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次性吸湿用品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具有弹性侧耳的一次性吸湿用品。
背景技术:
婴幼儿纸尿裤作为一次性吸湿用品的一种,其相当于一次性的内裤,其根据腰围的围合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片式纸尿裤,即纸尿裤的前片和后片在穿之前是分开的,穿着时通过固定在前腰围或者后腰围两侧的腰贴将前腰围和后腰围粘接起来,形成完整的内裤。另一种是套穿式纸尿裤,常见的有拉拉裤或者训练裤,这种纸尿裤如同内裤一般,前腰围和后腰围是一体的,且腰围具有弹性,穿着时直接将拉拉裤或者训练裤套上即可。不论是哪种类型的纸尿裤,都要求腰围尤其是后腰围具有一定的弹性,以避免穿着的时候纸尿裤从婴幼儿身上脱落。并且,由于婴幼儿的皮肤娇嫩,还要求纸尿裤尽量不能刺激到婴幼儿的皮肤,大多数的纸尿裤的两侧都设有侧耳,可以将纸尿裤很好的固定在婴儿身上,但是目前的侧耳虽然也采用了弹性的材料制成,但这样的结构不能很好的满足大多数婴儿的需求,有的时候可能因为侧耳太小或者弹性不够,没办法将纸尿裤固定,这样的话就造成了更换麻烦的情况。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具有弹性侧耳的一次性吸湿用品。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具有弹性侧耳的一次性吸湿用品,包括本体,所述本体的一侧表面设有两个限位套,且两个限位套平行设置,两个所述限位套的内部均设有回弹装置,其中一个所述回弹装置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一侧耳和第一侧耳,所述第一侧耳和第二侧耳远离本体的一侧均设有卡块,另一个所述回弹装置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三侧耳和第四侧耳,所述第三侧耳和第四侧耳远离本体的一侧均开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相对一侧的侧壁上均设有支撑轴,所述支撑轴相对的一侧均设有活动板,所述凹槽的外侧插设有两个对称的抵压杆,且抵压杆的一端贯穿槽壁和活动板相抵,所述本体远离限位套的一侧表面设有吸湿层。
优选地,所述回弹装置通过连接块连接在限位套的内部。
优选地,所述回弹装置包括伸缩杆和第一弹簧,且第一弹簧套接在伸缩杆上。
优选地,所述活动板通过转轴和支撑轴连接。
优选地,所述抵压杆和第三侧耳和第四侧耳的连接处均设有第二弹簧。
本实用新型中,本体的表面设有吸湿层,可以用来吸收婴儿的排泄物,设置在本体侧面的多个侧耳通过回弹装置连接,当需要使用的时候,将第一侧耳上的卡块卡进第三侧耳的凹槽内,将第二侧耳上的卡块卡进第四侧耳的凹槽内,然后通过设置在凹槽内的活动板和外侧抵压杆进行固定,即可达到将纸尿裤绑定在婴儿身上的作用,并且通过回弹装置可以充分的增加侧耳的弹性,可以适用不同的宝宝,避免了需要购买不同种类纸尿裤的麻烦性,节约了许多的使用成本,十分的实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具有弹性侧耳的一次性吸湿用品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具有弹性侧耳的一次性吸湿用品的侧视图。
图中:1本体、2第一侧耳、3第二侧耳、4卡块、5吸湿层、6第三侧耳、7第四侧耳、8活动板、9抵压杆、10支撑轴、11限位套、12回弹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具有弹性侧耳的一次性吸湿用品,包括本体1,本体1的一侧表面设有两个限位套11,且两个限位套11平行设置,两个限位套11的内部均设有回弹装置12,回弹装置12包括伸缩杆和第一弹簧,且第一弹簧套接在伸缩杆上,回弹装置12通过连接块连接在限位套11的内部,增加了结构的稳固性,其中一个回弹装置12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一侧耳2和第一侧耳3,第一侧耳2和第二侧耳3远离本体1的一侧均设有卡块4,另一个回弹装置12的两端分别设有第三侧耳6和第四侧耳7,第三侧耳6和第四侧耳7远离本体1的一侧均开设有凹槽,凹槽内相对一侧的侧壁上均设有支撑轴10,支撑轴10相对的一侧均设有活动板8,凹槽的外侧插设有两个对称的抵压杆9,且活动板8通过转轴和支撑轴10连接,可以使活动板8移动,方便抵压杆9的进出,且抵压杆9的一端贯穿槽壁和活动板8相抵,抵压杆9和第三侧耳6和第四侧耳7的连接处均设有第二弹簧,增加了弹性,方便纸尿裤的使用,本体1远离限位套11的一侧表面设有吸湿层5。
本实用新型中,本体1的表面设有吸湿层5,可以用来吸收婴儿的排泄物,设置在本体1侧面的多个侧耳通过回弹装置12连接,当需要使用的时候,将第一侧耳2上的卡块4卡进第三侧耳6的凹槽内,将第二侧耳3上的卡块4卡进第四侧耳7的凹槽内,然后通过设置在凹槽内的活动板8和外侧抵压杆9进行固定,即可达到将纸尿裤绑定在婴儿身上的作用,并且通过回弹装置12可以充分的增加侧耳的弹性,可以适用不同的宝宝。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