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浅色面料的抗黄变工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69321阅读:739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面料的加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浅色面料的抗黄变工艺。



背景技术:

  尼龙与弹性纤维以及混纺织物等的白色或者浅色的纺织物很容易发生黄变,黄变有可能发生在染整加工流程中,也有可能发生在储存时或者悬挂在商店的橱窗中,或者发生在家中换季的储存当中,有很多原因可能会造成黄变现象,例如用于织物的化学品、染整工艺的加工条件、包装和储存条件等各种原因。黄变从而影响了整个衣服的美观度,黄变问题一直也在困扰着人们,至今也没有一个能够有效解决或预防黄变的办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现提供一种操作简单,并且能够有效的起到抗黄变功效的浅色面料的抗黄变工艺。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浅色面料的抗黄变工艺,其创新点在于:包括4次抗黄变整理工艺,第一次在染色工艺的同时进行抗黄变同浴工艺,第二次在皂洗工艺前进行抗黄变浸泡工艺,第三次在水洗工艺的同时进行抗黄变同浴工艺,第四次在热定型工艺中进行抗黄变整理工艺。

进一步的,所述染色工艺和水洗工艺的同时进行的抗黄变同浴工艺为在染色和水洗的同时加入抗酚黄变助剂AY、匀染剂和柠檬酸,所述抗酚黄变助剂AY、匀染剂和柠檬酸的质量比为3:1:1,浴比1:15:18,pH为4,温度为100-120℃,时间为20-30min 。

进一步的,所述皂洗工艺前的抗黄变浸泡工艺为加入抗酚黄变助剂AY、醋酸和水的混合物,所述抗酚黄变助剂AY、醋酸和水的质量比为4:1:18,所述浸泡时间为30-40min。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如下:本发明所提供的一种浅色织物的抗黄变整理工艺,在普通浅色织物的加工染整工艺中添加了四次优化的抗黄变整理工艺,其一在染色工艺的同时进行抗黄变同浴工艺,其二在皂洗前进行抗黄变浸泡工艺,其三在最后一道水洗工艺的同时进行抗黄变同浴工艺,最后在热定型工艺中进行抗黄变整理工艺;四次抗黄变整理工艺的优化有效降低了浅色织物发生黄变的概率,同时又能够有效的保证色彩的均匀性。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实施例1

一种浅色面料的抗黄变工艺,包括4次抗黄变整理工艺,第一次在染色工艺的同时进行抗黄变同浴工艺,第二次在皂洗工艺前进行抗黄变浸泡工艺,第三次在水洗工艺的同时进行抗黄变同浴工艺,第四次在热定型工艺中进行抗黄变整理工艺。

染色工艺和水洗工艺的同时进行的抗黄变同浴工艺为在染色和水洗的同时加入抗酚黄变助剂AY、匀染剂和柠檬酸,抗酚黄变助剂AY、匀染剂和柠檬酸的质量比为3:1:1,浴比1:15:18,pH为4,温度为100℃,时间为20min 。

皂洗工艺前的抗黄变浸泡工艺为加入抗酚黄变助剂AY、醋酸和水的混合物,抗酚黄变助剂AY、醋酸和水的质量比为4:1:18,所述浸泡时间为30min。

实施例2

一种浅色面料的抗黄变工艺,包括4次抗黄变整理工艺,第一次在染色工艺的同时进行抗黄变同浴工艺,第二次在皂洗工艺前进行抗黄变浸泡工艺,第三次在水洗工艺的同时进行抗黄变同浴工艺,第四次在热定型工艺中进行抗黄变整理工艺。

染色工艺和水洗工艺的同时进行的抗黄变同浴工艺为在染色和水洗的同时加入抗酚黄变助剂AY、匀染剂和柠檬酸,抗酚黄变助剂AY、匀染剂和柠檬酸的质量比为3:1:1,浴比1:15:18,pH为4,温度为120℃,时间为30min 。

皂洗工艺前的抗黄变浸泡工艺为加入抗酚黄变助剂AY、醋酸和水的混合物,抗酚黄变助剂AY、醋酸和水的质量比为4:1:18,所述浸泡时间为40min。

实施例3

一种浅色面料的抗黄变工艺,包括4次抗黄变整理工艺,第一次在染色工艺的同时进行抗黄变同浴工艺,第二次在皂洗工艺前进行抗黄变浸泡工艺,第三次在水洗工艺的同时进行抗黄变同浴工艺,第四次在热定型工艺中进行抗黄变整理工艺。

染色工艺和水洗工艺的同时进行的抗黄变同浴工艺为在染色和水洗的同时加入抗酚黄变助剂AY、匀染剂和柠檬酸,抗酚黄变助剂AY、匀染剂和柠檬酸的质量比为3:1:1,浴比1:15:18,pH为4,温度为110℃,时间为25min 。

皂洗工艺前的抗黄变浸泡工艺为加入抗酚黄变助剂AY、醋酸和水的混合物,抗酚黄变助剂AY、醋酸和水的质量比为4:1:18,所述浸泡时间为35min。

本发明所提供的一种浅色织物的抗黄变整理工艺,在普通浅色织物的加工染整工艺中添加了四次优化的抗黄变整理工艺,其一在染色工艺的同时进行抗黄变同浴工艺,其二在皂洗前进行抗黄变浸泡工艺,其三在最后一道水洗工艺的同时进行抗黄变同浴工艺,最后在热定型工艺中进行抗黄变整理工艺;四次抗黄变整理工艺的优化有效降低了浅色织物发生黄变的概率,同时又能够有效的保证色彩的均匀性。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不是对本发明技术方案的限制,只要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在上述实施例的基础上实现的技术方案,均应视为落入本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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