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1240113阅读:1312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药物制剂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支气管哮喘(bronchialasthma)简称哮喘,是一种表现反复发作性咳嗽、喘鸣和呼吸困难,并伴有气道高反应性的可逆性、梗阻性呼吸道疾病,是儿科常见的呼吸道疾病之一。支气管哮喘的发病率、患病率及病死率在近30年来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人类健康。

目前认为支气管哮喘是一种慢性气道持续的炎症性疾病,许多细胞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淋巴细胞、嗜酸粒细胞、肥大细胞等,并伴有非特异性气道反应明显增高,以气道的高反应性(bhr)为主要临床特征的一种多因性疾病。在临床上主要表现为反复可逆性的喘息和咳嗽发作,胸闷、呼吸困难,这些症状常是可逆的,但也可变重偶致死亡,故对哮喘的防治应予重视。

支气管哮喘可在任何年龄发病,但多数始发于4-5岁以前。儿童哮喘起病可因不同年龄,不同诱因有所不同,婴幼儿哮喘多数在上呼吸道病毒感染后诱发,起病较缓,而儿童哮喘多由吸入变应原诱发,起病较急。

哮喘发病初主要表现为刺激性干咳,随后出现喘息症状,喘息轻重不一,轻者无气急,双肺仅闻散在哮鸣音和呼气时间延长;重者出现严重的呼气性呼吸困难,烦躁不安,端坐呼吸,甚至出现面色苍白,唇、指甲端发绀以及意识模糊等病情危重表现。儿童哮喘一般反复发作,部分病人有明确的季节性,夜间发病较多;发作间歇期,多数患儿症状可完全消失,少数患儿有夜间咳嗽、自觉胸闷不适。

目前,治疗儿童支气管哮喘的药物主要为抗菌类药物或抗病毒类药物等西药制剂,但上述药物多为激素类药物,多存在副作用较大的问题;中药制剂在治疗小儿呼吸道疾病领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正所谓“是药三分毒”,对于小儿患者而言,过多的给予中药制剂也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副作用,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随着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对药物副作用的抵触,众多集药效与食效于一体的保健品应运而生并迅速走俏于市场,“药食同源”性产品即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保健品。

“药食同源”是说中药与食物是同时起源的,唐朝时期的《黄帝内经太素》一书中写道:“空腹食之为食物,患者食之为药物”,反映出“药食同源”的思想。中医也素有“药食同源”之说,表明医药与饮食属同一个起源。实际上,饮食的出现,比医药要早得多,因为人类为了生存、繁衍后代,就必须摄取食物,以维持身体代谢的需要。然而药食同源保健品一般均适用于防病于未然的保健品,对于病症的治疗作用则并不明显,并且一般药食同源保健品起效时间都比较长,也不适宜于临床治疗之用。



技术实现要素:

为此,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药物组合物。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述的一种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药物组合物,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药组成为:红枣60-100重量份、大豆50-80重量份、海藻30-60重量份、银耳20-40重量份、银杏20-50重量份、枸杞子8-20重量份、黄芪10-30重量份、山药15-25重量份、赤小豆6-15重量份,以及em菌液。

优选的,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药组成为:红枣80重量份、大豆65重量份、海藻45重量份、银耳30重量份、银杏35重量份、枸杞子15重量份、黄芪20重量份、山药20重量份、赤小豆10重量份,以及em菌液。

更优的,所述em菌液的添加量占其他原料药总量的10-20wt%。

所述em菌液为将em原露加入菌剂发酵培养基中进行常规发酵所得,所述菌剂发酵培养基包括:可溶性淀粉5%、酵母膏1%、谷氨酰胺0.2%、维生素c0.1%,ph7.0。

所述组合物添加常规辅料,按照常规工艺制成临床上可接受的内服制剂。

本发明还公开了由所述的组合物添加常规辅料,按照常规工艺制成的临床上可接受的内服制剂。

所述的制剂包括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口服液剂、冲剂。

所述药物单位制剂中含所述药物组合物的量,按照日服用制剂量为200-300mg/天计算。

本发明还公开了一种制备所述的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药物组合物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取选定量的所述红枣、大豆、海藻、银耳、银杏、枸杞子、黄芪、山药和赤小豆,混合后粉碎或粉碎后混匀;

(2)向所得混合原料中加入占原料总量1-2倍量的水混匀,得到原料液;

(3)取em原露进行发酵处理,得到em菌液,并向所述原料液中加入所述em菌液,进行有氧发酵48-72h;

(4)随后停止通气,并继续进行厌氧发酵24-48h;

(5)取所得发酵产物经固液分离,收集发酵液并浓缩至清膏;取所述清膏,加入常规辅料,按照常规工艺,制成临床上可接受的制剂。

所述步骤(1)中,还包括对大豆进行预处理的步骤,即取粉碎后的大豆原料加入木瓜蛋白酶进行酶解处理,并收集酶解液。

所述步骤(1)中,还包括对海藻进行预处理的步骤,即取粉碎后的海藻原料加入果胶酶进行酶解处理,并收集酶解液。

所述步骤(3)中,所述发酵步骤为30-35℃、100-150rpm。

本发明所述的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药物组合物,以红枣、大豆、海藻、银耳、银杏、枸杞子、黄芪、山药和赤小豆为原料,上述各原料均为药食同源原料,其原料本身既是食物也是药物,利用各原料之间的性能及有效成分的配合,实现其治疗小儿哮喘的功效,不仅具有极好的治疗效果,其临床治愈率高达100%,且见效时间较快,可有效避免复发。

