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口服液及其制备方法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蓝芩口服液的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蓝芩口服液主要由板蓝根、黄芩、栀子等多味重要提取而成,具有清热泻火、解毒消肿、利咽止痛的功效。
制备该口服液的传统方法为水提醇沉法,工艺为,按处方称取各味药材,加适量水煎煮3次,合并煎煮液,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10,加入乙醇,使乙醇量在60%左右,于0-5℃下静置24h以上,取上清液,减压回收乙醇至尽,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15-1.20,加适量纯化水调成体积约为药材量的6倍,灌装、灭菌,即得成品。传统方法需要大量乙醇,工艺周期较长,操作繁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当前制备蓝芩口服液需要大量乙醇、工艺周期长、操作繁琐的情况下,提供了一种蓝芩口服液的制备方法。该口服液制备方法采用壳聚糖絮凝法代替水提醇沉法,能最大限度的保留有效成分,经济实用,可大大节省费用。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蓝芩口服液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蓝芩、板蓝根、栀子等多味中药置于烧杯中,加入适量水煎煮3-5次,过滤;
(2)将3-5次煎煮过滤液进行合并,置于指定容器中,浓缩至一定浓度;
(3)壳聚糖澄清剂的配制:称取壳聚糖,加水及冰醋酸,搅拌均匀,加热至70-90℃,加水至一定体积,保温40-60min,备用;
(4)加入配制好的壳聚糖澄清剂,于70-90℃水浴恒温加热,边加热边搅拌,搅拌15-30min,取出,于0-5℃下静置;
(5)取上清液加适量纯化水调成一定体积,灌装、灭菌,即得成品。
作为进一步方案,步骤(1)中材将蓝芩、板蓝根、栀子等多味中药置于烧杯中,加入适量水煎煮3次,过滤。
作为进一步方案,步骤(2)中将3-5次煎煮过滤液进行合并,置于指定容器中,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15-1.20。
作为进一步方案,步骤(3)中壳聚糖澄清剂的配制中称取壳聚糖1g,加水50mL及2mL冰醋酸,搅拌均匀,加热至80℃,加水至100mL,保温45min,备用。
作为进一步方案,步骤(4)中加入配制好的壳聚糖澄清剂,于80℃水浴恒温加热,边加热边搅拌,搅拌20min,取出,于0-5℃下静置;
作为进一步方案,步骤(5)中取上清液加适量纯化水调成体积约为药材量的6倍,灌装、灭菌,即得成品。
本发明提供的蓝芩口服液的制备方法的优点是:
1.本发明中采用壳聚糖澄清法代替水提醇沉法能最大限度地保留有效成分;
2.本发明中采用壳聚糖澄清法代替水提醇沉法能高效除去草药中不稳定成分;
3.本发明中采用壳聚糖澄清法代替水提醇沉法能大大节省费用,经济实用,适合工业化生产,有一定的应用前景。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一种蓝芩口服液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蓝芩250g、板蓝根300g、栀子300g、黄柏100g,胖大海100g粉碎成粗粉,置于烧杯中,加入适量水煎煮3次,第一次2h,第二次和第三次各1h,过滤;
(2)将以上3次煎煮过滤液进行合并,置于指定容器中,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15;
(3)壳聚糖澄清剂的配制:称取壳聚糖1g,加水50mL及2mL冰醋酸,搅拌均匀,加热至80℃,加水至100mL,保温45min,备用;
(4)加入配制好的壳聚糖澄清剂,于80℃水浴恒温加热,边加热边搅拌,搅拌20min,取出,于0-5℃下静置;
(5)取上清液加适量纯化水调成体积约为药材量的6倍,灌装、灭菌,即得成品。
实施例2
一种蓝芩口服液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蓝芩250g、板蓝根300g、栀子300g、黄柏100g,胖大海100g粉碎成粗粉,置于烧杯中,加入适量水煎煮3次,每次各1h,过滤;
(2)将以上3次煎煮过滤液进行合并,置于指定容器中,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20;
(3)壳聚糖澄清剂的配制:称取壳聚糖1g,加水50mL及2mL冰醋酸,搅拌均匀,加热至70℃,加水至100mL,保温60min,备用;
(4)加入配制好的壳聚糖澄清剂,于70℃水浴恒温加热,边加热边搅拌,搅拌30min,取出,于0-5℃下静置;
(5)取上清液加适量纯化水调成体积约为药材量的6倍,灌装、灭菌,即得成品。
实施例3
一种蓝芩口服液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蓝芩250g、板蓝根300g、栀子300g、黄柏100g,胖大海100g粉碎成粗粉,置于烧杯中,加入适量水煎煮3次,每次各2h,过滤;
(2)将以上3次煎煮过滤液进行合并,置于指定容器中,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18;
(3)壳聚糖澄清剂的配制:称取壳聚糖1g,加水50mL及2mL冰醋酸,搅拌均匀,加热至90℃,加水至100mL,保温40min,备用;
(4)加入配制好的壳聚糖澄清剂,于90℃水浴恒温加热,边加热边搅拌,搅拌15min,取出,于0-5℃下静置;
(5)取上清液加适量纯化水调成体积约为药材量的6倍,灌装、灭菌,即得成品。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凡是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修饰,均仍属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