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化妆品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温和无气味洗甲水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洗甲水的主要作用是洗去指甲表面的指甲油。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洗甲水均采用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体系或丙酮等体系配方,因该体系具有较强的溶解性,所以对指甲油具有较好的清洗效果。但其较强的挥发性使产品具有刺激性气味,长期使用会带走油脂损伤人的皮肤,刺激人的呼吸道。这类体系的产品易挥发、具有刺激性气味、洗去指甲油后的指甲干燥、一般在中闪点左右属于易燃危险品不方便携带和储存等缺点。
现有技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但是仍然缺乏一种无刺激气味的温和无气味洗甲水。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无刺激气味的温和无气味洗甲水及其制备方法。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了下列技术方案:本发明的一种温和无气味洗甲水,所述温和无气味洗甲水由重量份计的如下组分组成:
进一步地,所述保湿剂为甘油、丙二醇或具有保湿功能的油脂类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用于保湿和滋润指甲角质层。
进一步地,所述去离子水为填充剂。用于调节洗甲水的清洗能力。
更进一步地,所述添加剂为维生素E、芦荟提取物或人参提取物中一种或几种的组合。维生素E、芦荟提取物或人参提取物等营养成分添加剂养护指甲角质层有助于修复损伤的甲面。
本发明所述的温和无气味洗甲水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按所述的重量份称量各组分,以碳酸丙二醇酯和γ-丁内酯为主要溶剂,加入乙醇、保湿剂、去离子水和添加剂,搅拌混合均匀,制得温和无气味洗甲水。
有益效果:本发明安全环保,无毒副作用,温和无气味,洗剂挥发性快,无洗后指甲发白现象。
与常规洗甲水比,本温和无气味洗甲水具有以下优点:
(1)筛选采用具有溶解指甲油能力而且温和无气味的高闪点液体。
(2)清洗迅速对人体的指甲和皮肤刺激性较小,无气味不需要添加香精来掩盖气味,减少香精对人体的刺激。含保湿和营养添加剂有助于养护和滋润指甲角质层。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是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描述,但本发明并不限于这些实施例。
实施例1
本发明的一种温和无气味洗甲水,所述温和无气味洗甲水由重量份计的如下组分组成:
所述保湿剂为丙二醇或具有保湿功能的油脂类中的两种的组合。用于保湿和滋润指甲角质层。
所述去离子水为填充剂。用于调节洗甲水的清洗能力。
所述添加剂为人参提取物。等营养成分添加剂养护指甲角质层有助于修复损伤的甲面。
本发明所述的温和无气味洗甲水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按所述的重量份称量各组分,以碳酸丙二醇酯和γ-丁内酯为主要溶剂,加入乙醇、保湿剂、去离子水和添加剂,搅拌混合均匀,制得温和无气味洗甲水。
实施例2
实施例2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
本发明的一种温和无气味洗甲水,所述温和无气味洗甲水由重量份计的如下组分组成:
所述保湿剂为甘油。用于保湿和滋润指甲角质层。
所述去离子水为填充剂。用于调节洗甲水的清洗能力。
所述添加剂为维生素E。这些营养成分添加剂养护指甲角质层有助于修复损伤的甲面。
实施例3
实施例3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
本发明的一种温和无气味洗甲水,所述温和无气味洗甲水由重量份计的如下组分组成:
所述保湿剂为甘油、丙二醇或具有保湿功能的油脂类中的三种的组合。用于保湿和滋润指甲角质层。
所述去离子水为填充剂。用于调节洗甲水的清洗能力。
所述添加剂为芦荟提取物。等营养成分添加剂养护指甲角质层有助于修复损伤的甲面。
实施例4
实施例4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
本发明的一种温和无气味洗甲水,所述温和无气味洗甲水由重量份计的如下组分组成:
所述保湿剂为丙二醇或油脂类中的两种的组合。所述添加剂为芦荟提取物和人参提取物中两种的组合。
实施例5
实施例5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
本发明的一种温和无气味洗甲水,所述温和无气味洗甲水由重量份计的如下组分组成:
实施例6
实施例6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
本发明的一种温和无气味洗甲水,所述温和无气味洗甲水由重量份计的如下组分组成:
实施例7
实施例7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
本发明的一种温和无气味洗甲水,所述温和无气味洗甲水由重量份计的如下组分组成:
实施例8
实施例8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
本发明的一种温和无气味洗甲水,所述温和无气味洗甲水由重量份计的如下组分组成:
实施例9
实施例9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
本发明的一种温和无气味洗甲水,所述温和无气味洗甲水由重量份计的如下组分组成:
试验1
将实施例1至实施例9所制得的洗甲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挥发性优:+++++挥发性良:++++挥发性差:+++
由表1可以看出,本发明的洗甲水温和无气味,洗剂挥发性快。无洗后指甲发白现象。
以上显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发明的优点。本行业的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本发明不受上述实施例的限制,上述实施例和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在不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本发明还会有各种变化和改进,本发明要求保护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等效物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