本发明所述药物组合物在药食同源原料组合的基础上,利用em菌剂进行原料发酵处理,能够有效发挥各原料成分的药用功效,使得一般仅作为保健产品之用的原料,具有了治疗的效果,能够在极短期之内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且有效抑制病灶复发。

本发明对各原料的发酵方法采用了先进行有氧发酵再进行厌氧发酵的方式,能够进一步促进原料中的有效成分转化为更益于人体吸收及作用的小分子物质,进一步提高了药物的治疗效果。

具体实施方式

制备例:em菌液制备

配制菌剂发酵培养基:可溶性淀粉5%、酵母膏1%、谷氨酰胺0.2%、维生素c0.1%,调ph7.0,灭菌,备用。

按照5wt%的接种量取所述em原露(江西天意生物集团)接入所述菌剂发酵培养基中,常温下进行常规发酵(100rpm)24h,得到所述em菌液,备用。

实施例1片剂

本实施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片剂的原料药组成为:红枣60g、大豆80g、海藻30g、银耳40g、银杏20g、枸杞子20g、黄芪10g、山药25g、赤小豆6g,以及em菌液(占上述原料总量的10wt%)。

本实施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片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取选定量的所述红枣、大豆、海藻、银耳、银杏、枸杞子、黄芪、山药和赤小豆,混合并粉碎;

(2)向所得混合原料中加入占原料总量1倍量的水混匀,得到原料液;

(3)向所述原料液中加入选定量的所述em菌液,于30℃、并控制转速100-150rpm,进行有氧发酵48h;

(4)随后停止通气,并保持该温度下继续进行厌氧发酵48h;

(5)取所得发酵产物经离心固液分离完全除去菌体,收集发酵液并浓缩至清膏;取所述清膏,加入常规辅料,按照常规工艺,制成临床上可接受的片剂。

实施例2口服液

本实施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口服液的原料药组成为:红枣100g、大豆50g、海藻60g、银耳20g、银杏50g、枸杞子8g、黄芪30g、山药15g、赤小豆15g,以及em菌液(占上述原料总量的20wt%)。

本实施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口服液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取选定量的所述红枣、大豆、海藻、银耳、银杏、枸杞子、黄芪、山药和赤小豆,混合并粉碎;

(2)向所得混合原料中加入占原料总量2倍量的水混匀,得到原料液;

(3)向所述原料液中加入选定量的所述em菌液,于35℃、并控制转速100-150rpm,进行有氧发酵72h;

(4)随后停止通气,并保持该温度下继续进行厌氧发酵24h;

(5)取所得发酵产物经离心固液分离完全除去菌体,收集发酵液并浓缩至清膏;取所述清膏,加入常规辅料,按照常规工艺,制成临床上可接受的口服液。

实施例3胶囊剂

本实施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胶囊剂的原料药组成为:红枣80g、大豆65g、海藻45g、银耳30g、银杏35g、枸杞子15g、黄芪20g、山药20g、赤小豆10g,以及em菌液(占上述原料总量的15wt%)。

本实施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胶囊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取选定量的所述红枣、大豆、海藻、银耳、银杏、枸杞子、黄芪、山药和赤小豆,混合并粉碎;

(2)向所得混合原料中加入占原料总量2倍量的水混匀,得到原料液;

(3)向所述原料液中加入选定量的所述em菌液,于32℃、并控制转速100-150rpm,进行有氧发酵60h;

(4)随后停止通气,并保持该温度下继续进行厌氧发酵36h;(5)取所得发酵产物经离心固液分离完全除去菌体,收集发酵液并浓缩至清膏;取所述清膏,加入常规辅料,按照常规工艺,制成临床上可接受的胶囊剂。每粒所述胶囊内,含所述药物组合物的量,按照100mg/粒计算。

实施例4胶囊剂

本实施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胶囊剂的原料药组成及制备方法同实施例3,其区别仅在于,所述步骤(1)中,还包括对大豆进行预处理的步骤,即取粉碎后的大豆原料,加入占大豆原料1wt%的木瓜蛋白酶粉(配制成质量浓度10wt%的溶液)进行酶解处理60min,并收集酶解液作为原料。每粒所述胶囊内,含所述药物组合物的量,按照100mg/粒计算。

实施例5胶囊剂

本实施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胶囊剂的原料药组成及制备方法同实施例3,其区别仅在于,所述步骤(1)中,还包括对海藻进行预处理的步骤,即取粉碎后的海藻原料,加入占海藻原料1wt%的果胶酶(配制成质量浓度10wt%的溶液)进行酶解处理60min,并收集酶解液作为原料。每粒所述胶囊内,含所述药物组合物的量,按照100mg/粒计算。

