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细木工板加工工艺的设备。
背景技术:
细木工板俗称大芯板,木芯板,木工板,是由两片单板中间胶压拼接木板而成。加工过程中往往采用脲醛树脂胶粘剂,虽然脲醛树脂胶粘剂具有成本低廉,粘接强度高,固化快,使用方便等优点。但是在热压或板材使用过程中,会分解产生甲醛(其一,水溶液中尿素和甲醛的加成缩聚反应是可逆反应,胶液中总会有游离甲醛;其二,树脂中存在亚甲基醚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细木工板加工工艺的设备,该设备能够快速挥发细木工板中的甲醛,致使加工完成后的细木工板更佳环保,不会危害到人体的健康。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用于细木工板加工工艺的设备,它包括底座;除甲醛壳体;设于所述底座上;加热装置;设于除甲醛壳体内腔的左右两侧;搁物架;设于除甲醛壳体的内腔中用于搁置细木工板,所述搁物架包括一座体、设于座体上间隔分布的搁物板和置于上下层的搁物板之间的支承板,所述支承板设于搁物板的左右两侧且开设有可形成空气对流的通孔;空气对流孔,开设有于所述搁物板的左右两侧,其中,一侧的空气对流孔与之上下相对的通孔连通,左右两侧的空气对流孔之间的搁物板上设有用于搁置细木工板的搁置表面;抽气装置;设于除甲醛壳体上端用于抽走除甲醛壳体的内腔中的空气;排气管;与抽气装置的出气口连通。
进一步地,所述除甲醛壳体内腔左侧的加热装置呈自上而下间隔分布,所述除甲醛壳体内腔右侧的加热装置呈自上而下间隔分布。
进一步地,所述加热装置包括加热管和连接加热管和除甲醛壳体的内腔的腔壁的连接架。
进一步地,所述抽气装置的数量为两个分别置于除甲醛壳体上端的左右两侧。
进一步地,所述抽气装置包括一机壳、置于所述机壳的风机、连通风机的进气端与除甲醛壳体的内腔的进气管和连通风机的出气端与排气管的出气管。
采用以上结构后,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其结构包括底座;除甲醛壳体;设于所述底座上;加热装置;设于除甲醛壳体内腔的左右两侧;搁物架;设于除甲醛壳体的内腔中用于搁置细木工板,所述搁物架包括一座体、设于座体上间隔分布的搁物板和置于上下层的搁物板之间的支承板,所述支承板设于搁物板的左右两侧且开设有可形成空气对流的通孔;空气对流孔,开设有于所述搁物板的左右两侧,其中,一侧的空气对流孔与之上下相对的通孔连通,左右两侧的空气对流孔之间的搁物板上设有用于搁置细木工板的搁置表面;抽气装置;设于除甲醛壳体上端用于抽走除甲醛壳体的内腔中的空气;排气管;与抽气装置的出气口连通。正是基于上述结构的设置,只需要将细木工板放置到搁物架,启动加热装置,触发细木工板不断散发出甲醛等危害气体,通过通孔和空气对流孔的配合,致使细木工板所散发出的甲醛能够快速、高效地依次通过抽气装置和排气管排出,实现快速挥发细木工板中的甲醛,致使加工完成后的细木工板甲醛的挥发量大大减小,更佳环保,不会危害到人体的健康。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1、底座;2、除甲醛壳体;3、加热装置;301、加热管;302、连接架;4、搁物架;401、座体;402、搁物板;4021、搁置表面;403、支承板;4301、通孔;404、空气对流孔;5、抽气装置;501、机壳;502、风机;503、进气管;504、出气管;6、排气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细木工板加工工艺的设备,它包括底座1;除甲醛壳体2;设于所述底座1上;加热装置3;设于除甲醛壳体2内腔的左右两侧;搁物架4;设于除甲醛壳体2的内腔中用于搁置细木工板,所述搁物架4包括一座体401、设于座体401上间隔分布的搁物板402和置于上下层的搁物板402之间的支承板403,所述支承板403设于搁物板402的左右两侧且开设有可形成空气对流的通孔4031;空气对流孔404,开设有于所述搁物板402的左右两侧,其中,一侧的空气对流孔404与之上下相对的通孔4031连通,左右两侧的空气对流孔404之间的搁物板402上设有用于搁置细木工板的搁置表面4021;抽气装置5;设于除甲醛壳体2上端用于抽走除甲醛壳体2的内腔中的空气;排气管6;与抽气装置5的出气口连通。
所述除甲醛壳体2内腔左侧的加热装置3呈自上而下间隔分布,所述除甲醛壳体2内腔右侧的加热装置3呈自上而下间隔分布;所述加热装置3包括加热管301和连接加热管301和除甲醛壳体2的内腔的腔壁的连接架302。
所述抽气装置5的数量为两个分别置于除甲醛壳体2上端的左右两侧;所述抽气装置5包括一机壳501、置于所述机壳501的风机502、连通风机502的进气端与除甲醛壳体2的内腔的进气管503和连通风机502的出气端与排气管6的出气管504。
以上仅就本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不仅限于以上实施例,凡在本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