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负重训练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36094阅读:57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负重训练装置。



背景技术:

在部队,经常要进行负重训练,而且往往是在露天进行。

目前市面上用来进行负重训练的器材,价格比较贵,而且易耗损,还有由于这些训练器材较坚硬,训练中训练对象碰到容易产生伤害,并且不能经受风吹雨淋和暴晒,只能放在室内保管,训练时,需要搬运到专门的拖运设施拉到室外,结束后又需要专门的拖运设施拉室内,训练中位置变化时,也需要专门的拖运设施移动,这些造成了很多不方便,并且耗时耗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是为解决上述问题而提出的,目的在于利用橡胶轮胎,提供一种方便简单节约的负重训练装置,本实用新型采用了以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负重训练装置,用于训练对象通过手担或肩担来克服一定质量物体所具有的重力来完成负重训练,其特征在于,包括:抗衡重力部,用于提供重力;担负部,用于手提或肩担抗衡重力部,连接在抗衡重力部上;其中,抗衡重力部为橡胶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滚动时与地面接触的胎面以及位于胎面的侧面的两个胎侧。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负重训练装置,还可以具有这样的特征:其中,担负部包括至少两个把手。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负重训练装置,还可以具有这样的特征:其中,把手采用U型环,U型环通过螺纹固定在同一侧的胎侧上。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负重训练装置,还可以具有这样的特征:其中,U型环设置在距离胎侧的内缘10cm的位置。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负重训练装置,还可以具有这样的特征:其中,U型环采用,外面套有泡沫管或塑料管。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负重训练装置,还可以具有这样的特征:其中,U型环的弧形段中心到胎侧的距离为33cm,U型环与胎侧固定的两点之间的距离为12cm。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负重训练装置,还可以具有这样的特征:其中,橡胶轮胎的重量为60-70公斤。

实用新型作用与效果

根据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负重训练装置,由于橡胶轮胎重量适度,重量规格不一,适合作为不同训练对象进行负重训练时候的重量来源,而且富有弹性,在碰撞中能够提供足够缓冲减小碰撞力度,所以相对较安全;又由于橡胶轮胎耐风吹雨淋和暴晒,所以不需要专门放室内保管,可以堆放在训练场地,不需要专门拖运就能随时露天训练;还有由于单人就可以滚动橡胶轮胎,所以可以随时将橡胶轮胎滚到训练的位置,结束后又方便滚回堆放的位置;另外,由于可以利用废旧橡胶轮胎加工成负重训练装置,所以成本低而且也比较环保节约。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负重训练装置的结构示意图,其中A是胎侧方向的结构示意图,B是胎面方向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

以下结合附图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的具体实施方式。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负重训练装置的结构示意图,,A是胎侧方向的俯视结构示意图,B是胎面方向的结构示意图。

如图1所示,负重训练装置10包括抗衡重力部11和担负部12。

其中,抗衡重力部11利用废旧的橡胶轮胎,轮胎滚动时与地面接触的为胎面13,胎面的侧面为胎侧14。橡胶轮胎重60公斤,直径cm,适合1.7米以下身高的训练对象做负重训练。

担负部12包括两个U型环把手15,两个U型环15设置在同一胎侧14的相对位置,设置位置距离胎侧的内缘10cm,U型环15的弧形段中心到胎侧14的距离为33cm,U型环15与胎侧14固定的两点之间的距离为12cm,U型环15外套有泡沫塑料管16,通过冲力钻在轮胎打眼后将U型15螺纹固定在橡胶轮胎上。

使用方法

使用中,将滚动堆放在露天训练场地一定位置的负重训练装置的抗衡重力部11(即本实施例中的橡胶轮胎)到训练位置,然后通过两手挽住套有泡沫塑料管15的U型环14,举起放下橡胶轮胎,做负重训练,或者通过担带连接在U型环14上,肩担橡胶轮胎做负重训练。当结束时,可以再将负重训练装置10滚回堆放地点。

实施例的作用与效果。

根据本实施提供的负重训练装置,由于橡胶轮胎的重量合适和并且具有不同规格,适宜做负重训练,而通过利用废弃的橡胶轮胎,将带泡沫塑料套的U型环通过冲力钻在轮胎打眼后螺纹固定在轮胎上,就可做成负重训练装置,所以制作过程简单、成本低,而且节约环保;同时由于橡胶轮胎富有弹性,为训练对象不小心碰撞后提供足够的缓冲,所以大大减小了碰撞力度,相对其他器材较为安全;又由于橡胶轮胎耐暴晒经风吹雨淋,所以可以一直堆放在露天训练场地,而不怕损耗,这样免去了从室内搬运出进行训练后又搬运回造成的费时费力;并且由于通过滚动橡胶轮胎就可以移动位置,所以使用方便;另外由于橡胶轮胎耐用,可以反复使用多年,所以大大减小了负重训练成本。

尽管上面对本实用新型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了描述,以便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本实用新型,但应该清楚,本实用新型不限于具体实施方式的范围,对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只要各种变化在所附的权利要求限定和确定的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内,这些变化是显而易见的,一切利用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实用新型创造均在保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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