实施例6胶囊剂

本实施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胶囊剂的原料药组成及制备方法同实施例3,其区别仅在于,所述步骤(1)中,还包括对大豆和海藻进行预处理的步骤。每粒所述胶囊内,含所述药物组合物的量,按照100mg/粒计算。

所述大豆酶解处理步骤即取粉碎后的海藻原料,加入占海藻原料1wt%的果胶酶(配制成质量浓度10wt%的溶液)进行酶解处理60min,并收集酶解液作为原料。

所述海藻酶解处理步骤即取粉碎后的海藻原料,加入占海藻原料1wt%的果胶酶(配制成质量浓度10wt%的溶液)进行酶解处理60min,并收集酶解液作为原料。

对比例1胶囊剂

本对比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胶囊剂的原料药组成与实施例3相同,其区别仅在于,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取选定量的所述红枣、大豆、海藻、银耳、银杏、枸杞子、黄芪、山药和赤小豆,混合并粉碎;

(2)取所得混合原料加入如实施例3中的常规辅料,按照相同工艺,制成临床上可接受的胶囊剂。每粒所述胶囊内,含所述药物组合物的量,按照100mg/粒计算。

对比例2胶囊剂

本对比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胶囊剂的原料药组成与实施例3相同,其区别仅在于,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取选定量的所述红枣、大豆、海藻、银耳、银杏、枸杞子、黄芪、山药和赤小豆,混合并粉碎;

(2)向所得混合原料中加入占原料总量2倍量的水混匀,煎煮并收集煎煮液;

(3)取所得煎煮液加入如实施例3中的常规辅料,按照相同工艺,制成临床上可接受的胶囊剂。每粒所述胶囊内,含所述药物组合物的量,按照100mg/粒计算。

对比例3胶囊剂

本对比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胶囊剂的原料药组成及制备方法与实施例3相同,其区别仅在于,不进行所述步骤(4)中厌氧发酵的步骤,所述步骤(3)中有氧发酵步骤的时间为96h。每粒所述胶囊内,含所述药物组合物的量,按照100mg/粒计算。

对比例4胶囊剂

本对比例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胶囊剂的原料药组成及制备方法与实施例3相同,其区别仅在于,不进行所述步骤(3)中有氧发酵的步骤,所述步骤(4)中厌氧发酵(32℃)步骤的时间为96h。每粒所述胶囊内,含所述药物组合物的量,按照100mg/粒计算。

实验例

分别采用本发明实施例3-6和对比例1-4中所制备的胶囊剂进行临床治疗实验,收集患有小儿支气管哮喘的患儿病例400例,患者均为6月-6岁的幼儿,其中男童180例,女童220例。患儿的性别、年龄经统计学处理,无统计意义,具有可比性(p>0.05)。

上述368名被诊断为小儿支气管哮喘的小儿患者中,病例选择标准纳入标准如下:

(1)符合儿童支气管哮喘诊断标准;

(2)符合中医痰热壅肺证候诊断标准;

(3)病情程度属轻、中度者;

(4)年龄6月-6岁。

排除标准:(1)支气管哮喘属缓解期,或病情属重度或极重度者;(2)造成气喘或呼吸困难的其他疾病患者;(3)合并有心血管、肝、肾以及造血系统等严重原发性疾病;(4)精神病患者。

将上述400名小儿患者随机分为8组,每组50人,尽量确保各组患者的年龄和性别接近。对上述各组患儿分别给予实施例3-6和对比例1-4的胶囊剂进行治疗,考虑到患儿年龄较小不易于吞咽,故采用将胶囊内容物加水悬混溶解的方式加以服用,每次1粒,每日两次。观察各组患儿的疗效、副作用,并记录各组患儿的最低起效时间并追踪药物起效后的复发情况。

各组患儿治疗情况参考如下疗效标准:

(1)支气管哮喘疗效(疾病疗效)标准参照《上海市中医病证诊疗常规》制定,具体为:

临床治愈:哮喘平息,听诊两肺哮鸣音消失;

临床好转:哮喘减轻,听诊偶闻及哮鸣音;

临床无效:哮喘发作症状无改善;

(2)中医证候疗效评价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的有关内容制定,具体为:

临床痊愈: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基本消失,证候积分减少≥95%;

临床显效:临床症状、体征明显改善,证候积分减少≥70%;

临床有效:临床症状、体征均有好转,证候积分减少≥30%;

临床无效:临床症状、体征无明显改善,甚或加重,证候积分减少不足30%。

治疗周期内,实施例3-6的治疗组未发现任何不良反应,可见本发明药物组合物可显著降低患儿的不良反应,用药安全性远远高于现有常用西药制剂。

治疗后,观察患儿的恢复情况,并按照上述疗效评价标准进行记录患儿恢复情况,并记录患儿身体状况恢复的平均治愈时间,同时追踪患儿停药后的首次复发周期。患儿临床数据如下表1记载。

表1患者治疗情况

从上表数据可知,本发明所述治疗小儿支气管哮喘的药物,利用药食同源的原料,对小儿哮喘不仅具有极好的治疗效果,其临床治愈率高达100%,且见效时间较快,可有效避免复发。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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