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腰带的造口栓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713577发布日期:2019-05-21 21:36阅读:370来源:国知局
一种带有腰带的造口栓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造口栓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带有腰带的造口栓。



背景技术:

造口栓是供排泄规律且粪便成形的结肠造口者使用的医用器具。现有的造口栓通过胶贴粘在患者皮肤上,患者经常走动,容易使造口栓发生松动,使异味流出,同时容易造成粪便的逆流,使粪便流进肠管内,影响排便的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带有腰带的造口栓。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带有腰带的造口栓,包括第一带体,所述第一带体一端固定连接有栓体,所述第一带体另一端固定连接有带头,所述栓体另一侧连接有第二带体,所述第二带体上等距离设有多个固定孔,所述栓体包括圆筒,所述圆筒外侧壁的中部位固定连接有固定环,所述固定环两端分别与第一带体和第二带体连接,所述圆筒靠近开口处一端设有气囊,所述气囊上设有导管,所述导管贯穿固定环并延伸出固定环,所述导管远离气囊一端上设有阀门,所述圆筒上侧内壁铰接有挡板,所述挡板一侧连接有弹簧,所述弹簧另一端与圆筒内壁连接,所述弹簧下方设有与圆筒内壁固定连接的限位块,且限位块与挡板下端相抵接,所述圆筒下侧内壁上开设有梯形口,所述梯形口下端螺纹连接有收集袋。

优选的,所述收集袋两侧的中部位置均连接有连接环,所述第一带体与第二带体上连接有固定绳,所述固定绳另一端与连接环连接。

优选的,所述第二带体一端设有圆形头。

优选的,所述收集袋外表面套设有棉布。

优选的,所述固定环一侧设有魔鬼贴。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带有腰带的造口栓,有益效果在于:第一带体与第二带体的设计,便于不同胖瘦的患者进行佩戴,同时第一带体与第二带体和气囊相配合,便于将造口栓固定在造口处,同时可以防止有异味从造口处流出,弹簧与挡板限位块相配合,便于对流出的粪便进行阻挡,防止粪便的逆流,有利于粪便的排出,收集袋的设计便于对粪便进行倾倒,操作简单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带有腰带的造口栓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栓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第一带体1、带头2、栓体3、第二带体4、固定孔5、固定绳6、收集袋7、连接环8、棉布9、圆筒10、阀门11、固定环12、魔鬼贴13、气囊14、弹簧15、挡板16、限位块17、梯形口18、导管19。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带有腰带的造口栓,包括第一带体1,第一带体1一端固定连接有栓体3,第一带体1另一端固定连接有带头2,栓体3另一侧连接有第二带体4,第二带体4一端设有圆形头,第二带体4上等距离设有多个固定孔5,通过将带头2内的卡杆卡接在固定孔5内,便于对装置进行固定,同时也便于不同胖瘦患者的佩戴,圆形头的设计,便于将第二带体4插进带头2内。

栓体3包括圆筒10,圆筒10外侧壁的中部位固定连接有固定环12,固定环12一侧设有魔鬼贴13,固定环12两端分别与第一带体1和第二带体4连接,圆筒10靠近开口处一端设有气囊14,气囊14上设有导管19,导管19贯穿固定环12并延伸出固定环12,导管19远离气囊14一端上设有阀门11,圆筒10上侧内壁铰接有挡板16,挡板16一侧连接有弹簧15,弹簧15另一端与圆筒10内壁连接,弹簧15下方设有与圆筒10内壁固定连接的限位块17,且限位块17与挡板16下端相抵接,圆筒10下侧内壁上开设有梯形口18,梯形口18下端螺纹连接有收集袋7,魔鬼贴13的设计,便于将固定环12贴在皮肤上,有利于固定环12的固定,可以防止异味流出通过向气囊14中冲入气体,便于将栓体3固定在造口处,防止有异味从造口处流出,同时也便于对栓体3进行拆卸安装,限位块17、弹簧15与挡板16相配合,便于对粪便进行阻拦,防止粪便会倒流进肠管中,影响排便的效果。

收集袋7外表面套设有棉布9,收集袋7为透明材料制成,收集袋7两侧的中部位置均连接有连接环8,第一带体1与第二带体4上连接有固定绳6,固定绳6另一端与连接环8连接,棉布9的设计可以防止收集袋7与皮肤接触时的不适感,固定绳6与连接环8对收集袋7进行提拉,有利于缓解栓体3对造口处的压力,防止因为收集袋7粪便过重,引起造口处的疼痛。

使用时,将圆筒10放入到造口处,通过向气囊14中充气,将栓体3固定在造口处,在将带头2内的卡杆卡接在固定孔5内,使装置固定在腰间,当有粪便时,弹簧15会被拉伸,挡板16会被打开,粪便会从梯形口18流入到收集袋7中。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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