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生物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中药除味空气净化剂。
背景技术:
人类生命的时间中有 70-90%是在室内度过,而室内环境中空气污染的程度要高出室外空气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因此因室内空气污染所引起的发病率约占人类发病总数的 50-60%,室内污染病变所造成的死亡率约占总死亡率的 20-30%。所以,开发研制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技术及开发相应的环保产品,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市售的空气清新剂有许多种剂型可供选择,若按外观形态区分的话可分为固体、液体、气雾剂三种。传统的制作方法都是由乙醚、香精等成分组成,其中又加入了丙烷、丁烷、二甲醚等化学成分,使用这种空气清新剂只能通过喷发弥散的香气来暂时掩盖室内异味,却不能真正改善空气的质量,因为它的成分不能分解有害气体,难以真正的清新空气。而人体吸入带有某种馨香气体的挥发性溶剂后,很快被吸引并侵入神经系统,使人产生“镇静”感。据药物依赖专家分析,这种药效与中枢神经镇静剂相近,当嗅者体验到某种感受后,会产生精神依赖。长期使用会导致成瘾,成瘾者往往会选择自己喜欢的溶剂,强制性的每日重复吸入,引起慢性中毒。
空气清新剂最明显的缺陷在于它含有的成分对人体带来的伤害。空气清新剂有个缺点是它并没有分解有害气体来达到清新空气的目的,它的作用是通过散发香气来盖住异味,而不是与空气中导致异味的气体发生反应,所以空气清新剂不仅没有清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反而会污染环境,产生有害物质。其次,空气清新剂中含有的成分,都是有机物,长期使用容易会引起过敏反应,对呼吸道也会产生强烈刺激。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本发明提出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杀菌、除臭,健康环保的中药除味空气净化剂。
本发明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一种中药除味空气净化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丁香8~15份,茉莉花5~12份,芦荟3~8份,百部5~10份,艾叶6~12份,甘菊3~8份,苍术2~6份,晚香玉2~6份,白芷1~5份,薄荷2~7份,陈皮2~6份,凤尾竹2~8份。
进一步地,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按上述重量份数比称取原材料,去除杂质,粉碎后用100~120目筛过滤,然后混合均匀;
b、将步骤a所得的混合原料中加入6~8倍量的水,浸泡1~2h,然后加热回流1~2h,收集蒸馏液;
c、提取挥发油,然后通过乙醇进一步过滤,再脱色即可得到所需净化剂。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本发明所提出的净化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优异的杀菌、除臭的功效,同时,气味清新,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对环境也不会造成二次污染,而且,本发明采用纯中药成分,通过人体皮肤和呼吸作用,具有芳香开窍、醒脑提神、消炎解毒的作用,是一种健康安全的空气净化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地说明。
实施例1
一种中药除味空气净化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丁香8份,茉莉花5份,芦荟3份,百部5份,艾叶6份,甘菊3份,苍术2份,晚香玉2份,白芷1份,薄荷2份,陈皮2份,凤尾竹2份。
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按上述重量份数比称取原材料,去除杂质,粉碎后用100目筛过滤,然后混合均匀;b、将步骤a所得的混合原料中加入6倍量的水,浸泡1h,然后加热回流1h,收集蒸馏液;c、提取挥发油,然后通过乙醇进一步过滤,再脱色即可得到所需净化剂。
实施例2
一种中药除味空气净化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丁香10份,茉莉花8份,芦荟5份,百部8份,艾叶8份,甘菊5份,苍术4份,晚香玉4份,白芷3份,薄荷5份,陈皮4份,凤尾竹5份。
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按上述重量份数比称取原材料,去除杂质,粉碎后用100目筛过滤,然后混合均匀;b、将步骤a所得的混合原料中加入7倍量的水,浸泡1.5h,然后加热回流1.5h,收集蒸馏液;c、提取挥发油,然后通过乙醇进一步过滤,再脱色即可得到所需净化剂。
实施例3
一种中药除味空气净化剂,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组成:丁香15份,茉莉花12份,芦荟8份,百部10份,艾叶12份,甘菊8份,苍术6份,晚香玉6份,白芷5份,薄荷7份,陈皮6份,凤尾竹8份。
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按上述重量份数比称取原材料,去除杂质,粉碎后用120目筛过滤,然后混合均匀;b、将步骤a所得的混合原料中加入8倍量的水,浸泡2h,然后加热回流2h,收集蒸馏液;c、提取挥发油,然后通过乙醇进一步过滤,再脱色即可得到所需净化剂。
本发明所提出的净化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优异的杀菌、除臭的功效,同时,气味清新,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对环境也不会造成二次污染,而且,本发明采用纯中药成分,通过人体皮肤和呼吸作用,具有芳香开窍、醒脑提神、消炎解毒的作用,是一种健康安全的空气净化剂。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发明作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而依据本发明所提出的实施例所作的任何修改或等同变化,仍属于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