适用于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的再造烟叶,各组分按照质量百分比配比如下:烟草原料69%、发烟剂25%、胶粘剂4%、烟用香料2%,所述再造烟叶采用稠浆法生产工艺制造,其厚度为0.10-0.20mm,其中烟草原料由多种烟叶原料组成,分别是烤烟、白肋烟或香料烟,各类型烟草原料的配比如下:烤烟2014年云南C2F:3份、烤烟2014年河南B1L:3份、烤烟2014年福建C1L:2份、白肋烟2014年湖北C3:2份、香料烟2014年新疆B1:2份。发烟剂为丙二醇,胶粘剂为瓜尔胶,烟用香料采用中间香型,其香气风格特征为:具有以正甜香、木香、辛香等为主体香韵的烤烟香气特征;正甜香韵突出;香气丰富而悬浮。
实施例3
一种适用于加热非燃烧型卷烟的再造烟叶,各组分按照质量百分比配比如下:烟草原料75%、发烟剂20%、胶粘剂4%、烟用香料1%,所述再造烟叶采用稠浆法生产工艺制造,其厚度为0.10-0.20mm,其中烟草原料由多种烟叶原料组成,分别是烤烟、白肋烟或香料烟,各类型烟草原料的配比如下:烤烟2014年云南C2F:1份、烤烟2014年河南B1L:2份、烤烟2014年福建C1L:3份、白肋烟2014年湖北C3:1份、香料烟2014年新疆B1:1份。发烟剂为丙二醇,胶粘剂为壳聚糖,烟用香料采用浓香型,其香气风格特征为:具有以焦甜香、木香、焦香等为主体香韵的烤烟香气特征;焦甜香韵突出;香气浓郁而沉溢。
采用稠浆法生产工艺制造再造烟叶的具体步骤为:
将上述实施例中的烟草原料按比例混合后投入物料粉碎机,粉碎成30-100目粒度的粉末;将粉碎后的烟草原料与其他配方组分按比例混合后,加入物料总重量50%的40℃温水充分搅拌,使形成均匀的浆状物;将浆状物均匀地铺浆于循环的金属带上进行干燥;待浆状物干燥后从金属带上剥离切片成50×30的薄片或切丝成0.8-0.9mm的细丝待用。
本实施例制成的新型再造烟叶,物理性接近天然烟叶,耐水性能与耐加工性能均优于辊压法再造烟叶。
下面对本实施例所述新型再造烟叶的烟雾释放性能、感官质量和感官质量风格特征进行评价,设置2个对照样:一个对照样为现有加热非燃烧型卷烟成熟产品:另一个对照样为某牌号特定规格的传统卷烟。
各样品编号如下表1
表1评价样品编号
其中,1#、2#、3#、4#样品的加热装置及其他部件相同,差别仅限于发烟材料(新型再造烟叶)。
烟雾释放性能、感官质量、感官质量风格特征的评价分别按表2、表3、表4设定的各项指标及其分级定值进行定量描述
表2烟雾释放性能评分标度
表3感官质量评分标度
表4感官质量风格特征评分标度
建立由9名评吸专家组成的评吸小组,采用暗评的方式,依据表2、表3、表4的评分标度对表1中编号样品的烟雾释放性能、感官质量、感官风格特征的各单项指标的分级定值对不同指标进行定量描述,所有评吸专家的评吸结果均有效,评吸分数为各专家评吸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一位小数。具体结果如见表5、表6、表7
表5烟雾释放性能评价结果
表6感官质量评价结果
表7感官风格特征评价结果
如上述结果所示,由于本发明的新型再造烟叶的特殊制造工艺和配方组成,导致其相比现有加热非燃烧型卷烟成熟产品,烟雾释放量、感官质量有了明显提升,在烟气、香气、劲头方面更加接近传统卷烟,本发明所述新型卷烟的感官风格特征明显,且可调控。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属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